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截至2015年11月13日18:00的最新数据及个案进展
2015 年 11 月 13 日
截至2015年11月13日18:00,至少306名律师、律所人员、人权捍卫者和家属被约谈、传唤、限制出境、软禁、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失踪
306名受影响人士的分类统计(律师、律师助理/其他)(306人名单下载PDF):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为变相秘密拘押):28人(15/12)
监视居住:1人(1/0)
刑事拘留/逮捕:4人(0/4)
刑事强制措施不明:3人(2/1)
强迫失踪:4人(1/3)
软禁:1人(0/1)
限制出境 :27人(18/9)
被短暂拘留/强制约谈/传唤 (已获释/现平安):255人(124/131)
*注:其中15人同时被归类在两个分类;1人同时被归类在三个分类。
40名仍处于羁押或失踪状态的律师及维权人士(个案详细资料下载PDF 个案一览表下载EXCEL):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8人
获知羁押/监视地点:3人
家属收到通知书:22人
获准与律师会见:2人
获准与外界通信:2人
律师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0人
失联/羁押/监视期限:38日- 177日
*注:仅包括目前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处于强迫失踪状况的律师及维权人士。另,709之前抓捕的,但与“709大抓捕”密切相关的吴淦、翟岩民案亦包括在此。
本周进展(2015.11.07-2015.11.13):
王宇律师:(1)2015年11月9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11月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称“你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安排你会见王宇、不向你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你和王宇通信等问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2015年11月13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基于王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文东海律师所请求公开的王宇之相关信息,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知悉。故驳回文东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王全璋律师、李和平律师:(1)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2)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未收到通知书。
谢阳律师:(1)2015年11月6日谢阳夫人收到谢阳11月2日写的信。谢阳在信中称,陆续收到了物品和书;有写出的信未被递交;每天被三个人看着,已习惯了。谢阳还表达了乐观情绪,交待了一些家庭事务。另外,谢阳在信中没有提及收到了辩护律师的信。(2)2015年11月13日,张重实律师就办案单位不依法安排会见、不依法告知案情向湖南省检察院寄出控告书。
赵威(考拉):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交的还有《律师会见申请书》。
张凯律师:2015年11月13日,温州市公安局一位潘姓警员使用电话0577-89980392通知张磊律师:张凯本人解除了(张凯母亲委托的)张磊律师为他辩护的委托,并称张凯本人写有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件。
勾洪国(戈平):(1)2015年11月9日,辩护律师获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已收悉起诉材料,但律师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2)2015年l1月10日,辩护律师邮寄给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被拒收退回。
林斌(望云和尚):望云和尚母亲自8月16日被强行带离开九仙寺后,到林洋头(望云和尚老家的小村庄)与几个村民牵头建了一个佛堂以继续供佛,但当地八都镇政府2015年11月10日出具了一份《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望云和尚母亲母亲签字,并表示:签了就不拆,不签就拆除。
幸清贤: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了解案件情况,赵旭称“对于幸清贤的事他一无所知,连名子也没听说过。”
严晓洁牧师:严晓洁失联后,辩护人多次致电温州市公安局国保队、龙湾分局、蒲州派出所等办案单位,但几位警官言语隐晦、相互推诿,无人承认自己是本案承办机关。后辩护人又致电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公安办案部门也从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严晓洁,本案在检察机关全无记录。2015年11月6日,辩护人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严晓洁案的紧急报告》,要求敦促温州市公安局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北京蔺其磊律师、湖北张科科律师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9日被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边检限制出境,并被口头告知:接北京市公安局通知,因出境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被不准予出境。
河南任全牛律师、常伯阳律师于2015年11月13日分别被河南警方第二次约谈。
20名律师/律师助理/律所人员的个案详细资料:
王宇(女)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9日04:00被带走, 8月7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辩护律师于2015年8月5日、9月21日两次书面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均出具不准予律师会见决定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辩护律师于2015年9月21日要求了解基本案情,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预审支队队长赵旭称已将辩护律师李昱函致王宇的信转交专案组,但至今都未收到回复。)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2015年8月12日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于8月13日签收,但至今未予答复,早已超过3日法定答复期限)
失联期限:127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1)2015年7月,16岁儿子包蒙蒙被警方传唤4次,护照被收缴未能出国读书,被警方威胁不能为父母聘请律师。(2)包蒙蒙于2015年10月6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带走,失联6日后,被证实现已被警方软禁在内蒙古姥姥家中。(3)悉尼先锋报记者探访包蒙蒙未果后,被内蒙古警方带到警察局限制自由7小时,后被遣返回北京。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1)2015年8月14日,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王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2)2015年8月20日,辩护律师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资讯。2015年9月8日,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文东海律师于2015年9月13日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就不服河西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3)2015年9月21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各个部门(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控告天津市河西分局不予律师会见、不介绍案情,检察院收下控告材料。(4)2015年9月28日,文东海律师接到检察院电话,称已正式受理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5)2015年10月23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以下意见:尽快依法安排会见;向辩护律师介绍案情;告知具体办案人员;向家属送达通知书;立即告知监视居住地点;告知王宇的身体健康状况;敦促王宇尽快给李昱函律师回信;立即返还包蒙蒙留学护照并解除对包蒙蒙的控制。(6)2015年10月23日,律师李昱函到河西检察院举报控告科,被告知检察院已对律师提出的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予以立案,并会根据河西分局的报告作出处理决定。(7)2015年11月2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河西分局将被该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指定监视居住的王宇在侦查期间的相关案件信息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公开播放和报道,同时却拒绝将有关案件情况信息拒绝向辩护律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责令河西分局立即纠正不安排律师会见、不向律师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律师和王宇通信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8)2015年11月9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11月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称“你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安排你会见王宇、不向你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你和王宇通信等问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9)2015年11月13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基于王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文东海律师所请求公开的王宇之相关信息,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知悉。故驳回文东海的行政复议申请。
