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三点,新华社发表文章《从网络大V到“网络害虫”—-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透视》,阅后深感震惊!作为陈杰人案件的辩护人之一,本人对新华社文章提出如下质疑。

一、你们怎么获得的侦查秘密?

 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一案自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2018年7月4日立案侦查以来,该案数名嫌疑人的辩护人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新华社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新华社并没有法定渠道知晓侦查秘密。特别是在办案机关尚未准许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新华社获悉侦查秘密,更加缺乏合法途径。

陈杰人案辩护律师前往郴州公安局申请会见

 二、你们披露侦查秘密的依据是什么?

追查刑事犯罪相关侦查秘密的解密时间点是庭审时公开。即使新华社记者通过非正常渠道获悉了案件侦查秘密,也不适宜在庭审前公开,这是保密法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以及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和记者的责任。

陈杰人

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否需要遵守?

读完新华社文章,感觉文章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嫌疑人陈杰人已经不再是“嫌疑人”,而是“现原形”、“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者。此外,文章还添油加醋对陈杰人进行道德抹黑。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请问新华社记者,你们凭什么给你们的同行陈杰人公民定罪?

其实,于法律地位而言,新华社和“杰人观察”公众号是平等的!新华社文章结尾那段话写得很好:“作为普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是公民行使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只能采取合法的途径,通过正当的渠道”。

作为陈杰人案件的辩护人,我也想对新华社以及那位不愿意署名的记者说:作为中国最权威的媒体,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在批评、检举、揭发领域甚至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更权威的话语权,但是,也请你们记住,请采取合法的途径,通过正当的渠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对普通公民的批评权!

“陈杰人案”辩护人办案期间在“富德堂”合影

刘辉律师

湖南浏阳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于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以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