新华网电: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通报《扬子晚报》等15家媒体刊登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办情况。这是自2014年中宣部等九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 闻专项行动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七次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共有15家媒体和17名采编人员被处罚和处理。

一、《扬子晚报》违规案件查处情况。2014年12月19日,某网站刊发《成都男20张火车票送女友丈母娘一开心聘礼只要50万》的报道。 2014年12月21日,江苏《扬子晚报》未经核实,将上述报道改编,以《男子抢20张火车票送女友岳母大悦聘礼减半》为题刊发。经查,此条消息是某抢票 软件企业炮制的虚假新闻。对此,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对《扬子晚报》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武汉晚报》等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李玉刚在台北出家了”——这起由某微博首发的虚假消息被互联网传播后,2014年12月2日,湖北《武 汉晚报》、《荆州日报》,江西《赣州晚报》,内蒙古《包头晚报》、《内蒙古晨报》、《北方新报》、《红山晚报》未经核实予以转载。对此,新闻出版广电行政 部门依法对《武汉晚报》、《荆州日报》、《赣州晚报》、《包头晚报》、《内蒙古晨报》、《北方新报》、《红山晚报》分别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和处理。

三、《南方都市报》原记者王星违规案件查处情况。2014年12月,王星在担任《南方都市报》记者期间,在未采访当事人家属、单位和医院的情况 下,根据河南当地有传闻,编写了《河南平顶山女官员3个月前自杀官方至今未通报》一文,在微信公众号 “深℃”发布。经查实,该报道关于女官员自杀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虚假新闻传播,王星被报社劝退。对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法将王星列入新闻采编不良 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四、华夏网违规案件查处情况。2015年1月9日,《华夏时报》所办华夏网刊发《退休机务副总落马南航三大重要部门全部沦陷》。经核实,该报道 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虚假新闻传播。对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法给予华夏时报社警告、罚款2万的行政处罚;给予王潇雨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南都网等违规案件查处情况。2015年1月13日,《南方都市报》所办南都网、新闻客户端及法人微博发布《裸女跳河,救人者遭冷遇》的新 闻。2015年1月14日,海南《南国都市报》、江苏《靖江日报》、山东《生活日报》未经核实,分别转载了该新闻。经核实,这是一起将不同时间发生在两地 的两起事件拼接而成的虚假新闻。对此,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分别对《南方都市报》、《南国都市报》、《靖江日报》、《生活日报》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 处罚,并责令南方都市报社将相关采编人员调离采编岗位。

六、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潇湘晨报》违规案件查处情况。2015年6月12日,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1时间》栏目播出题为《长沙 股民170万四倍融资全仓一股两跌停赔光跳楼》的新闻。6月13日,《潇湘晨报》未经核实,以《男子22楼坠亡 平时爱炒股警方排除他杀嫌疑,知情人称其重仓一只股票亏了170万》为题进行了转载。经核,该报道既没有采访到死者家属,也没有警方的最终结论。湖南广播 电视台和《潇湘晨报》在没有充分事实证据,缺乏完整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刊播,导致报道失实。对此,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令湖南广播电视台对都市频道总监、 相关栏目制片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采编人员作出调离岗位和全台通报批评的处理;对《潇湘晨报》下达警示通知书,责令该报对相关采编人员、部门主任和值班 总编进行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负责人介绍,这些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有的是新闻单位转载未经核实的互联网信息,有的是新闻记者根据未经核实的 社会传闻编写,反映出当前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作风浮躁、制度虚置、管理松懈。一些新闻单位为吸引“眼球”,无视新闻报道必须履行的审核程序,一些新闻 记者为“抢发”新闻,无视新闻采访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导致虚假新闻传播,严重破坏了新闻采访秩序,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严重败坏了新闻队伍形象,也 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

该负责人要求,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要全面规范新闻记者采编行为,要求新闻记者必须坚持实地采访,多方求证,掌握真 相,不得依靠单一信息来源采写新闻报道;要全面加强新闻稿件的审核把关,要求责任编辑必须逐一审核采访证据,对转载的新闻必须履行重新审核程序;要全面加 强新闻采编人员管理,对采访不深入、编辑不认真、把关不严格、管理不到位导致虚假新闻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全面开展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教育 广大新闻采编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法纪观念、遵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抵制虚假新闻。

