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暴力的思考与记忆

 

/滕彪

   (一)秘密警察与公开犯罪

    2007年9月29日下午5点半,中国著名的人权律师李和平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士绑架;暴徒用绿色头罩套住李和平的头部,塞到一辆轿车内,劫持到北京郊区,一个地下室内进行毒打。
    根据李和平后来的讲述,围着他的有10人左右,除了一位戴着眼睛的男子大概40岁左右,大都是二三十岁的样子,但个个是彪形大汉。有个打人者随即喝令李和平脱掉身上的衣服。李和平不脱,随后招来一顿暴打,他迫不得已脱掉了上衣。这些打人者还不依不饶,将李和平打倒在地,强行动手脱掉了李和平的裤子,只剩下一条三角内裤。那个看起来是个领导、文雅的戴眼镜的男子,在讯问李和平的过程中也冷不防用手中的胶皮棍狠狠地捅了一下和平的脸部。
    这些打人者分为三拨,每拨打人者打累了就换上新的一拨人马。每拨人马冲上来之前都表演一番,哇哇大叫并改变着打人的方式,总计有揪头发、打耳光、用满罐的矿泉水瓶子砸头、用胶皮棍抽打、用脚踹,最让李和平受不了的是这些打人者用电棍电击他身体的各个部位。电棍甚至多次电击身体最为敏感的小腹。
    毒打断断续续地持续了五六个小时。大约在夜里凌晨一点,被毒打得遍体鳞伤的李和平被命令穿上衣服、戴上头罩,大约开了半个多小时的车程之后,他被扔到荒郊野外。(中国和解智库:《李和平律师被殴打真相调查》)
   
    一系列迹象表明,这次暴行极有可能是中国的秘密警察机构——国保策划和实施的:
    ——带走李和平的是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这是国保常用的手段。在北京闹市区大摇大摆开无牌照车的,一般和警方有着不寻常的关系。 对胡佳、高智晟等很多维权人士实施软禁、跟踪的国保,就大量使用无牌照车。
    ——在殴打期间,他们不时发出警告:“北京有1600万人口,就是容纳不下你这个又瘦又小的李和平,你把房子车子全部卖掉,滚出北京。”“你以后再也别想出国了!”“就是你们这些外地来的律师在那里瞎折腾!”“今天我最少要打折你的一条腿!”他们还威胁到李和平的妻子和孩子。而在此前一天,国保找李和平谈话时,提到了让他离开北京,李和平没有答应。
    ——李和平对这些打人者说,你们既然来打我,就应该让我明白你们是谁,为什么打我,何况你们问我什么都一一回答。他们回答说,现在不能告诉你,等以后有机会肯定会告诉你。有一位打人者在再三追问之下,说自己叫王宇(音),是辽宁人,国家安全局的。
    ——李和平被绑架之前被北京国保跟踪监控,当天负责跟踪李和平的朝阳区国保大队的梁姓警官事后说,当时他先上了自己的车,透过车窗开见李和平上了另外一辆车,他以为李和平要去与另外的人谈点事情,就没有多问。李和平说,平时国保发现自己不在他们的视线或者与他人接触时,都会贴近跟踪,这次竟然不闻不问,甚至在自己在失去联络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国保设法查询他的下落,负责跟踪的梁警官更装作毫不知情。这极其反常。
    ——歹徒拿走的东西包括:F**功-信徒曹东案件的申诉材料、手机卡、移动硬盘、名片夹、律师执业证、护照、北京暂住证。笔记本电脑的硬盘被卸载了。显然不是为钱。拿走这些东西主要是为了阻挠和破坏李和平继续从事维权活动,这正是国保要干的事情。
    ——有个打人者说,你明天可以召开记者会嘛,告诉全世界的媒体你被打了。这不像是一般犯罪者的说话方式。
    ——李和平说:“打人者很专业,训练有素,看来不是要我的性命,而是让我饱受皮肉之苦。”施暴者不为私仇,不为财色,缺乏犯罪动机。综合起来看,完成“政治任务”似乎是唯一能说得过去的作案动机。
    秘密警察是任何极权制度必不可少的要素,从纳粹的盖世太保、西德的斯塔西、苏联的克格勃、到北朝鲜的国家安全局和中国的国保与国安。不过外界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秘密警察体制一向所知甚少。随着民间维权活动的发展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普及,秘密警察的活动开始有了越来越多的曝光。由于秘密警察不是一个执法体系而是一个违法犯罪体系,在外界关注的案件中,他们惯常使用的秘密违法犯罪手段不可避免地公开化。

