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美国政府指控戴姆勒公司在1998年至2008年间向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数千万美元,从而换回了价值数亿美元的合同。而这一次,不出人意外,中国果然涉及其中,据估计行贿金额高达417万欧元。
据戴姆勒公司向美国司法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先努力抬高车辆售价,成功签约后,将其中一部分利润打入一个尾号为“819”的特别账户,再由该账户将钱汇入相关政府人员腰包。而在起诉文件披露的受贿企业中,中石化,中石油豁然在列。
近年来,关于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贿赂屡屡见诸报端,手段越来越多样,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中国企业或者部门亦越来越多。如果说以前发生的朗讯、西门子、雅芳等行贿案只是商业个案的话,则从去年的“CCI行贿门”开始,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大面积撒网,目标主要是具有项目支配权的大型国有企业和有一定采购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去年的CCI行贿门,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大唐电力、定州电力、中海油总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中石油、中国石油物资装备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国华电力等九家垄断的电力企业豁然在列,后来不了了之。
对于“戴姆勒行贿门”,我们尚未看到中国司法机关对此有何评论,对国外司法机构的指控,中国司法机关一贯的做法就是沉默,等着风声自然散去。这种消极和不作为也许可以解决为什么跨国公司屡屡向中国企业和行政机关“下手”。
对于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规则之下遵纪守法的跨国公司,为什么将贿赂视为提升其在发展中国家商业竞争力的关键,这的确需要深思和总结。就中国而言,法律缺失、惩罚缺失、执法缺失和商业文化等土壤无疑是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蔓延的主要制度根源。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悖论是,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水平很显然在提高,执法环境和商业文化朝着健康的方向进步,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循此逻辑,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收敛而非扩张。
很显然,问题的根源除了司法不作为,缺乏针对海外贿赂的法律规则之外,更深层的原因显然是国有企业和相关政府机关掌握了巨大的可以支配的权力。其一,拿政府机关而言,在政府采购项目上,尽管《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但无论是财政部和地方政府事实上拥有极大的操控空间。之前格力空调废标案就是一个典型;其二,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的国有企业日益成为跨国公司行贿的目标,因为这些垄断企业具有“类行政”权力,他们拥有庞大的政府项目的支配权。如果说之前跨国公司的寻租只是一般的商业贿赂,对象不确定的话,则在近几年,政府官员和垄断国企则成了跨国公司猎捕的主要目标。
正在审理的“力拓间谍门”,去年发生的“CCI行贿门”,今日的戴姆勒行贿门,这一切的海外腐败案件构成了一幅海外企业在中国如何对付官员和国有企业,寻求商业机会的路线图。在他们的攻势面前,国家的法律形同虚设。笔者不否认,司法的消极和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海外商业贿赂肆虐的缘由之一,司法的不作为和违法成本过低成了最大的反向激励。因此,在立法上加大惩治成本,在执法上严刑峻法,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上更趋缜密,自是反跨国公司腐败的应有之义。
然而,这并不是治本之策。从CCI行贿门的九家电力企业,到这次的中石油,中石化,涉案是清一色的中央企业,而且都是拥有资源控制权的垄断行业,很显然绝非偶然。国企作为一个亦官亦商的机构,其壮大一方面挤压了民企的生存空间,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萎缩;另一方面因其垄断了巨大的资源,导致的寻租行为恶化了商业环境。
唯有让国企退出,并建立真正的以民间成分为主的市场主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领域的贿赂问题。
就此而言,除了完善法治,更彻底的办法恐怕还是让打破垄断,让亦商亦官的国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否则,
“戴姆勒”们会前赴后继把中国当成寻租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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