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上午,香港区域法院对2014年雨伞运动期间发生的7名警察涉嫌殴打示威者一案(以下简称“七警案”)作出裁决,7名被告原被控的“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全部不罪成,但均改判罪名较轻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成;另外,第五被告陈少丹被控“普通袭击罪”亦罪成。“七警”被即时还押,案件押后至14日中午听取辩方求情。
七警案
本案发生于2014年雨伞运动期间。当年10月15日,香港警方在金钟驱赶示威者时,其中7名警员把涉嫌参与示威的曾健超抬到龙汇道政府大厦泵房变电站外的阴暗角落(编注:该处后来被广泛俗称“暗角”),并殴打曾健超。2015年10月15日,七警正式被控“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其中陈少丹被加控一项“普通袭击罪”。2016年6月2日,本案正式开审,7名被告均否认全部控罪;同年11月8日,本案在区域法院进入第11天正审,法官裁定7名被告“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表面证供成立,第5被告陈少丹另涉“普通袭击罪”亦表证成立。(资料来自端传媒综合报导)法庭表示,信纳所有录像片段及相片是准确反映当时情况,曾健超的证供亦属可靠,涉案警员以抬起四肢方式,将曾健超带到变电站,唯一可作出的推论,是意图对曾健超进行袭击。法官认为,虽然其中两名被告并没有参与袭击,但两人观看同袍袭击曾健超,是意图及实际支持有关行为,并相信曾健超大部分伤势,都在变电站受袭时造成。
不过,法庭不信纳此等伤势构成严重身体伤害,但信纳其构成身体伤害。因此,法庭裁定7名被告“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罪名不成立,但全部改判“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名成立。
对于其中一名被告陈少丹被控普通袭击罪,判辞指出,曾健超在当面认人程序中指认陈少丹曾在中区警署接见室内掌掴自己面部两次,虽辩方反对相关证据呈堂,但法庭最终信纳认人程序是以公平形式进行,故予采纳,裁定陈少丹普通袭击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