    (二) 作为统治手段和统治目的的暴力

    绑架和殴打行为不是为了仅让李和平一个人饱受皮肉之苦。显然当局明知道媒体会报道,而这正是他们希望达到的效果:杀鸡给猴看或者杀猴给鸡看,或者杀猴给猴看。总之,用暴力手段增加维权的成本,用恐怖手段恐吓和遏制方兴未艾的维权活动。
    近年来,维权人士遭受警察或者政府雇用的打手殴打的情况数不胜数。公开报道较多的就有姚立法、吕邦列、胡佳、李方平、郑大靖、傅先才、李劲松、李苏滨、高-智-晟、郑-恩-宠、程海、陈光诚、袁伟静、郭-飞-雄、唐荆陵、郭艳、杨在新、周莉、孙小弟、华惠棋、段惠民、严正学、孙不二等等,还有大量的案例尚未被媒体关注。
    当局使用黑社会手段来对付维权人士自有他们自己的考虑。一方面,使用黑社会的成本比使用正式法律程序来迫害维权人士的成本要低。动用刑事法律给维权人士判刑需要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也需要找到明确的条文和(制造)一系列证据。另一方面,动用黑社会手段虽然会遭到外界的谴责,但使用法律手段来迫害维权人士则会遭到更强烈的、更正式的谴责。其中恐怕有举证的原因。警察充当黑社会打手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打到什么程度、怎样不留下证据,都训练有素。由于负责立案侦查的正是打手的操纵者或者是打手自己,因此无法通过他们找出真正的凶手。即使受害者找到行凶者,也无法证明他们出于警方的授意。在最好的情况下(比如足够的外界压力),不过是警方随便找几个替罪羊而已;这也极少发生。
    实际上,绑架和殴打维权人士也仅仅是中共政权黑社会化的一部分表现。在瘸腿改革导致的经济畸形发展过程中,社会各个方面都有黑社会化的表现。夜总会、娱乐城、洗浴中心中的色情服务业,没有政府官员作为保护伞,很难存在和发展。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制毒贩毒、赌博、走私,矿难频发的黑煤窑、黑矿井,背后也往往有政府官员和黑社会的影子。通过买官卖官,黑社会成员可以跻身官场,在主席台上作反腐打黑的报告。警匪一家,不过是民间对社会现实的形象总结而已。
    成都车站派出所的四五十名警察与站内小偷勾结,小偷如果要进入候车大厅行窃,必须要给在该段执勤的警察交纳数百元不等的“入场费”;交费之后,小偷即可在候车大厅内自由行窃。获得首届“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和“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耒阳市公安局局长肖强,竟是黑社会保护伞;而给广东黑帮龙兴社充当保护伞的是四会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阳和治安管理股股长张伟洲。新化县公安局副局长伍福全、刑侦大队大队长易俊清、副大队长曾维洪,顺昌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建,葫芦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绍忠,宿州市維桥区7名法官、检察官,郴州市政法委副书记谢孔彬、资兴市政法委书记郭标平、资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祝跃、资兴市公安局副局长黄生平,溫嶺市公安局局長楊衛中、溫嶺市市長周建國,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朱良等人,都因充当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而被查处。黑社会老大曹杰运用行贿手段摇身一变成为佟二堡公安分局副局长,而且還集鎮、縣、市、省四級人大代表于一身。广东海丰县的黑社会老大黎祥湛,乃是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在职民警。陕西山阳县公安局副局长何奇也是黑社会老大。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官员职务犯罪案件54件共62人。而实际数字远远不止这些。
    在浙江溫嶺黑老大張畏的別墅圍墻上有块牌子,写着“溫嶺市公安局重點保護單位”。政府当然要保护他们,因为他们在各地的经济、政治战线上发挥重要作用。我所接触的拆迁案件,无一例外都有黑社会的介入,他们冲在官商勾结进行敛财的第一线。山东临沂、广西博白的计划生育运动中,已经完全分不清黑社会和政府行为的界限。2005年的太石村事件,黑社会打手也活跃在剿杀基层民主的台前幕后。城管人员(经营蔬菜的农妇林红英被江苏城管人员打死、修理自行车的吴寿清被无锡城管打死)、黑保安(北京一超市保安当场打死外地民工、深圳一超市保安剁掉孕妇卢善辉的四根手指、运城娱乐场所五名黑保安打人致死),联防队(北京联防将拾荒者王粪堆打死抛尸护城河、青岛三小伙晚上回家被联防打得遍体鳞伤),都和黑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00年,Nancy Holmstrom和Richard Smith在《黑帮资本主义的必要性:俄国与中国的原始积累》一文中最早使用了“黑帮資本主義”一词。我觉得,当下的中国也许是黑帮社会主义和黑帮资本主义的杂交混合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随处可见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混杂,也随处渗透着黑社会的气息。学者何清涟认为,政府行为黑社会化、公共权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开化与普遍化,正在成为中国政治领域发生的三大嬗变。这实际上既反映了中共全面控制能力的下降,也反映和加剧了中共统治的合法性危机。
    暴力在极权制度运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枪杆子里出来的政权,必然以来枪杆子来维持,并且视这一点为理所当然。暴力不仅仅是镇反、三反五反、反右、文革、镇压八=九*、迫害F**功,暴力已经日常化甚至正常化了:对访民、维权人士、犯罪嫌疑人、囚犯、精神病人、街头摊贩,对民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乞丐、流浪者,暴力就如同家常便饭。
    暴力在使用过程中会使自身异化。手段自我异化成目的。我接触的F**功案件和其他一些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或看管人员使用酷刑已经不再以获取口供、转化思想为目的,酷刑成为施暴者的一种消遣和快乐,成为施暴者的一种心理需要甚至是生理需要;酷刑本身就是为了酷刑。如果制造恐怖气氛是极权主义的需要,那么暴力也同样是极权主义的需要。暴力和恐怖本身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成为这种政治运行下去的必需品。在暴力逻辑的最高点,它就不仅仅是手段,而同时成为目的。文革口号“红色恐怖万岁”,就是为暴力而暴力、为恐怖而恐怖的凝练宣言。
   (三)体制之恶与个体责任

