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媒约稿,未能刊出)

 

近日,山东临沂小伙黄廷伟收到山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临沂市公安局不予录用黄廷伟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起自2007年的“山东公务员录用第一案”,至此尘埃落定。

 

黄廷伟之所以不被录用,是因为他在初中毕业复读时,曾借他人学籍考取中专,有“污点”,未能通过政审。然而,黄廷伟的“污点”,并非事出无因。1992年,临沂地区出台规定,禁止复读生考中专。这一规定仅是规范性文件,且与其上位法《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一致,因此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此规定曾迫使当地不少复读生借用他人学籍考中专,黄廷伟只是众多因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规定而留下“污点”的无辜孩子中的一个。如今黄廷伟因少年时代的“污点”而未被录用,实际上是为别人昔日的过失买单。

 

“黄廷伟案”终审判决一下,立即引发社会热议,主要焦点是一个人是否该为未成年时的“污点”背上一辈子的包袱,或是就“未成年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我看来,这些热议并非不重要,但未必抓住了事件的核心。

 

“黄廷伟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法院用法律判决支持了政审结果。表面上看来,这与现行法规并不相悖。黄廷伟报考的是当地警察,而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黄廷伟必须通过政审,方能获得录用资格。然而,如果我们深究下去,就会发现,此条关于政审的法规,暗藏着“血统论”、“诛连论”,并且散发出狠抓历史遗留问题的“红字”气味,本身就是滞后的、不合理的。

 

政审制度的起源,本出于“纯洁队伍”的目的而设计,乃是建立在“人民大众与阶级敌人”二元对立思维之上的产物,主要功能则是实现对社会实行全面的政治控制。早在红军时期,政治审查就成为革命的法宝之一。1949年后,政治审查更加扩张,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渐渐收敛,但始终不曾彻底消失。直到现在,政审仍是部分高校的录取程序之一,以及所有报考公务员者必经的一关——虽然在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有关录用的章节中,政审并未被明确写入。

 

在当代中国,“人民”的概念实际上已被“公民”取代(至少在现行法律条文中,我们很难看到“人民”二字),“阶级斗争”的思维也早被“公民平等”的理念刷新。与此同时,依法治国成为时代最强音,执政方式也由依政策执政,转向依法律执政。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政审制度,难免显得不合时宜,甚至涉嫌歧视,容易导致“公权加害”等侵权行为。譬如黄廷伟被以未通过政审名义不予录用,就有可能是当地有力者欲挤掉他,好安插自己人。

 

事实上,一个公民只要遵守国家法律,通过正当手段获得某种受教育的资格,或工作的权利,就不应当被以政审等不能纳入严格的法律程序之中的手段剥夺其应享权利。即就“黄廷伟案”而言,山东省高院虽然根据相关法规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判决书也指出,黄廷伟借用他人学籍报考中专的行为是否不道德,超出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换言之,法院不能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作出判决。这意味着,政审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项,无法经由法律裁断。既然无法经由法律裁断,那么诸如此类的政审项目,就不应当再写入法规条文中去。如果已经写进去,也应该被抽出,或者修订。

 

现在,“黄廷伟案”已经终审判决,黄廷伟的警察梦看来是很难再圆了,这是他个人的不幸。不过,如果“黄廷伟案”能引发公众对现行政审制度的反思与批评,进而促成改进乃至废除现行政审制度,那么下一个“黄廷伟”,或可不再梦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