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文军是谁?许多人可能印象不深了,但看看这张警察脚踩女人顶天立地的威武照片,相信你一定还记得2014年12月13日发生在太原龙瑞苑工地那个著名的警察“杀人踩发”案。王文军,就是那个扭断女人脖子的警察。
这个轰动全国的案子,拖了近两年,11月10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王文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另两名警察则被判缓刑。
这个案子引人注目,一方面是因为那张触目惊心的照片及警察暴力执法致人死命所引发的公愤,另一方面则是舆论圈包括警察系统内部有不少人为王文军鸣冤叫屈。
王文军有什么冤屈呢?概括起来,为王文军叫屈的理由主要有三:
1)王文军是正常执法。那个农妇周秀云妨碍公务在先,一直抓住王文军的衣服不松手,王文军被迫采取徒手摆脱措施,致其死亡是意外,不应负刑事责任。
2)如果王文军被判刑,以后哪个警察还敢执法?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怎么可能不使用暴力?现在难缠的不讲理的刁民这么多,警察遇到后怎么办啊?以后大家都明哲保身,还有谁去管治安,保卫民众安全啊?
3)王文军案是被舆论绑架了,媒体疯狂炒作,造成舆论一边倒,使当地政府、检察院、公安局面临巨大压力,不敢不判。
相对于王文军判5年是轻了还是重了,我觉得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为王文军鸣冤叫屈的理由,以及支撑这些理由的观念和心理。
2.
王文军是否涉嫌犯罪,该不该对周秀云的死负刑事责任,这是首先必须认定的关键。
王奎林等民工欲去工地项目部讨要6万多欠薪,保安以未戴安全帽为由阻拦,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王文军等接警到现场处理,要带走未按要求出示身份证的民工。周秀云等阻拦,并与现场警察发生撕扯。期间,周秀云抓挠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的头发使其倒地,周则死死抓住王的裤子不放。
据当事人之一王友志(周秀云丈夫)向媒体陈述,王文军一上来就对几个民工粗暴谩骂,还打了王友志儿子一个耳光。我们姑且不论处理一个不算严重的小纠纷,是否有必要把4个民工包括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人抓上警车,还要戴上手铐。前边这个过程,我们就算王文军属于正常执法吧,而周秀云则确有妨碍公务的行为过错。
两人僵持了7分钟。多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拒绝后,王文军猛扭周秀云头颈使其完全倒地,并用脚踩住周的头发长达23分钟。这就是上边那张照片所展示的场景。
随后警方将5人带回警局(周秀云是被抬上警车的)。在警局里王文军等人又对另外4人野蛮殴打,致王友志等人受伤。等救护车来时,周秀云因颈椎断裂早已死亡。
周秀云虽有妨碍公务的过错,但抓住衣服不松手这个行为并无明显攻击和伤害的性质。王文军使用双手扭颈这种伤害性极强的手段,致周秀云颈椎折断,且踩踏其头发长达23分钟,放任其伤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受害人当场死亡,这就完全不是正常执法,而是因愤怒而引发的暴力伤害(包括随后对其他受害人的野蛮殴打),有明显的故意伤害特征,应负刑事责任无疑。
3.
王文军的律师为王文军作无罪辩护,在法庭上有段陈词,称王文军是“媒体恶意炒作的受害人”,而法庭能不能公正地宣判王文军无罪,将是中国法治进程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如果判王文军有罪,就会严重打击“全国警察队伍的士气”。
律师为代理人辩护,这当然是律师的份内之事。但这个律师所提供的理由和依据,基本不着边际。只有允许警察随便杀人才能提高“全国警察队伍的士气”?完全是混淆是非。指责媒体绑架,其实恰恰是他自己想用所谓“全国警察队伍的士气”来绑架法庭。
4.
为王文军鸣冤叫屈的人,认为警察遇到麻烦就该使用暴力,这其实是阶级斗争理论和特权思想的遗毒。
国家机器等于暴力的思想,来源于早期苏俄的阶级斗争理论,把国家机构都看成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不是服务百姓的手段,这种思想的流毒在我国影响深远。国家或政府机构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这个国家的公民需要这些机构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如果警察首先想的不是如何为民众服务,而认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是用暴力管住百姓,他们的执法行为就一定会变形。
王文军案的性质,与刚刚发生不久的东莞运钞车押运员开枪杀人案十分相似。都是受害人先有某些过错,而加害人自恃有某种特权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故意伤害,造成杀人后果。
类似的案件在中国不断发生,其深刻的背景,是权力在中国受到的制约太少,无论是一般官员的权力,还是公检法的权力。拥有某种权力的人都自觉高人一等,造成特权意识在中国的盛行。特权意识强了,稍遇忤逆,就觉得是“太岁头上动土”,就要“龙颜大怒”,滥用权力的事情就会随之发生。
单说公检法领域,进了局子先送黑屋一阵暴打十分普遍,在里边受到各种虐待是家常便饭,刑讯逼供触目惊心,呼格案、聂树斌案、雷Y案层出不穷,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公检法权力太大,而且少有制约。出了人命就找各种借口,法院总是从轻发落,甚至“罚酒三杯”了事。
平常都是百姓让着警察,现在有人对警察不恭,警察收拾你还不应该?所以,在一些人眼里,周秀云之流与警察纠缠是“找死”,是“活该”;而王文军弄死了周秀云,那也是“正当执法”!在这些人的概念里,只有特权,没有民权。
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这是警察执法的最高律令。只有树立这一宗旨,而不是只想着管压百姓,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滥权和公权伤民事件的不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