该负责人强调,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对虚假失实报道的监督管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遏制假新闻蔓延的势 头。对编造虚假新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相关媒体依法做出处罚,并要坚决吊销相关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 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附:

《南方都市报》原记者王星:​个人声明

今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了15例虚假新闻,其中第三项为:

《南方都市报》原记者王星违规案件查处情况。2014年12月,王星在担任《南方都市报》记者期间,在未采访当事人家属、单位和医院的情况下,根据河南当地有传闻,编写了《河南平顶山女官员3个月前自杀官方至今未通报》一文,在微信公众号 “深℃”发布。经查实,该报道关于女官员自杀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虚假新闻传播,王星被报社劝退。对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法将王星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就此,声明如下:1.在南都任职期间,我确实采写了该新闻,愿承担相应责任。2.该新闻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我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引用自认为权威的消息源信息,在报道中称当事人的去世为自杀,而事后当地调查表示其为心脏病突发。3.新闻可能给当事人家人带来巨大伤害,这是不能被原谅的错误。4.有关部门将该报道定性为“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并由此依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此我不能认同。5.“被报社劝退”一说不实。

2014年9月,平顶山市湛河区区委书记在任上去世。11月间,我收到当地爆料,称该书记在被调查后自杀,而当地未作通报,书记位置空悬至今。当时,我任职于南都,负责微信公号“深℃”的内容统筹,不管是我自己采写还是其他同事采写的新闻,大都经过我的审阅,我对内容负有第一责任。收到爆料,我开始核实,确认该书记确实于9月21日去世,当地未通报或报道具体原因,而在官商民间,则盛传其为自杀。因未能有更多佐证,暂时搁置。12月间,采访到平顶山当地政法部门中层以上领导,对方称传言属实,并提供了事件背景和较多细节,包括当天清晨该书记是在家中另一个房间被发现失去生命体征等(这些细节后未写进报道)。基于对采访对象身份和所提供细节的信任,我完成了稿件的初稿,希望能有更多信息确认。

12月25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跳楼自杀,在采写该新闻时我想到把9月去世的湛河区区委书记与当天的新闻同时发布,但时间主要用于新的事件采写,而对之前的初稿未作更多核实,在25日晚完成了稿件并提交。

报道发出后,多家网站和媒体转载了该报道。

2015年4月,版署约我面谈,调查此事。版署人员表示,经当地调查和版署调查,当事人并非自杀,而是心脏病突发。我表示相信当地和版署的调查,如果医学报告指向当事人是病逝,那么我相信专业人士的专业判断,报道操作确实存在严重问题。5月,版署下发《禁业告知书》,禁业五年。我在领取单上写了一句拒绝接受该结果的声明。9月28日,版署发布通报。

版署是依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做出的处罚,该办法中,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列举了九项,包括有偿新闻、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其中处罚我的具体依据是:(四)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

我承认这条新闻采访不扎实、证据不确凿、没有多方信源,这是一条不合格的新闻。不过,这样的新闻是否就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的“编写虚假新闻”?我认为我是在报道新闻,我做的不够好,在这篇报道中可以说做的很糟。但我不是、也没有在编造虚假新闻。

我在南都工作了十年,我知道它的专业和坚守,也知道它的不易和艰难。所以,无论如何,都是我采写的稿件出现了问题,我愿为此承担责任。

但我必须承认,通报中的“劝退”一说不符合事实,也太容易被证伪,我只能公开回复。2015年2月,我辞职离开南都,与该事件完全无关。辞职后一个多月,我第一次从南都相关负责人处得知此前采写的报道正在被调查。“劝退”一说如果来自南都,我只能说很遗憾。

再次向当事人的家人致歉,对不起!我的报道给你们带来了伤害。

感谢各位关注此事的师长、朋友和同事,抱歉我不能一一回复。

诸位同行和对新闻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我为鉴,更谨慎的对待每一篇新闻报道、每一个采访任务。

王星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