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商人黄生林,2000年与几个朋友来到湖北省丹江口市承包丹江钢厂,并成立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2005年,黄生林承包丹江钢铁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元月与丹江钢厂签订了5-8年的租赁合同。正当黄生林想大干一番的时候,等待他的,却是一场让他“人财两空”的人间惨剧。

   
企业破产 股东四处上告无门

   
2006年12月31日,丹江钢厂被丹江口市法院宣布破产。

   
黄生林告诉记者,因合同尚没到期,丹江钢厂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曾要求补偿2300万元的损失,可政府和法院方面却一直不与协商。随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送来了“(2007)丹民二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2007年5月28日,在市政府和法院的组织下,丹江钢厂的土地、设备和他所投进的设备资产,在武汉被超低价拍卖了3090万。

   
黄生林告诉记者,2006年1月17日,由丹江钢铁公司、丹江钢厂、他三方签字的<丹江钢铁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确认书>中确认原值为16103453元,从当日起丹江钢铁公司的全部资产移交给他。

   
2006年7月8日,经多方盘点,他拥有备品配件合计总金额为5197678.90元。2006年12月25日,委湖北省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其市场价格为13909874.37元。

   
黄生林告诉记者,丹江钢厂已不复存在,早就于2002年2月5日,为适应国家产业政策以其全部资产,与福鑫钢业公司合并新设成立了丹江口市丹福钢铁公司,成了丹福公司占51.2%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丹江钢厂既不是一个独立单位,更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无任何资产和债务,也就是说,丹江钢厂已经没有了破产的法定主体资格,属于非法破产。

   
因为是非法破产,所以部分股东对市政府、均州路办事处和法院的行为十分不满,于是纷纷到政府和法院讨要说法,但政府和法院的领导却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将丹江钢厂破产是合法的。与此同时,市政府和法院个别领导告诉股东,要绝对服从政府安排,不要从中阻挠捣乱,否则将动用警力,对那些“刁民”将采取强制措施。

   
市政府和法院的行为彻底激怒了黄生林等股东。于是,他们便开始上访喊冤,到处上诉申诉。他们先是来到丹江口市政府,向主要领导反映了此事,但没有一位领导重视此事。接着,他们又分别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等单位投诉反映。但大部分举报都没有回音,有些单位在接到上诉和举报后,虽然批示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但下级部门领导在接到批示后,表面上讲非常重视,而实际上只征对上访举报材料,马上就搞个反驳的回复和汇报就完事了,所以最终仍是不了了之。

   
黄生林告诉记者,由于股东不断地上访申诉,使得丹江口市政府个别领导以及市法院、均州路办事处、市工商局等单位大感头痛。于是,有不少单位或领导还主动找到他,说是只要他不再往上面告状,有什么事可以坐下来协商,政府提出给他补偿500万,当时没答应,因为光是往厂里的投资2300多万,政府认为不能给他这么多,其理由是政府没有钱,双方谈判再次陷入僵局。

   
江西商人 人财两空锒铛入狱

   
2008年1月17日,十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丹江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对黄生林实施刑事拘留。

   
2月18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黄生林被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6月17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丹检刑诉[2008]111号”起诉书。该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黄生林承包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后,由于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入股分红、期限一年、承诺15%–20%的高息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加盖公章的方式,在社会上先后向王长城、王玉杰、王艳荣、郑海勇、喻法治等27人,吸收公众资金180.5万元。截止案发,黄先后退还本金87.5万元,支付利息4000元,尚有吸收资金93万元未退还。” 

   
2008年7月10日上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黄生林的辩护人中国著名维权律师朱久虎,就黄生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朱久虎认为,黄生林的行为符合有关民间借贷法律等规定,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属于民间借贷,黄生林承包企业后,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可以向他人进行民间借贷的,其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资格不存在问题,其具有向个人借款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黄生林及其承包的企业的行为,总体特征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向他人借款的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规定,所借款项的用途没有违反转手放款的规定。

   
朱久虎指出,黄生林共向27人吸收资金180余万元,其中6人的情况属于被告人承包企业以前发生的,而后来又被被告人承接的债务,当排除在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债务可以通过协商转移,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是不能通过协商转移的。

   
如果6人的情况涉及其他责任,则不能由被告承担。申显与黄中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黄生林没有关系,该人应当排除在外,李永杰是黄生林承包的公司聘用的员工,周伟是黄生林和王玉洁合办的金巴黎歌厅的员工,陈依福、李刚与黄生林同是黄生林承包前的公司股东,黄生林和王玉洁同是金巴黎歌厅的股东,其他剩余的人均是黄生林认识三到七年的朋友和熟人。

   
《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是犯罪客体系扰乱金融秩序,否则就不构成犯罪。金融秩序是有关融资方面的法律调整、规范下的法律秩序,是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的统一体。1、有关证券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股票发行、交易秩序;2、有关证券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债券发行、交易秩序;3、有关基金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基金发行、交易秩序;4、有关保险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保险管理秩序;5、有关银行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信贷秩序;6、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民间借贷秩序。

   
《刑法》本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没有明确其中的内容和范围。与“民间借贷”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定义则显得更加模糊。根据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也不能依据刑法第176条对被告人定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也没有扰乱金融秩序,所以法院应该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2008年7月26日,丹江口市检察院以“案情出现变化”
为由撤销了对黄生林的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9月份,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和新的罪名的情况下,丹江口市检察院对黄生林重新起诉,而涉案的金额从之前的180.5万元降至160万元。

   
10月7日,丹江口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黄生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法庭上,朱久虎律师对“罪刑法定原则”做了更明确的阐释:刑法规定的罪名必须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而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本没有进行解释,既不清晰,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不能根据一个既不清晰,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罪名对黄生林进行定罪。而检察官则念完起诉书了事,没有新的说法。

   
黄生林还是没有等来公正的结果。

   
11月15日,丹江口市法院下达判决书,以黄生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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