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子桢
“党员干部犯了错误不可怕,关键是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积极改正。”中央纪委监察部“学思践悟”栏目8月14日晚更新的专题“全面从严治党 实践‘四种形态’”第五篇文章《相信组织 依靠组织》,做出上述表态。
这篇文章描述: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明知自己触犯了纪律,却不主动找组织求得帮助,反而相信“小圈子”,相信社会上的“能人”帮他摆平,甚至“不信马列信鬼神”,请风水先生、江湖术士出谋划策;有的在组织谈话和函询时隐瞒事实,信誓旦旦用党性保证自己没有问题;有的绞尽脑汁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在接受组织审查时还心存侥幸,交代问题像挤牙膏。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在中共十八大后被通报的109名中管干部违纪情况中,至少有35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干扰、妨碍,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从表中可看出,有六人被通报同时存在“对抗组织审查”和“长期搞迷信活动”。他们是:张越、卢子跃、龚清概、刘志庚、邓崎琳、白雪山。
肖天、徐钢、钟世坚、栗智和斯鑫良被中央纪委具体点出存在“转移、藏匿赃款赃物”问题,肖天和斯鑫良被曝“订立攻守同盟”。
七人“在组织谈话(和、或)书面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他们是:吕锡文、魏宏、邓崎琳、卢子跃、杨振超、张力夫、白雪山。
部分落马中管干部“干扰巡视”的表现,也被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比如周来振、邓崎琳。中央纪委在今年6月22日曾明确表态,干扰巡视工作的一些典型行为,比如在巡视组巡视期间,有的党员通过打探巡视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模拟巡视谈话等,已被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性质。
常见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还有哪些?中央纪委官网曾披露,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57条 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在新《条例》实施之前,2003年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第24条将此类行为称之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是作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新《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文章认为,谈话和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能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就能够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反之如果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文章表示,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讲清问题,把自己交付组织去评判、处理,这说明他心里还有党的观念、组织意识,对党还有感情”。
文章表态称:“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我们党对待犯了错误的同志,历来反对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而是既看事实、又看态度。只要没有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会给予改正的机会,帮他把病治好。”
文章认为,在过去一个时期,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现在首先就要把这一条对犯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讲清楚,“看看他是不是对组织老实、对党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