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件,发生在今年的陕西。我之所以冒着被骂地域黑的风险把地名写出来,就是为了想要表明,这是可查证的真实新闻。
荒诞得让人咬牙切齿。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三月,一群人喝完酒,其中有傻瓜,有色狼(均为我给起的化名,想用傻逼的,想想还是算了)。傻瓜见色狼喝醉了,就好心让色狼到自己家去住,却安排色狼跟自己以及9岁的女儿睡一间屋子(原文没交待更详细的细节,很可能是一张床或者炕)。
结果凌晨4点过,色狼酒醒,发现身边躺着一个小女孩,于是脱掉衣服赤身裸体钻进女童的被窝实施强奸(起诉书上说的是猥亵),幸亏傻瓜被女儿哭声惊醒,制止了这一暴行。
这么一起恶心的案件,最后色狼以“猥亵儿童罪”被起诉,判两年缓三年。
缓刑的理由是:色狼悔罪,得到傻瓜的谅解,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部分村民建议从轻处罚。
02
这是一条槽点满满的新闻,从头到尾都透露着不可理喻的操蛋逻辑,我甚至都觉得,整篇文章里出现的所有人,除了这个勇于反抗的小女孩,其他的都超乎了我正常理解的范围。
所以我只能从头到尾来捋一捋这其中的荒诞逻辑,让每个人都来看看,在我们身边,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有多低。
这是一篇让我很愤怒的作文,我就不说什么戏谑的俏皮话了。我首先要骂的是这个女童的父亲,枉为人父。
在这起案件中,他扮演的角色就是为色狼性侵自己的女儿降低障碍、制造机会,不但把喝醉酒的色狼带到自己家里过夜,还让他跟自己的女儿挤一张床(炕),还让他睡在女儿身边。
没有辨人识人的能力,没有防范侵害的意识,我说句不好听的话,摊上这样的父亲,算是这个女孩的不幸了。
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他竟然会选择谅解……
谅解一个性侵自己女儿的酒友,说句挨骂的话,这样的父亲在某些国家,恐怕会被剥夺监护权吧。
03
接下来是定罪的问题。
经常有很多朋友在后台留言骂我是法盲,让我先翻法律条文再来评论。这一点我承认,我没系统学过法律,让我翻书我也不知道翻哪一本。就像我也不要求客官去翻查《三朝北盟会编》、《宋史纪事本末》一样,所以我干脆就放弃这个流程,用常识和逻辑来分析。
在我的印象里,猥亵和强奸的量刑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对于这两种行为的定性,是很有空间的。
根据第一段的描述(我就不复述了,恶心),色狼的行为要定性强奸未遂似乎没什么问题,要定性为猥亵也有法律条文的支撑,并且我认为,定性为强奸未遂的合理性更强一些。
我不知道大家怎么想,从我个人的意愿来说,这种行为的定性,我是支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按上限定性的。
至于为什么这样恶劣的行为会被简简单单地定性为猥亵儿童,道理大家都懂,我也不用说了。
04
最后的问题,在于求情。
色狼之所以被判二缓三,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有单位和个人建议从轻处罚,比如当地政府(没说是哪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部分村民。
能为这样的恶行求情的人,他们是个什么样的道德水准,我无法判断,反正我觉得好不到哪里去。
由于原文实在是交代不清,我只能猜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和稀泥的产物,无外乎有人在旁边喊着“家丑不可外扬”、“又没真正吃什么亏”、“抬头不见低头见”、“事情已经这样了”,然后再赔点钱就把这件事抹平了。
接下来就是相逢一笑泯恩仇,今后酒桌上自罚三杯道个歉,出门还是乡亲。
我想问问当地法官,这样恶劣的案件以这样的结果结案,能够对犯罪行为产生多大的威慑力?能够树立什么样的一个判决标准?能不能够真正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没人回答,而且还可能有人举报……
05
我注意到新闻里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我也不明白一个人怎么才能算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失去犯罪的能力了呢,还是失去犯罪的动机了。
如果孩子的父亲、也就是那个傻瓜,在制止色狼的时候采取了合法有效的措施,让色狼这辈子都失去了犯罪的能力。
那么,我觉得这个结果可能稍微会让我接受一点点,也仅仅是一点点而已。
否则,性侵儿童的犯罪成本,真的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