    政治和社会的黑社会化以及暴力的日常化,导致了比表面看来更深刻的后果。暴力如果仅仅是导致恐惧,并不是最可怕的,因为恐惧还包含着是非判断和反抗的可能性。长期的、普遍的暴力,伴之以持续的信息控制和意识形态宣传,就会导致道德冷漠和思考、行动能力的缺失。目前中国的道德冷漠、犬儒麻木、混淆是非、沉闷肤浅、无所信仰、无所行动,可以看成是极权-后极权时代的综合疾病症兆。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甚至绝大多数知识分子、社会精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也持沉默、犬儒、畏缩、暧昧的态度,对自己身边发生的巨大的反人类罪行(我指的是迫害**功),视而不见,充当麻木的旁观者。

    这正是极权统治希望达到的心理状态。起初统治者要塑造无限忠诚的个体和热情参与的群体,但这一点越来越难以实现,他们转而希望整个社会失去道德判断力和独立思考力,放弃政治参与的热情,放弃对生命意义和个体责任的思考。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口号很难再成为政治动员的首要因素:基层选举时,用发毛巾、肥皂的方式鼓励村民参加投票;大学生入党,是为了找工作时占有优势。不需要人们作出道义判断,而只需要作出成本收益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如此:国保不再充满意识形态热情、理直气壮地用马列毛思想来反驳或摧毁异议人士的“反动”思想,而是说:我们拿党的工资,当然要为党做事;或者,你也体谅体谅我们的难处,我们也有老婆孩子;或者,我们就是流氓,你能怎么着!(没有道德判断、故意回避道德判断或者颠倒善恶是非。)
    绕了一大圈,又回到施暴者这里来。施暴者的心理和精神状态,不是在成为党或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或者发誓为现行统治服务的那一刻才形成的。它和一般人没有太大区别:他们成为打手或警察之前,就具有了同样的道德冷漠、犬儒麻木、肤浅庸俗、不问是非、思考无能的特征。党无需花费巨大精力,在茫茫人海之中万里挑一地挑取忠诚的追随者,政治上过硬、思想上合格的人员俯拾即是。绑架和殴打李和平的那些打手们,根本不会去考虑这次行动是否符合道义,是否符合法律;这次行动对个人的价值,在历史中的意义;这次行动的后果,以及可能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也根本不会考虑他们用高压电棍电击的对象,是否应该遭受这些惩罚,是否感到痛苦;他们更不会考虑对同类施加酷刑这一事件本身意味什么。(有一本书的名字叫《酷刑乃侵犯人权之母》)如果每一个警察和政府的打手都作如此思考,都试图理解每一个命令和行动的意义的话,目前这种政治运作就立刻陷入瘫痪。这种思考必然会引起思想的起义,如果不是行动上的起义的话。而统治者要做的,不是阻止他们进行这一种思考,而是阻止他们进行每一种思考,进而使他们主动放弃思考能力。
   1961年4月11日至12月15日,耶路撒冷进行了一场著名的审判,被告人是纳粹分子阿道夫?艾希曼。艾希曼1942年被任命为保安總署第四局“國家秘密警察局”(蓋世太保)之下的“帝國猶太外移業務中心”的负责人,將猶太人移送集中營的運輸、调度与屠殺作業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負責。目睹了审判全过程的汉娜?阿伦特根据有关材料,写成《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篇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现在成为思想史上的经典,但在当时引起了巨大争议。她提出“平庸的恶”的概念,可以说极具思想洞察力。阿伦特看到的艾希曼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而是一个“正常的人”。在第三帝国里,他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一个循规蹈矩的党员;在防弹玻璃隔离起来的被告席上,他半秃头,西装笔挺,带着眼镜,看上去彬彬有礼,是个平凡无奇的德国公务员。艾希曼辩解说,负责协调并管理将犹太人押往死亡营,只是执行“自上而下的命令”,在纳粹的法律制度下,没有做任何错事。他感到不但必须服从,而且必须认真热情地去服从;他别无选择。阿伦特写道,他毫无疑问会杀死自己的父亲,如果他得到这样的命令的话。
   艾希曼是一个无力思考的官僚机器,他不是那种热衷于邪恶的罪犯,他既不阴险奸诈,也不凶横残忍;除了非常热心于自己的晋升以外,恐怕没有其他任何的动机;他缺乏思考、缺乏决心、缺少想象力、不具有判别正邪的能力,“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他成为一个服从官僚体制命令的机器人。这种脱离现实、缺少判断力、盲目服从与无思想的“恶的平庸性”正是“他成为那个时代最大犯罪者之一的因素。”阿伦特认为,这种庸常“比把所有残酷行为放在一起还要使我们毛骨悚然。”