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
包龙军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内蒙古/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28日律师得知)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9日03:00开始未能联络,8月28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预审支队警官称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包龙军家属寄送通知,包龙军父母对此予以否认。)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8月28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由不准予律师会见。)(2015年10月12日,黄汉中律师要求会见被拒。河西公安分局警务督察和信访接待互相推诿,拒绝接受投诉。信访接待负责人称:“这个案件的问题不是河西分局可以回复的问题”。)(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要求会见,被以“没有接到上面通知,因此不安排会见” 为由拒绝。)(2015年11月3日辩护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邮寄过来的书面决定,不准予会见包龙军。)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介绍案件情况)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请赵旭转交致包龙军的一封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
失联期限:127日
家属遭遇:与王宇相同。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1)辩护律师2015年7月下旬向天津市检察院发出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法律监督。天津市检察院回复:申请法律监督事项不属于市级检察院管辖,建议律师向天津市检察分院或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2)2015年9月4日,自称为天津市公安局的人员致电辩护律师,称收到天津市检察院转办的法律监督函,并向律师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律师发函时间,律师是否知道具体承办机关,律师如何知道归天津警方管辖,包龙军是否和案件有关,是否属于北京锋锐律所人员,警方是否和家属接触,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
辩护律师:黄汉中、吕洲宾、陈永福
王全璋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 10日13:00开始未能联络。)(2015年8月31日律师获知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两次提交书面会见申请函)(2015年11月6日李仲伟律师收到不予会见的书面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两次提交书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函)(2015年9月9日律师要求依法告知案件主要事实、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否已经被批捕、告知王全璋是否有信件委托办案人员递交家属、是否需要衣物、书籍等事项,接待人员称书面材料将转交赵旭和具体办案人员,情况核实后会电话告知。)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 (两次请赵旭转交信件给王全璋)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1)2015年8月5日在北京的住处被公安搜查。(2)2015年9月10日,家属被不准予存送衣物。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1)2015年9月3日,辩护律师要求警方告知:承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是否通知了家属,以何种方式通知,通知的凭证;涉嫌罪名以及现已查明该罪的主要事实,均遭到拒绝。律师当面对警方的违法办案提出了控告。(2)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递交了信访要求,当局接收并称15日内给答复。(3)2015年10月16日辩护律师到检察院提出控告。(4)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电话通知辩护律师,称辩护律师对天津市河西公安分局提出的控告已正式受理,待调查后会依法答复律师。控告的事项包括:两次会见申请,未被准许;两次要求了解案件情况,未给答复;两次致信全璋,是否转交不明;中秋全璋爱人邮寄的月饼被原封不动退回;全璋家属至今未接到指定监视居住通知。(5)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6)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未收到通知书。
辩护律师:李仲伟、袭祥栋
刘四新
身份:前律师,法学博士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0日08:45开始未能联络,后得知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2015年9月17日其律师被通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290797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谁。)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2015年9月15日,关于刘四新两个月来家属从未收到拘留、逮捕通知的问题,他们坚称已经发出通知了。)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9月15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会见刘四新被拒)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2015年8月20日,辩护律师电话询问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拒绝答复。)(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收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王磊、葛文秀
李和平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14:00 被警方带走)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9月11日天津市河西分局预审支队王警官接收律师提交的律师手续,并表示他们是办案单位。)(2015年10月10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要求介绍案情、强制措施、办案人员、要求会见,支队队长赵旭称“我不知道。这个案件分局各单位都参加办案了,大部分单位在分局,他们比我们这边掌握的情况多,你去问问他们。”但是河西分局其他部门拒绝接待。)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9月7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2015年9月11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看守所和预审处要求公安机关答复是否对李律师采取、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及介绍案件情况和涉嫌罪名,并要求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2015年10月10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写了一封信给李和平,并请赵旭转交。)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1)李和平太太因连续发表多篇有关李和平的文章而被天津警方、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派出所传唤5小时。(2)儿女被限制出境。(3)胞弟李春富律师被秘密关押。