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彭宇“承认撞人”的内容,最早出现于2012年“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一篇题为《彭宇案大逆转:当事人承认与徐老太碰撞》的报道。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称,彭宇和徐寿兰在二审前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然而从这篇为法院系统辩护的文章中,仍能清晰地看出一审判决结果的不合理处:
1. 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
2. 法院声称能证明彭宇承认撞人的“报警内容”,是一审判决后才”找到“的。
3. 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所谓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的种种推论,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也在报道中承认是“不恰当的分析推论”。
彭宇案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多年不减,难道不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亲手造成的?
2017年6月15日,针对女子在人行道被二次碾压也无人施救的视频所带来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亲自上阵,再次搬出了所谓彭宇案“真相”,将此判决带来的“无人敢扶”现象统统推给了媒体,并疑似被指定全网转发。
以下评论由数字时代编辑收集自新浪微博:
@耶路撒冷925:一个真像,需要十年后来还原吗?还是一个谎言,选择让十年的时光来使它变成真像?!
@好人张_八饼:这些媒体,是不是都接到什么特别指示了?集体发声?有意思?
@押沙龙:法院还没搞明白一件事(或者不想搞明白):彭宇案的问题不在于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而是法院“按常情推断”的判词。是判词背后的逻辑造成了恶劣影响。这就像大家关心的是刑讯逼供的问题,你却去纠缠挨打的嫌疑人是不是罪有应得,这就是跑题。法院应该就当时的判词道歉,处分当时的工作人员。
@美丽可爱的喵先生:前几天看一个节目,讲的是一村民把摔地上的大妈送到医院,垫付了几千块。后大妈称是村民骑三轮车撞了她,要求赔偿几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大妈拿不出证据证明,法院无法判定。然而最后结果是双方让步,村民垫付的医药费不还了,再多赔几千块,和稀泥,法院还美滋滋地说解决了“没有真相的案件”
@我为部落流过血:“如果不是你误判的,那你解释什么?”
@MisterNovember:最高法;“我沉默了十年,就是要给你们一个大惊喜!”
@于梦溦:判决书网上都搜得到啊,一个法官,判决的依据不是有效的证据而是所谓的常理推断和逻辑,不搞笑吗?不管事件过后当事人如何表态,普通民众看到的都是自己可能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依照常理”判决赔偿,这还不够毁掉司法的公信力吗?
@小铁lamvi666:法院模糊了概念。。你们仔细点看。“彭宇重头到尾都是说“撞到了人,但不知道是谁”。。承认撞人,但这个“人”,没说是老太。。。法官为什么判呢,因为警官有一个“非原件的笔录”,用“非原件的笔录”来判定彭宇很可能撞,最后认定撞了。。。然后概括为“彭宇承认撞老太”。。真tm服
@AC130-2014:这个洗地也是匪夷所思 彭宇承认的是下车时和人相撞 从来没有承认是撞了老太 问题是老太也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彭宇撞了他 因为关键证据消失了 最后法官以如果你没撞为什么要送老太去医院不合情理为理由判定彭宇撞人。大众从头到位婊的是这点,到了你嘴里就成了判决合理都是大家在起哄 真是臭不要脸
@仲夏de血夜:彭宇案的关键是以当时的证据和法官的判案逻辑,彭宇撞没撞,按照这个判案逻辑都一样要赔钱。加上之后老头老太太讹人被揭穿却不受惩罚的案例太多!在一个讹诈成本是零的“法治社会”,谁都不可能不首先选择自我保护。
@战争史研究WHS:法院:“我蒙对了,你怎么着吧!?”
@懒惰的晓雨:现在让吴小晖承认嫖娼,哪怕嫖他妈估计都会认吧!鸡巴法制社会
@荡心无著:“彭宇案”确实不是借口,法官判案的逻辑和执法的选择,才令人却步。
@逗猫儿惹狗:但是,现在的讹诈事件还少么?新闻都报道过很多真的很多恶意欺诈吧,比如那个学生扶老人反而被老人拉住手不让走说是她撞的,再比如一个女的去扶老人被指撞人,围观者知道情况的一直在指责那个老的她才爬起来走开,这好人好事做的糟心不糟心??
@逍遙遊_ing:审理彭宇案的法官将社会风气导向何方?
@捌捌捌捌捌捌捌捌爷:彭宇承认撞人的笔录丢失,只有无法鉴定的笔录照片和警官确认,彭宇自己承认的视频或者访谈一概没有,只有南京法官说“他已当庭承认撞人”而且即使这个承认还说撞的不是老太。虽然我不敢说真相如何,但这些不足以说服我改变想法。
@北京老邓子:南京彭宇案件对大家产生最大影响的其实是法官的判决书,用推理而不是用证据进行判决,对于许多人做好事产生了强烈的恐惧心理。法院更该反思的是判决书本身。
附: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原、被告相撞理由的原文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