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国务院之外的立法主体、即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在公民参与、关注度不够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活动极易发生地方立法主体自我扩权、缩减公民权利的现象。

本文试列举甘肃省地方立法的自我扩权与公民权利缩减现象。

先看地方政府立法的自我扩权的一例。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兰州市政府规章《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上述法规都将城管局的执法范围限定在“城市内”或“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然而再看兰州市的政府规章《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2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15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首先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通过规章立法,在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反面,将城管局的执法地域,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扩张到“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俗将,就是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上,将城管的执法地域,从城市市区扩展到本市所有的行政区域,包括农村。

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等上位发冲突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兰州市的政府规章《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不惜违反上位法给城管扩权,正应了那句法谚:“权力机关天然有自我扩权的冲动”。

再看地方规章立法对公民权利的缩减。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申报材料,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工伤的时间期限。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没有任何条文限制受伤者的年龄。

然后再看甘肃省政府的规章《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达到退休年龄或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达到退休年龄还出来工作的多集中在环卫工、建筑工人、保安、物业等行业,通俗将就是农民工。国务院的法规给予所有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甘肃省政府规章生生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群从中剔除。“不予受理”的现实就是,有理没理你都进不了社保行政部门的审查范围。实践中,这些被拒之门外的劳动伤残者,是一个不小的群体。

一方面是政府的自我扩权,一方面是对公民权利的缩减。这就是甘肃地方政府缺乏民众参与的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