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1)天津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李和平太太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天津市公安局在侦办李和平律师一案中,具体办案单位名称、案件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2)北京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责令大兴分局对李和平失踪案立案调查,核实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强制措施的性质、羁押地点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3)李和平太太起诉人民日报等9家媒体机构名誉侵权。海淀法院以“王峭岭与涉诉新闻报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4)2015年8月7日,律师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中心控告,要求监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办案,查处警方在李和平律师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未果。(5)2015年9月8日,对于李和平妻子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李和平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信息,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6)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要求查7月27日要求信访部门查证李和平律师的落实情况,女警官指“查无此要求!”(7)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8)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未收到通知书。(9)辩护律师蔡瑛被限制出境后起诉边检部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决定立案。
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
谢燕益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未知
刑事强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下午约谈,12日早上被带走,中午被抄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未知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124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未知
周世锋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0日07:30被带走,后得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得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未知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律所遭遇:从2015年7月10日抓走锋锐所周世锋主任等人后,全所律师处于半停业状况已经三个月。因抓走周世锋主任的当天,还抓走了财务人员,并搜查扣押财务账本和公章。没有了公章,也就无法接受新案件代理,无法开代理费发票,无法给办案律师出具律所公函。如今,全所有五十多个律师要调走,调动手续报到北京市司法局一个月,得到的答复是要经过项目组同意。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王少光
黄力群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未知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0日 08:30开始未能联络)
办案机关:未知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未知
隋牧青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广东/广东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0日23:40 被带走)
办案机关:广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律师已递交会见申请,但至今无任何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2015年9月17日,冉彤律师到广州公安局询问隋牧青的情况,公安局不接待他,请他到信访室。冉彤律师到广州公安局信访室递交律师函,要求依法告知律师该案主要案情,信访室收下了材料)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冉彤、刘正清
谢阳
身份: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湖南/湖南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1日05:40被带走)
办案机关:长沙市公安局(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本案由几个部门40余人组成的专案组办理。)(2015年10月29日,辩护律师从家属处得知,长沙国保刘姓副支队长称“谢是中央办的案子,请律师没有用,案子还没有结果。”)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9月10日,辩护律师向长沙市公安局发出书面律师意见,要求安排案件承办警官与辩护律师见面,告知案件情况,以及并安排与谢阳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湖南警方答复“案件事实问题不了解无法介绍”)
可否与外界通信:是(2015年9月22日实现通信,谢阳希望律师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2015年11月6日谢阳夫人收到谢阳11月2日写的信。谢阳在信中称,陆续收到了物品和书;有写出的信未被递交;每天被三个人看着,已习惯了。谢阳还表达了乐观情绪,交待了一些家庭事务。另外,谢阳在信中没有提及收到了辩护律师的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2015年8月27日提交申请,湖南警方口头答复不予变更)
失联期限:125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1)2015年8月27日,辩护律师向警务督察反映长沙警方毫不在意律师意见并规避律师的行为。(2)2015年11月13日,张重实律师就办案单位不依法安排会见、不依法告知案情向湖南省检察院寄出控告书。
辩护律师:张重实、刘金滨
陈泰和
身份:教授、兼职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广西/广西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职务侵占罪(被强迫拍摄认罪视频)
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先被羁押于桂林三看,8月22日由刑拘转为家中监视居住,民警要求陈一个月不能跟外界联系)(2015年11月1日,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传唤陈泰和于2015年11月3日谈话。)(2015年11月6日,桂林公安约谈约谈陈泰和。陈泰和要求他们把账户解冻,让他去美国照顾快生育的太太,并要求公安到其工作的学校澄清,给他发放全部工资。公安回复称“决定权在公安部”。)
办案机关: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家(之前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与死刑犯同室关押)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之前刑事拘留的时候有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目前可以(覃永沛律师7月16日会见后即不被允许)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目前可以(2015年9月13日之后可以与外界联系)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监视期限:123日
家属遭遇:(1)陈及其太太名下所有银行账号、股票账户均被冻结;(2)遭两次抄家;(3)陈太太曾被警方传唤,遭恐吓要被关押。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葛永喜、陈以轩
李春富
身份:律师,李和平弟弟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日约2200被天津警方带走。9月15日律师被告知李春富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9月15日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拒。)(2015年10月23日提交书面会见申请,至今未予回复。电话联系分局主管领导,其称这是北京警方交办的,他们无权决定,尚需北京的上级发话。)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天津河西看守所,我刚和赵旭谈过,他说等姓王的警察过来让王警官谈具体情况,刚才赵旭又说,李春富的事他知道些)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114日
家属遭遇:被抄家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高承才、熊冬梅
谢远东
