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载经过他人允许或者默认,合法。(这是废话)

如老袁转载羽戈,我、培鸿、石扉客等的文章,朋友之间,多次转载都未见异议,甚至还跑去评论,事后说是不情愿的,迫于第一人淫威的,比照文强强奸案中第二、三次处理。或者有的人博客上明示欢迎转载,如有西网上的中青报奇文批判。

 

二、全文转载他人网站上有关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且作者没有声明不允许转载的声明的,合法。除此之外,一般不允许转载。

按照《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因此,根据第(一)、(二)项规定,似乎全文转载可以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过,有的博客上放了广告了,那么,肯定不能算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了。

   
不过,不能忽略了《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一种授权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网络条例)对合理使用的界定和著作权法不一样,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博客转载属于网络传播,因此应使用网络条例的特别规定。

 

 《网络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因此,《网络条例》规定之一,只能是介绍评论中引用,引用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如老袁在一次中评论学者能否批评的文章中,引了王洽兄的短文,似乎是全部引用,应该可以归到这一类,引用的目的是为了文章本身服务的,而不是引用部分喧宾夺主,甚至孤峰突起,否则也不是合理使用。

比较引起争议的是,第(七)项,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如何界定的问题。个人认为,主要是时评文章,社评,如韩寒的文章,人民日报的社论等。博客上涉及一些热点案件的博文。如韩寒的博文,南都的评论。

 

关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第(四)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现在很多报纸都有网络版,一旦上网后,这些网络上的文章也应当适用《条例》,因此,如果《网络条例》有例外的应当适用例外规定。

 

三、作者声明不允许转载的网络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网络条例》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这个规定比较明确。因此,实际上,网络转载上如果有声明不允许转载的,一般不允许全文转载。

 

四、为什么网络是例外?

因为网络传播中容易复制的特殊性,在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中,相对于非网络,立法倾向于更保护权利人。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是和实际生活中不相吻合的,有点恶法的味道。现实中全文转载的非常多,哪怕是写明不允许转载的。网络世界按理来说,应当是更倾向于社会公众,而我国如此立法,曲高和寡,人们不买这个法律的帐是可想而知的。而且权利人维权成本比较高,因此,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想而知。

 

本文系老袁上次问题的答案,感谢我的同事詹毅的帮助。这一块领域的东西平时少碰,也无利可图,实在没多少兴趣做深入分析。不过,老袁可以依旧该干嘛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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