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之下,为何家暴受害者仍然难以获得保护?我们还可以做些什么?

在《反家暴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告诫书制度”是中国的创新,在江苏省试点后写入法律。对一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批评教育,也可以出具告诫书,起威慑作用。但很多警察并不了解告诫书制度,使用时心存顾虑,或误以为告诫无效之后便无法再采取其他措施。事实上,告诫书并不能取代其他处罚,只是一个前置增项,“给公安民警增加了一个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措施”,体现了预防前置、避免更大伤害的思路。

从蒋劲夫暴力殴打女友到深圳虐童事件,家庭暴力频频成为热点。在“蒋劲夫家暴事件”当中,不少网友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甚至说“这样的人就该被打”。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一种基于性别文化的暴力,它既不应该被视为个人问题,也不应该被视为家庭私事。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但据“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以下简称“为平”)的不完全统计,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我国境内因家暴导致的死亡案件仍有533起,导致至少635名成人和儿童死亡,其中有被殃及的邻居、路人,平均每天家暴致死超过1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女性。

《反家暴法》之下,为何家暴受害者仍然难以获得保护?我们还可以做些什么?在千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性别暴力研讨会”上,公安、法律、妇联工作者和社工等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享了观察和建议。

▌“167个派出所所长,知道《反家暴法》的不到10%”

家暴干预的目标是受害人获得人身安全,并恢复做选择的权利。但现实中,法院、公安、妇联和村(居)委会对涉家暴案件的调解,往往以似是而非的价值观引导甚至主导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长期从事妇女权益工作的千千律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认为,《反家暴法》实施三年,核心应该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基本理念;第二,解决防止家庭暴力的要害关节,包括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所和相关法律责任等;第三,确立政府主导下的多机构联动干预机制,在顶层设计层面定好反家庭暴力的基调。

随着全社会性别平等观念的提升,反家暴意识有所增强。“为平”监测到,出现了许多邻居、路人、朋友代为报警、代为求助或实施帮助的案例。在家暴高发的节假日期间,公民运用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接力助人的现象增多。但反家暴在信息传播、法律落实、援助服务等层面仍有很大缺失。

“为平”监测了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公益机构和微博等网络平台,在2016年3月1日到2018年2月28日的两年里,共监测到反家暴信息5382条。其中媒体信息占总数42%,妇女组织占42%,其他相关部门均很少,公安部、民政部、卫计委没有任何信息。

▲ 两年间监测范围内的新闻媒体网站、各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公益机构网站及微博发布反家暴信息数量统计。 ©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

在家暴相关的媒体报道中,常常出现责备受害者、强化性别刻板印象等内容,缺乏对服务信息和正当权益的引导,也很少后期跟进和深入讨论。

湖南警察系统的反家暴实践在全国领先,但湖南省警察学院的欧阳艳文仍然“喜欢泼冷水”,认为“知晓度低,学习不够”。根据他的课堂调查,在警察学院某期新任派出所所长培训班中,来自湖南各市州的167个派出所长,知道《反家暴法》的不到10%,而且大多是通过网络和新闻了解到的,对于重要规定、亮点、与公安相关的内容,都不清楚。“公安是干预家暴的重要力量,湖南只是某些方面和某些点做得可以。”欧阳艳文希望多组织对《反家暴法》的学习与培训。

在《反家暴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告诫书制度”是中国的创新,在江苏省试点后写入法律。据欧阳艳文介绍,对一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批评教育,也可以出具告诫书,起威慑作用。在湖南的实践中,告诫书起到了有效作用。

很多警察并不了解告诫书制度,使用时心存顾虑,或误以为告诫无效之后便无法再采取其他措施。事实上,告诫书并不能取代其他处罚,只是一个前置增项,“给公安民警增加了一个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措施”,体现了预防前置、避免更大伤害的思路。

“人身安全保护令”则由法院向申请保护的家暴受害者核发,公安协助执行,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法院的发放情况较好,但落实不易。海南省的律师蒙瑞蓉表示,她提交到地方法院的保护令全部获得通过。但欧阳艳文在基层了解到,对违反保护令的情况却往往没有相应的处理。