   尽管中国的秘密警察和执行犯罪任务的官僚所犯的罪行已经无法与艾希曼相比,但在心态、情感和行为方式上,与艾希曼极为相似。显然艾希曼的审判促使我们思考整个制度的罪恶以及渗透到大众骨髓的的每一个个人的罪恶。但是阿伦特认为,极权制度下,既不存在所有人都犯罪的情形,也不存在所有人都无罪的情形。在纽伦堡审判中,纳粹高官恩斯特?卡尔登勃鲁纳哭诉道:“我只是履行了情报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我拒绝做希姆莱的替罪羊!” 文革结束后,大家都成了受害者或无辜者,犯罪人不见了。中国的秘密警察在将来的审判中一定会做出同样的辩解:“我只是执行任务。我必须服从上级命令。”——在制度性的犯罪里,个体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在多大的程度上承担责任?
    由于不同程度的“思考无能”,邪恶法律和邪恶命令的执行者习惯于机械地服从,而不去理解法律的含义或判断命令是否违背道义、违背人的基本尊严,甚至不会去思考一个行动的效果是否能达到自身的目的。他们在潜意识里早就准备好了被人质问或谴责或将来受审时的遁词:“我是在执法。我只是服从上级命令。” “如果不服从,后果很严重。我没有选择。”对此需要做一点儿分析。首先,存在着明显邪恶的法律,任何人都能够依照常识、依照普通人的情感、依照最起码的道德和正义观念去作出判断。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讨论这个题目的文献数不胜数,尤其是纽伦堡审判以后;不再展开。其次,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在执行法律;很多命令的发布者和执行者显然知道命令是和法律相违背的。明知是违法的命令而服从,更不能免于被谴责。再次,有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着明确的指令,可能只是一个暗示,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或者模棱两可。上级有时要求“妥善处理”,在执行者那里其实大有回旋余地。即使“打一顿”这样的指令,打人者也有轻打重打、时间长短、是否需要侮辱人格等很多种选择。最后但最重要的是,执行者往往大大地夸大了不服从的后果。他们或许根本就没有想过不服从的可能性;但更多的时候,他们想当然地以为不服从的后果是不可承受的。
    我们设想一系列的场景:(1)假如有人拿枪顶着一个人的后脑勺,让这个人去杀另一个人。 他可以说 “没有选择”:要么犯罪,要么自己死。(亚斯贝尔斯:“任何道德法则都不能要求人们去壮烈赴死。”)(2)假如一个人接到上级长官的电话,让他去杀人,否则被处死,这就不能说“没有任何选择”。被处死的可能性、逃跑的可能性、与上级交涉的可能性,都可以是考虑的因素。(3)假如一个人接到上级命令去杀人,如果不杀,会判处二十年徒刑。(4)假如一个人接到上级命令去杀人,如果不杀,会判处两年徒刑。(5)假如一个人接到上级命令去杀人,如果不杀,将丢掉工作。(真的会丢工作吗?找到其他工作的可能性有多大?丢工作的影响有多大?会不会导致全家饿死?还是储蓄足够维持到找到新工作之前?)(6)假如一个人接到上级命令去杀人,如果不杀,将会失去升迁的机会。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把上面(1)至(6)中的“杀一个人换成“杀一百个人”和“把某人打一顿” ,这样我们又得到12种情况。——在这18种情况的一个极端,当事人需要在杀死一百人和自己失去升迁机会之间做出选择;另一个极端,需要在殴打某人一顿和自己被处死之间作选择。(如果丧失思考能力,或者不把道义纳入自己的思考范围,一个人就会杀死一百人和自己失去升迁机会之间,选择前者。就像一个程序中只有“升迁” 而没有“道义”的机器人做出的选择一样。)而实际生活不太可能如此极端。以我和李和平等律师介入的江西乐平死刑冤案为例,该案的办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完全清楚黄志祥等4个被告是无罪的,但最后四名被告仍判处死刑。而不判死刑的后果是什么呢?也许只是得不到升迁,或者只是被某个领导“穿小鞋”,他们在杀死四条人命和“被穿小鞋”之间选择了前者。而在第一次上诉时,江西省高级法院的一个法官,做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他不想参与杀人,他不想成为“肮脏的手”(萨特的一出话剧)——他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如果他没有办法积极抵抗(按照他对法律和证据的判断改判无罪),至少可以消极抵抗(找借口不接此案,或发回重审)。而事实是,绝大多数法官在良心犯的案件中连消极抵抗都没有,而是积极争取在这样的案件中表现自己的“忠诚”。穆勒在《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中曾经举过一些例子,纳粹法院的个别法官不按照上面的指令去审判,不过是被开除而已,根本不会被处死或者入狱。对不服从恶法或邪恶命令的可怕后果的过度想象,是极权体制下为恶者的宽心剂。但这经不起分析和思考——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极权主义如此敌视独立思想者和知识分子。
   体制之恶并不必然免除个体责任。没有一个离开行动者的抽象体制,没有一个靠文字就能自动执行的法律。如果以失去思考力和判断力为借口而不负责任,如果把一切罪恶归于“罪恶的体制”,就等于放弃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以及放弃了人自身的全部意义。
    