身份:实习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15年7月1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4日得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0日被从家里带走,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是(2015年8月4日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 9月11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2015年9月11日家属被不准予存送衣物。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填写了《来访信息登记表》。
辩护律师:李永恒、杜青波、张仁
本周进展:/
李姝云(女)
身份:律师,周世锋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未知
刑事强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11:30被警方带走)
办案机关:未知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未知
本周进展:/
赵威(考拉)(女)
身份:李和平律师助理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前被控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0日17:00被带走,9月17日得知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9月17日律师问如何联系项目组案件承办人,赵副队长表示无法联系可以到河西分局询问,并指预审支队没有参与项目组办案只负责接待传达。)(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290797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谁。)(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2015年9月17日律师亦到看守所窗口询问查找“赵威”这一被关押人员的信息,要求会见,警察告知 “里面从来没有过这个人!”。)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8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将辩护律师要求办案机关批准会见赵威的《申请书》原封不动邮寄退回。)(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律师会见申请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办案机关拒绝)(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2015年10月20日赵威母亲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当她问道赵威到底犯了何罪时,赵旭回复称:“你没看央视新闻吗?7月12、13号,还有河南法院门前的聚集事件。”)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2015年10月20日赵威生日,其母亲在天津河西区看守所要求给她送衣服和见面均被拒绝。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
高月(女)
身份:李和平律师助理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15年7月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4日得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20日决定)
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116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1)2015年8月27日,辩护律师已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侵犯辩护人知情权、通信权,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向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河西分局、河西检察院控申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信访处、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控告,未获答复。(2)2015年8月27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提出控告后,被口头告知“公安的行为不违法,因为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禁止通信”。
辩护律师:王飞、李国蓓
王芳(女)
身份:北京锋锐所会计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未知
刑事强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08:30开始失踪)
办案机关:未知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未知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未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未知
可否与外界通信:未知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未知
失联期限:126日
家属遭遇:未知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未知
张凯
身份:律师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5日深夜和其助手刘鹏被带走)
办案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10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第三次出具《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仍然是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2015年10月14日第四次提出会见申请 ,10月16日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否(律师已发出4封致张凯的信,但律师未收到张凯任何回复,温州市公安局接待警员甚至不回答律师的信是否已经送达张凯。)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否
失联期限:80日
家属遭遇:(1)2015年10月17日凌晨张凯在北京的住所遭到温州警方搜查,临走时警察称通知张艳今日下午两点到北京朝阳区平房派出所作一份笔录;(2)家属被警方威胁不准在网上发布案件消息。
官媒是否报道: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1)2015年10月15日两名辩护律师到温州市检察院控告温州市公安局拒绝向律师告知案情。(2)2015年10月29日收到温州市检察院的书面答复,称已于2015年10月26日口头通知温州市公安局予以纠正。(3)2015年11月4日,辩护律师再次到温州市公安局要求告知现在已经查明的张凯案件的主要事实,该局在已经收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违法行为,拒绝告知张凯案件的任何案情。(4)2015年11月4日,辩护律师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请对温州市公安局办理张凯等人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律师意见》、《请监督温州市公安局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张凯是否合法的律师意见》、《关于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及相关警员涉嫌阻碍当事人、辩护人依法行使通信权利的控告状》。
辩护律师:李贵生、张磊(2015年11月13日,温州市公安局一位潘姓警员使用电话0577-89980392通知张磊律师:张凯本人解除了(张凯母亲委托的)张磊律师为他辩护的委托,并称张凯本人写有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件。)
刘鹏
身份:张凯律师助理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5日和张凯律师深夜被带走)
办案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10月22日,辩护律师收到温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公安局再次提交会见申请,至今未予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80日
家属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李柏光、刘培福
方县桂
身份:张凯律师助理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5日和张凯律师深夜被带走)(变更时间可能是2015年9月22日至10月1日之间,之前为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目前不明(之前关押在温州巿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否(2015年9月初、9月末提交的会见申请均遭拒绝)(2015年10月27日,辩护律师律师第三次提交会见申请,目前未有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失联期限:80日
家属遭遇:未知
官媒是否报道: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项黎
*说明:王宇、包龙军的被带走始于7月9日,全国律师遭大规模约谈始于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