2018年,湖南省法院、公安、民政、妇联共同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居(村)委会等组织有协助执行义务,法院在发放保护令的同时,应向这些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欧阳艳文希望公安部和最高法可以联合出台指导文件,细化相关规定,但公安部则希望先从地方试点做起。

庇护制度落实不足则更为严重。据全国妇联权益部向媒体介绍,现在全国有2000余家庇护中心,2016年提供服务只有149人次。一位妇联工作者介绍说,现有的家暴庇护中心往往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条件和设施都很落后,也缺少专业的工作人员。

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家暴受害者不知道有庇护场所,基层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和民警等也常常不知如何转介庇护服务。

▌反家暴需要多层次分工,多机构联动

一位在某市妇联挂职的律师曾将自己的手机设为家暴求助热线,几个月中接到几十个电话。普遍的情况是:她指导求助者报警,派出所不管家务事;要求警方出具法律规定的告诫书,警察建议找妇联;妇联也爱莫能助,上级推下级。几经努力,她最终没能促成任何后续工作。“部门的衔接太重要了。”她感慨道。

反家暴不是某一个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可以独自解决的问题,需要公安、妇联、社工、心理辅导等协调配合。一名妇联干部提出,在中国,联动合作的工作机制没有建立,《反家暴法》没有规定具体的配合措施。各地的配套落地政策也亟需出台。

▲ 两年间多部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统计。 ©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

全世界的反家暴经验都是多部门联动。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刘西重介绍了美国的个案管理模式——个案管理员把受害人的需求串起来,联络医生、律师、法院、庇护等多部门,以及专家、亲友等,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支持系统和受害人连接起来,组成一张网。

刘西重认为,在没有负责牵头的部门时,个案管理员模式可以作为一种参考方案。他和同行们开展社工服务,甚至会提供操作化的报警指导,细到表达方式、语气和告诫书填写,提高了受害人要求公安介入的效果。

事实上,公安机关是干预家暴的第一道关口,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基层公安更是反家暴的重要力量。

但与警察最相关的告诫书措施,也只是针对情节轻微案件的行政指导,没有法律效力,情节轻微的案件在操作中往往难以认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告诫书是否可以和法院的人身保护令一起发?又如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这是欧阳艳文的疑虑。

妇联等妇女团体,既是妇女权利维护者,也是资源整合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在云南一起受暴妇女杀夫案中,云南省妇联积极开展反家暴援助,调动了公职律师、专家证人等多方参与,提升了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性别敏感度,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但妇联作为非实权部门,工作质量缺乏标准。一些地方妇联走在前面,支持社工机构开展心理咨询、家庭关系指导、预防家暴知识教育、法律培训等活动。上海、浙江、广东的妇联将家暴干预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但大量基层妇联面对求助者仍然推诿责任,未能提供有效支持或引导。

民间组织也是反家暴的重要力量。从1988年的第一家机构“红枫妇女援助热线”开始,公益机构在反家暴领域开展了很多探索。除了直接提供个案救助服务,也开展了很多预防和教育活动。千千律师事务所、橙雨伞公益、源众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集结了众多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目击家暴的“强制报告”原则主要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也涉及众多组织。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违反的后果也十分模糊,仅仅是“依法给予处分”。(“强制报告”原则,意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教育部、卫计委、国务院等八机构虽然跟进颁发了相关文件,但仍然没有指明强制报告的含义、时限,也没有对学校做出具体要求。

强制报告制度不是中国的创新,全世界普遍使用。欧阳艳文提出,公安部门作为强制报告的接受主体,没有后续行动措施。是不是要进一步调查案件?是否要紧急代理?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拘留?是否进行强制心理辅导?“这些服务应该全部衔接起来才行。”

事实上,公安的主要作用是执法,没有能力和权力调动这么多反家暴的组织。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接受报告的主体不是公安,是儿童服务机构,而且往往是反家暴的多机构联盟。欧阳艳文认为,目前公安除了行使拘留、告诫等措施,可以转介给妇联,警察出警后报告妇联,由妇联组织地方多机构联动干预。

此外,在未成年人遭遇暴力的事件中,社会背景调查评估十分重要。这需要有社工和受害人直接沟通,和施暴人直接沟通,和其他监护人沟通,和老师、医生、警察、邻居等等联系,做出比较全面的社会背景调查评估,从最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方案。

