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5月,江西南昌讨薪工人维权,聚集法院门口抄党章。背后拉起横额,“抄写党章100天,希望某副院长做合格共产党员”
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全检查的;
(二)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的;
(三)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
(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五)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
(六)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
(七)工作时间之外滞留,不听劝阻,拒绝离开的;
(八)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的;
(九)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机关安全保卫部门会同司法警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年密切关注上访者命运的公共问题学者、维权行动观察者艾晓明教授向德国之声表示,导致公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往法院门前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第一是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但是民众没有合法渠道旁听。比如曾经的夏霖案、谭作人案、浦志强等。”这都是羁押了很久,大部分人都认为他们的案子是冤案。可实际上法院留下的旁听席位非常少,除了其家属之外,进入法庭的都是公安人员或相关系统内的人。”这种情况下,在法院外的声援行动就是一种抗议的表达方式。
另一种情况就是许多访民的冤情长期得不到解决。没有人、没有地方倾听他们的声音。所以他们希望在一些广受关注案件审理的场合使自己的个案也得到关注。虽然这种情况从数量上来讲不多。艾晓明指出,同时其中有一些访民本身就和涉案的人权捍卫者有互动。比如说,在谭作人案或王荔蕻案审理期间,许多民众前往法庭的原因是自己曾获得过当事人的许多帮助。”他们在现场也不光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声援当事人,追求社会公正”,这位曾任教于中山大学中文系的公共事务观察者告诉德国之声。她明确指出,确实也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遭到当事人的暴力侵害。但是更普遍的现象是上述的两种情况。
艾晓明指出,不是说所有的维权案件在开始时都有人去围观、打横幅的。这样现象本身也有历史来历。2009年的”福建三网民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曝光了一位女性蹊跷死亡的消息和视频资料。引发网络舆论质疑。有许多网民在庭审期间前往法庭打横幅、旁观,也采用了静坐、散发材料的方式以示抗议。当时网民的做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包括《南方周末》在内的媒体也报道了公民的质疑。艾晓明分析称,这导致当时维权届萌生了一种乐观的想法,即:围观改变中国。许多人相信通过这种和平、非暴力的方法,是可以达到纠正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目的。
来源:德国之声、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