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深圳信访办和湖南工作组给尘肺病维权工友们发布了告知书,告知了“下一步工作计划”。
首先,给每个上访工人在已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完善、建档,在26号前公布建档情况,这个与10号的“告知书”并没有区别。工友们认为,还应该在此之前完成职业病诊断。
其次,就是深圳、湖南各地联合调查,收集证据,每十五天通报情况,六月底前公布情况。
再次,收集到材料后会提交给仲裁,尽快裁定,“请大家在7月1日前提交材料立案后,一般情况下20个工作日结束”——那如果不是“一般情况”呢?
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完全回避了:已经仲裁败诉的工人、家属们怎么办呢?被拖入漫长而又没有希望的一审、二审之中吗?
上述内容所包含的最大问题是,完全回避了工人们所面对的实质问题——在大多数人没有合同、社保缴费、爆破证的状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能确定?“收集证据”、“尽快裁定”,然而证据采信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工人们的相互指认到底能不能作为决定性的证据?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那绝大部分工人、家属就将被拖入希望渺茫的数年法院庭审中!
工人们认为,尘肺病就是最大的证据,只有从事特定岗位才有可能得这个病,所有维权尘肺病工人都是实实在在地建设了深圳的劳动者,所有维权尘肺病工人都是深圳执法不严的受害者,他们的家庭都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一定要向深圳市争取合理的赔偿方案!
最后,告知书将大家区分对待:未进行仲裁的人通过后,一个月内明确赔付方案;2009年确认了劳动关系、目前经过仲裁确认有劳动关系、已确认劳动关系且已死亡的“三类人”在6月1日前明确赔付方案——第三类其实完全从属于前两类,不知道如此区分的依据是什么?难道对已经去世的人和尚且在世的人还要区别对待吗?
此外,一个月内只是明确赔付方案,那何时赔付才能到手呢?具体赔付标准又是什么呢?具体赔付标准应该是普适性的,又何必要单独确定?政府是不是觉得,如果各个工人单独确定赔付金额、时间之后,被确定不同金额、时间的工人即使不同意,也不容易团结起来了呢?
在说明完工作计划后,告知书又要求工人们积极配合,10号的告知书是“对于弄虚作假和提供不实情况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号的告知书则变成“对于弄虚作假和不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好比掏出了一把小刀夹在了工人的脖颈上,威胁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计划。
然而工人们不会轻易被忽悠和恐吓!工人们表示没有明确、合理的方案,绝不妥协、回家。工人们提出三条质疑:一、相关佐证材料等认定不明确;二、通过仲裁的和三类人员赔付到位时间不明确;三、对未通过仲裁而确实在深圳工作过的尘肺病人未明确认可。
当然,工人们在坚决斗争的同时,也需要注意防范秋后算账。几天前政府带走工人代表,就是当场点名了两位积极的代表,并在询问时出示了聊天记录等信息,可见积极工人处在当局的监控之中,也就是处在风险之中。毕竟当前病情较轻的工人,未来还有再次索赔的可能,因此政府有预防维权的动机,因而必须在解决方案中让政府明确承诺,不能打击代表。
至今,耒阳、桑植、汨罗三地已经去世了近百名尘肺病工人。而一月份以来,又有三位工人失去了生命。目前,几位维权工人已经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深圳当局应当正视工人们的诉求,不要敷衍塞责,威胁忽悠,将工人们一个个拖到绝路。
老板、官员们使用的高楼、地铁,都是建立在工人们奠定的基础之上的。当工人们被要求严格依照当权者所解释的“法律”维权之前,工人们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却从未被依法充分保障过!资本只要能保证自己的积累,对劳动者的死活自然无动于衷。然而,我们要问当权者们:当你们躺在工亡职业病工人们的累累白骨上时,真的心安理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