   (四)真相与爱,思考与记忆

     李和平律师长期参与维权活动,并承办了杨-子-立案、F**功学员王博案、三-班-仆-人案、晟-智律师事务所行政复议案、东阳画水案、江西乐平死刑冤案,介入过陕北油田案、太石村选举案、临沂计划生育维权及陈光诚案,等等。我和他一起有过很多合作,他的专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最难忘的是他给我讲述介入杨子立案的过程,感人肺腑。而在陕北靖边,我们几个律师被武警小分队包围时,他神闲气定,笑对凶险。有大爱才有大勇。从他的《愿法治之光照耀中国——李和平律师关于自己被殴打的个人声明》中也可以看出,他没有被暴力引向暴力,被仇恨引向仇恨,被非法引向非法。他选择了公开真相,同时深沉的爱使他在酷刑中保持了尊严。他写道:“我心渴望法治,渴望社会和平进步。我在打人现场告诉打人者,我不记恨他们,我仍然爱包括打我的人在内的所有同胞——愿法治之光照耀中国。”
     用爱化解仇恨,用非暴力来回应暴力。这也正是越来越多的中国维权人士和知识分子形成的共识。如果我们陷入仇恨和报复,就做了国家黑社会所希望的事情——因为我们认同了国家黑社会所推行的仇恨逻辑和暴力逻辑。“暴力行为与非暴力行为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一意孤行地想要毁灭旧事物,而后者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创造新事物。”(阿伦特)暴力引发人性中 “恶” 的力量,非暴力行为则试图唤醒良知;暴力把人非人化,而非暴力植根于人的尊严和主体性;暴力试图把我们拽回比拼体力的丛林时代,而非暴力抗争则试图以语言、说理和诉诸人性的方式建立规则社会。

