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 近 年来,在中国各地,拐卖儿童犯罪已泛滥成灾,且成愈演愈烈之势.据资料显示和保守估计,在中国大陆每年被拐卖的儿童达数千人,这些被拐卖的幼小儿童从此离 开了爸爸妈妈温暖的怀抱,骨肉分离,天各一方,有些孩子被买方收养,还有一些被卖到各地的城市流落街头,成为一些犯罪团伙操纵的行乞和偷盗工具,幼小的孩 子因完不成乞讨盗窃任务受尽虐待,被那些丧尽天量的犯罪分子用刀割,用棍棒殴打,体罚,不给孩子吃饭,可怜的孩子们每天面对的都是邪恶,在他们幼小的心灵 里,这个世界充满了罪恶却没有人去拯救.在一些城市,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伤残儿童在街头乞讨,他们表情木然的躺在街头或坐在木板车上,眼神流露对这个社会的 绝望,他们伤残的原因令人怀疑,新创的伤口鲜血淋漓触目惊心,很多失去孩子的家庭从此陷入了悲痛欲决的状态,就象天塌下来一样,不在有笑声,不在有欢乐, 很多父母常年累月奔波在全国各地寻找自己丢失的孩子,精神倍受打击,哪里一有孩子的线索就赶往哪里,然而等待他们的更多的是虚假的信息,一次次的寻找,一 次次的绝望,有的父母精神失常,有的家里的老人也经受不起这样沉重的打击,过早地离世. 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拐卖儿童三 名之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我认为,刑法中拐卖儿童罪的条款已不能适应日益猖獗的犯罪现象,该罪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条款应予修改, 起刑点5年应改为10年,即拐卖一名儿童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徒刑,拐卖儿童过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即可判处死刑. 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是背后丰厚的利润。 有买方,才有市场,才有利润。云南、贵州、四川是主要的儿童“拐出地”,而福建、山东、河北、广东等是主要的儿童“拐入地”。有些富裕地区的家庭,买个孩子来养也成了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这些都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巨大市场。 我国刑法规定,凡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打拐”的重点是人贩子,处罚也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大多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予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 因此,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只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才可以有效遏制被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从而在根本上消除这一犯罪市场.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