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作者刘建军,法律读库原创部落成员,笔名:秋水长天居士,法律博客:sm秋水长天居士。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薄熙来一案早已尘埃落定,薄熙来也获“无期徒刑”而早已经沦为阶下囚。薄熙来一案的审判也会永远留在共和国的司法史上。特别是,借助于网络直播公开审判,成为彰显与推动共和国法治进步浓墨重彩的一笔。
抛开个人的偏见,如果你愿意仔细阅读薄熙来的自我辩护词,你会发现此中值得法律人好好研习的地方很多,尤其是薄熙来本人在庭审中体现出的法律素养,他的辩护律师反而有些相形见绌。
薄熙来一开场就对法庭说了这样的话:“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这是甚有分寸且具法律素养的陈述。事实上这也以恰当的方式告诉法庭,这是一场法律审判,而不是政治审判或者其他的任何审判,法庭需要严格恪守法律审判的原则与规则。
薄熙来对身份、任职情况无异议,但是,我们可以看一看薄熙来的措辞:“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这样的陈述既阐明了自己的职务、身份的事实,同时又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检察机关的情绪与压力,也在博取检察机关的同情与理解。而且他对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也只是说:“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他用了“我认为”,同时又说“客观真实的”这些陈述都很值得玩味。既有言外之意,又可以让公诉方放松警惕。
一开始,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认罪态度很好的薄熙来,但是在接下来的审判中,薄熙来就展示了其另外一面。我想这也一定让公诉方倍感压力。例如说道唐肖林送钱的事情,他是这样陈述的:“ 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这样的否定接连用了“绝没有”、“全部”、“完全”、“一片空白”这些带有绝对意味的语词否定唐肖林向其送钱的事实。其实,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的确也只是唐肖林一面之词,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支撑。
此外,薄熙来在接下来的陈述中,薄熙来的辩词显得周全与严密。例如“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由此可见,薄熙来对于法律的理解与熟识程度。他很有城府地向法庭表明这一组证据所存在的不可采信的情况,而且就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本身而言,薄熙来的批驳也是合乎法理的。
而且,薄熙来在辩护中对于逻辑错误的捕捉也很敏锐。例如他以下的陈述:“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它不仅利用法律常识,证据常识,而且还利用生活常识,唤起法庭的注意,这对公诉人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质疑,很多时候可能对证据链条造成致命的摧毁。再例如“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这一大段的说辞,薄熙来利用打比方,举例子的形式来质疑谷开来证言的荒谬性。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薄熙来的辩护手段与方式的灵活多变。
此外,薄熙来的辩护词所展示出来的对辩护语言的纯熟运用也值得研究。例如他的这一段陈述:“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这一段话的措辞是很严密的,他说“多数同志文明礼貌”,言外之意很明显,即还有少数同志是不文明,不礼貌的,这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他在肯定“大多数”的时候,其实,在这样的场合之下,真正的意图在于揭露那些“少数”。他说“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这也很明显,就是说之前是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的。
我们都知道,薄熙来当年叱咤风云,唱红打黑,构建“重庆模式”,也一时风云际会,大有翻江倒海之势,然而终究是倒行逆施,一招不慎,满盘皆输。但是,即便在法庭之上,国徽之下,薄依然自我辩驳,镇定自若。尽管他不再是一个“好人”,但就他的自我辩护而言,或许我们真得说一句,薄熙来是个“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