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各地办案,我的特点是一般均找一位当地律师配合。不管是配合我办案的律师还是同案的其他律师在配合中都非常默契。无论大律师还是小律师出场,每一次我都是对他们表示绝对的尊重。十几年来,与全国各地的不少律师也因为办案而结下了深厚的朋友之谊。

但是,今天我还是想说一下一种不一样的感受。

这次在某省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三名被告,只有两名请了律师,一个被告没请律师,除我之外,另一名被告请的是该省最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年轻律师。该所不仅在本省有名,在全国也非常有名,该所主任还是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的副主任。

本案办理已经两年零九个月了,又回到了一审。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法院一审开了三次庭

一审判决的后三被告上诉

二审书面审理后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开了两次庭

三被告第二次上诉

中院第二次二审开了一次庭

第二次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开了一天庭,休庭

至少还要再开一次庭

仍然可能有第三次二审

到底还要开多少次庭不得而知……

 

我为我的当事人做的是无罪辩护,而且我认为根据七次庭审的情况完全可以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

另一名当事人自己认为是无罪的,他的律师却认为他有罪,并一次又一次大声在法院叫到:可不敢不认罪,案子已经办了这么久,无罪还行?他的当事人一脸茫然。

庭审中,审判长拿起一份证据,带着讽刺的笑道问那个被告:你这地址是哪里的,我就住在这地方,怎么不知道有你写的这个地址?你就编吧。说完轻蔑的笑了笑。那位律师看到审判长在笑,他也大声的哈哈笑起来。当事人想解释地址的确是随便填的,但是服务内容是真实的,电话号码填的是自己开的电话是为了提高公司回访满意度。

我辩护认为:单据服务内容真假才是能否定罪的标志,并不能根据单据填写存在部分不真实的信息,而认定单据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为虚假,应该看单据上填写的真实的、并经过公司审核的机器代码。如果机器代码是真实的则可以认为单据显示的服务内容是真实的,至少不能认定服务内容是虚假的。严格的刑事证据标准应该是找到该机器代码对应的客户,由该客户确认服务内容是否存在。并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张票据上有一个错别字,也是单据填写存在“假”或者“错”的现象,但是能依据此一个“假的”或者“错的”字得出单据反映的销售或者服务基本内容虚假吗?

庭审到一半,质证正在进行,该律师又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将该案延期审理。案子审理中控方没有严密有效的证据不正是辩护律师大举进攻的大好时机吗!再说案子已经超期,如果法院不能再法定期限内审结,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呀。

为了尽快解决这起对当事人已经羁押了近三年的案件。休庭后,我又找到公诉人和主审法官,提出非正式的辩护意见,并从法官和检察官的角度考虑提出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要求在立即释放我的当事人,我可以做工作不让当事人上访
,也不提国家赔偿。

这时该律师又打断我的话对法官和检察官说:人已经关了这么久,无罪是不可能的,怎么也可以给他判个罪名。俨然他比法官和检察官还“牛逼”。

倒是法官认真听取了我的意见,表示一定会尽快处理好此案,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力争这次把案件了结,不能再折腾了。

这时该律师又发话了:要不服,再上诉,二审给你个维持原判,你再去上诉,你知道上诉、申诉的成本有多大吗?你上诉、你申诉!

公诉人也在妥协:我们这次已经减少了很多指控,量刑肯定会减下来。

感觉已经差不多了,我就又说了另一种对当事人和法官都能接受的方案。即押多久判多久,宣判放人。法官和检察官均无异议。可是该律师有出口了:那还得交罚金!听闻此言我怒火中烧,恨不得一耳光扇在他那戴着眼镜,笑眯眯的脸上。

然而更为让人恼火的是,他说完罚金的事后,法官也就说是得交一点罚金,我只好转移话题说他们也还有不少钱没有到手,罚金就交个一千两千算了。该律师居然说:呵,那哪行,怎么也得几万呀!

我走出法庭,在细细的小雨中走回宾馆。

很快当事人家属打来电话说,该律师从法院出来后在法院门口对他们几个当事人的一群家属趾高气扬:你们不要再闹了,都要认罪,我已经为你们做了很多工作,不要老认为自己没罪。

当事人家属有人说建议他的当事人辞掉这个律师。我说算了,这人如果真的被辞掉了,没准还会出什么差错!

如果这律师看到这篇文章,请你冷静一下,回想这一切。

几年来公检法证据不足,两次退查,没有任何新证据起诉;两次发回重审不结案;超期羁押,同城送达裁定文书用了四个月之久,比法定审限还长,七次开庭无法认定犯罪。当事人自己不认罪,你强势压着当事人认罪,当事人在庭上的合理解释还没说完,你也没理解当事人的意思就在那里比审判长还厉害对你的当事人大声呵斥,请别忘了你是当事人花钱请来的的“辩护人”。

律师应该有自己的角色定位,辩护律师尤其如此。何况这案件本身完全可以按照无罪的思路来辩护,遗憾的是同案犯的律师非要信誓旦旦地“认罪”,还一次又一次强调“我们认罪的啊”。可怜我那被羁押了快三年的当事人,冤情在身,也只好让我退而求其次,争取尽快出狱,他害怕,因为在他被羁押两年多的那个看守所里,已经死了三个人!

明天一早,我再次会见我的当事人,征求他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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