▌除了援助受害人,也要辅导施害人

法律和社会大多数时候更关注被害人救助,其实针对加害人的工作,也是反家暴行之有效的方法,这已被各国实践广泛证明。

在反家暴机制成熟的国家,这项举措由国家专门机构来完成。吕孝权律师认为,从职能定位、资源掌控、权威性等因素考虑,执法和司法机关才是最适当的主体,目前所列的社会组织由于权威性和资源公信力不够,并不适合担负这项职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根据吕孝权介绍,在美国美国西雅图,对加害人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治由法庭签发命令,施暴人需自费接受至少12个月的连续治疗。如ACRS(ACRS,Asian Counseling and Referral Service)的课程包括让施暴者停止施暴,让施暴者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什么是控制、骚扰、跟踪,如何控制自己的脾气,如何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让施暴者意识到自己应该如何做出一个合适的决定,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

提供强制治疗的机构至少一个月向法庭报告一次,包括学员是否已经停止施暴行为、是否扰乱课堂、沟通模式是不是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行为有没有反省等等。如果施暴者不遵循法令,法院会下逮捕令,追究相关责任。

而《反家暴法》对于施害人的教育和辅导规定不严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反家暴法律的英美经验

北京师范大学的研究生任冠分享了对英美反家暴法律体系的研究。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三部根本性法案为《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法案》、《美国联邦缓刑和监督释放条例》,分别从资金支持、家庭暴力庇护体系和对家暴施暴者的刑事制裁三个角度构建起美国反家暴工作的基本框架。

根据法律,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要为各州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1.6亿美元的资金,各州自己还有另外的拨款。反家暴的“急先锋”加州每年会投入4.2亿至5.3亿美元。

在1995-2000年五年间,联邦政府投入了4.4亿美元资金,用于联邦检察官培训服务项目,培训了9000名专业处理家暴案件的检察官。

在美国,家庭暴力庇护所不是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而是国家要求的义务,从法律上保证了家庭暴力庇护所在各州建立。2015年,全美共有了4478家庇护所,所有庇护所信息共享,共同解决受害者的法律援助、住房、就业和社会适应问题。

美国针对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两种,有效期28天内的短期保护令,有效期十年以上的永久保护令,颁发时间是申请之后24小时之内。永久保护令需要听证,短期保护令不需要,法官当时就可以直接签发。保护令具体分为限制行动、搬离住所、禁止持枪等几类。

家暴案件的赔偿没有明确数额,主要是离婚时,在抚养费的分配上做出一定的变化。针对家暴案件,过错方通常需要提供永久的补偿性经济抚养费。

英国同样以三部法律为基础构建起反家暴体系,即《家庭暴力以及犯罪受害者保护法》、《婚姻家庭法》、《儿童以及家庭婚姻保护法》。相比美国,英国更加注重家庭和家庭中的儿童。

英国法律对警方和法院的义务有明确要求,要求及时出警、及时判决,未出警有可能负刑事责任。任何形式的身体暴力都会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针对家暴环境下的儿童,尤其是目睹家暴的儿童,英国专门立法保护。如果一个家庭内存在家暴,警方有权力把孩子带离家庭暴力的环境72小时,另外禁止传播相关案件中的儿童姓名或者隐私信息。2008年,英国一家媒体曾因不慎泄漏一张家暴案件相关儿童照片,被罚款760万英镑。

英国的人身保护令分为禁止骚扰令和占领令,占领令主要是针对房屋产权分配,原属于施暴方的房产将由受害方占领。禁止骚扰令则要求被告人不得出现在申请人一千米范围内,申请人离开后,不得跟踪申请人,被告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骚扰申请人。

美国《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法》颁布于1994年。在1993年到2008年的时间里,美国发生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比例从每千人9.4下降到每千人4.3,而针对男性的家庭暴力行为比例也从每千人1.8下降到每千人0.8。

▌遭遇家暴怎么办?

虽然制度还不完善,但除了求助亲友,仍然可以尝试这些路径:

1. 报警。警方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出警记录和告诫书是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法律证据。

2. 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如造成人身伤害,诊疗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3. 找妇联等组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4.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可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令其远离受害者,如违反可依法追究责任。

5. 寻求庇护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6. 求助专业公益机构。部分公益机构可以提供综合的资源支持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