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大一姐:新华社对最近冒名上大学的事情发了一个锐评,“冒名顶替上大学,必须查到一个个具体的责任人”。但这种案件通常的结局是,即便查到一个个具体的责任人,受害人追索权利补偿也往往非常无力。
无力并不是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或者法院懒政,而是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法律就没有“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保障条款。涉及冒名顶替案件的审理基本全部是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或者“侵害受害人姓名权”来定罪和对受害人做补偿。
但这些罪名与案件中受害人最真实和最严重的受教育权被剥夺,都没有关系,于是导致所有的冒名顶替案件,都留下一个共同的遗憾:那些被偷走的人生,无人负责。
唯一一个例外是2001年的“齐玉苓案”。
这个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无非是家庭环境略好的陈晓琪同学,截走了穷孩子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上了学,而穷孩子就此一生改变,只能挣扎求生。
这个案子被为“21世纪宪法第一案”,是因为当时最高法院针对齐玉苓案出过一个批复。
批复的内容是: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关键词是“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是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所以此前地方法院审理齐玉苓案件时,只支持了她的“姓名权”被侵害,而无法对她要求的“受教育权”被侵害做出补偿。
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第一次将宪法引入了司法,确定和践行了公民基本权利受保护这一宪法原则,使长期以来只在宣传中发挥作用的宪法走下神坛,成为普通人争取权利的工具。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从传统理论上讲,宪法是用来规范国家权力的,最高法院这一解释,让法院根据宪法来审查或考量政府行为是否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成为可能。因此,司法界和媒体立刻热情洋溢的把“齐玉苓案”与美国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做比较,认为最高法院的解释,撬动了“宪法司法化”的第一块砖,将成为中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走上司法独立、宪政改革的起点。
2001年8月,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在《人民法院报》专门就“齐玉苓案”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指出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该批复首次打破了“沉默”,“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热情的背后,还有中国1999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新气象,差不多同一时期,“2000式审判服”惊艳露面,一改过去军服和肩章的政治化特征,中国司法似乎正在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
然而这只是一厢情愿的热情。
据《南方周末》报道,有关“齐案”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久,最高法院就有内部通知,称“下不为例”。在执行层面,“齐玉苓案”虽然惊动最高法院搬出“宪法”,判定原告受教育的“宪法权利”被侵害,但最终实行的仍然是“民事赔偿”。
而虽然此后几年,宪法权利案件有过短暂的风起云涌,出现过“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不统一案”、“蒋韬诉银行招工身高歧视案”、“周香华诉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案”等追求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案件,却基本都不了了之。
“齐玉苓案”最终成为中国宪法案的绝唱。
2008年,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甚至连废止理由都没有,只写了“已停止适用”。曾为“齐案”叫好的黄松有也在这一年因贪腐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
事后看,妄图以一个不起眼的案件推动中国宪政改革简直是一个堂吉柯德般的尝试,其结局几乎在一开始已经注定。
但齐玉苓案之后没有解决的问题今天仍然存在,那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到哪里寻找救济途径?谁该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责任?目前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18项,有具体的法律保障的只有9项,剩下的9项权利怎么保障?
这个问题无法解决,不管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度有多高,不管如新华社所评,追责的人有多全,所有冒名顶替上学案件的遗憾都仍然无法解决。
——————————————————————
以下评论由CDT辑自网络:
全宇宙最好的允儿:山东这事不敢继续查的,最高法直接冷处理,这比塌方还可怕,查了几所学校就有200多顶替的,这要是查全省全国…怕是图书馆管理员都要上线了,韭菜都要觉醒了
荒野之息史瑞克:我突然想起来前两年,河南有个检察官怀疑自己女儿高考试卷被调包的事儿(后来证明是学生撒谎),我估计这个检察官其实是知道有调包或者替身情况出现的,否则这么容易就怀疑了呢。我记得当时的新闻里说这个检察官就是反贪腐这一块的。
李梦乡乡长:一百年了,那些前赴后继的仁人志士,流血奋斗的蓝图,还没有实现。走向共和仍在路上。
济南5号避难所:可惜这个司法解释删除了,山东的高考腐败要严惩,可是根上不动,有什么用?小贪官不过是大贪官的狗腿子,死了一批狗腿子,会有千万个新的狗腿子来投靠。
徐倍倍0301:为什么小偷要负刑事责任,而“偷走”别人上大学资格的人不用负刑事责任呢?“偷走”了别人的大学人生,不比偷几千几万块钱更恶劣吗?
梓wdlwxyh_2:大国梦,圣君梦,侠客梦,梦梦皆碎。大国梦乃别人之帝王梦,非尔之梦……
陆紫肆陽:唉,荣姐有telegram频道么,真怕哪天你说了太多实话在国内各平台被ban掉找不到人。
每天每天豪大大:讲个笑话,高考公平
潛水艇27號:2000年能做解释,2008年能废止。呵呵,难道做出的解释影响了和谐,二十年了,一步一步的退步啊。
蕉下客3399:胡温十年小城天长:不破不立,镰刀锤子什么时候倒下,司法才有可能独立………
焦溜丸子好吃:2000年:“受教育权”由最高法明确,冒名顶替案有法可依;2008年:司法解释撤回,宪政倒退;2013年,报道司法解释撤回的南方周末被接管。
小布尔乔亚无病呻吟道:都啥时代了为啥还有那些人不愿意改革呢。。。感觉博主说的这些事情改一改不是更好吗?而且这种事也不会侵犯哪些高层的利益吧?
不匿名用户nay:公开、透明、明确权责,就是在要官僚集团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