   但爱、宽恕与非暴力绝不是不分是非、不讲原则、忘记过去。选择非暴力就是选择和解,但和解的前提是真相。图图大主教在《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一书中详细论述了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以及思考。在我看来,其思想的核心与其说是宽恕与和解,不如说是记忆与真相。要求作恶者披露真相,来换取赦免,而不是无条件的宽恕一切暴行。没有对拒绝说出真相的犯罪者的审判,就没有真正的赦免。对真相的记忆与追寻在政治转型和民族疗伤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不仅如此,历史真相对于塑造民族的主体性、对于民族精神的健康发展都是极其珍贵的。真相通向正义,而遗忘意味着背叛。
   面对暴力和恐怖,面对极权体制犯下的无数罪行,我们必须思考、记忆和作出决断。说出真相、记忆真实是生活在罪恶政治下的人们的道德责任。仅有记忆和讲述不能够战胜罪恶,但没有记忆和讲述,罪恶就永远不能被战胜。在自由的体制下,没有人强迫我们做出决定。但在极权体制下,我们不能不作决定:面对明显的邪恶而不作决定,就等于决定支持。那些自命清高的知识分子自称不谈政治,认为政治是肮脏的。实际上,这是懦弱和冷漠的借口。对邪恶的沉默,增加了政治的肮脏,也因此与自己的政治洁癖和道德洁癖背道而驰。在罪恶政治之下,这种不谈政治正是以卑劣的方式默许了罪恶的发生。除了积极作恶,沉默和不参与就是罪恶政治最希望的那种参与。表面上不参与是一种主动地选择,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和良知的投降行为。
   阿伦特提出以不思考自身、不思考人类和社会为特征的“平庸的恶”的概念,认为平庸的恶“可以毁掉整个世界”,这实质上是在强调思考在政治行动中的意义。“(不思想的)生命不仅是无意义的,而且不具备充分的生命活力。不思想的人就象是梦游者。”对整个文明造成威胁的,正是首先这种毁掉自我的“不思想”。在她看来,独立思考是通往自由的另一条道路。
   而思考只能是特定历史情境和社会情境中的思考。生活在极权国家的人们有责任去思考极权体制下的自我伦理和生命的意义。思考可以看成是自己与自己的对话,而自己与自己的对话同时又不能不是自己与社会、与整个历史的对话。“思想是在人生经验的事件中产生的,思想必须保持与这些事件的联系,以此为其意义的方向。”(阿伦特)与其说思考必须保持现实感,不如说保持现实感本身就是一种思考。当下中国的知识分子群体对社会现实的隔膜或者冷漠是极其惊人的。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知道上访村、F**功、良心犯、贫民窟、黑砖窑的专家、学者、作家,到处都是。除了颠倒黑白、粉饰太平者以外,大量的知识分子严重与现实脱节。而脱离现实的思考只能是伪思考,脱离现实的写作只能是伪写作。
   “生活在真实之中”。自由世界的人们也许觉得这真是一个奇怪的表述:谁能生活在虚假之中?——极权统治下的人们就生活在虚假之中。从出生到学校教育到工作,一直就生活在谎言和欺骗之中;或者真假不分的混沌之中。如果不经过努力,他的一生都无法跳出虚假的包围。——说出真相,也许就是我们最基本的思想方式,当然这也要付出代价。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制度决定了,我们保持起码的人性尊严都要付出努力。一个人说出真相,不仅仅是对自身存在的一次思考,也给他人提供了关照自身的可能性。进而言之,一个人说出真相,就是对自我的一次救赎,就是对极权和邪恶的一次卓有成效的反抗。我们是罪恶和苦难的见证人,就必须为未来的审判准备证词。就像一个人碰巧目击了一场凶杀案一样,他必须在未来的法庭上作证,说出实情,全部真相。
   在得知李和平被暴徒殴打的消息的同时,看到这样一则报道,2007 年9月27日,日本记者长井健司在缅甸军政府对示威群众发动武力镇压时遭枪击身亡。录像片段显示,长井并非被流弹击中,而是遭军警近距离蓄意枪杀。并且,长井健司遭射杀后仍不放下手中的摄影机,他的镜头直到咽气的最后一刻,都紧追着开枪的士兵拍摄。
   你有枪炮我有镜头。你有流氓我有笔。我记录并公开杀人者、打人者、帮凶、审判者、发号施令者的一切罪行,哪怕下一个被打、被关、被杀的就是我。我是我看到的一切苦难和罪行的见证者——你们打不垮、碾不碎、抹不掉、夺不去的,是这些面对暴力的记忆和证词。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