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一直是个敏感话题,许多网友对此牢骚满腹,比如查阅资料不方便了,与海外亲友交流不方便了等等。

有的还会抱怨说,凭啥帝吧能出征FB,我们就不能出去为国效力?

不过,抱怨归抱怨,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别的不说,如果哪天让警察蜀黍上门问候,小心脏恐怕不一定受得了。

近日有网友爆料,浙江公安部门频频对个人翻墙用户进行治安处罚。为一探究竟,笔者对此进行了检索梳理。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公开平台上,以“非法定信道”为关键词检索,共有62条记录,案件名称均为“XXX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其中,最早的一条案例显示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该日期之前的案例可能没有收录),最晚的一条显示时间为2020年9月1日。

以上结果说明,迄今为止,浙江公安部门其实一直未放松对个人“翻墙”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一直就这样,不是最近才有!

一直就这样,便对么?

经查阅上述62个案件的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结果一般为训诫、警告,有少量进行了千元左右的罚款。

梳理发现,上述62个行政处罚案件,公安部门做出处罚的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网上曾经流传的那份比吸毒处罚还重的“翻墙”处罚决定书,引用的也是这两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1996年2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并实施,1997年5月20日做了一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

考察《暂行规定》第六条,其中对于个人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该条规定中有一专用术语至为关键:信道。该术语的解释,直接关乎行政处罚适用的正确与否。

但是,《暂行规定》并未给出“信道”的定义,该术语的定义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中。

《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上述规定中,对于“国际出入口信道”界定为“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显然,通常情况下,VPN翻墙使用的绝对不是非法“物理信道”。VPN是英文virtual private network的缩略词,意为“虚拟私人网络”。其无论采用何种技术和架构,在国内接入国际互联网时,“物理”上仍然使用的是信息产业部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这个是合法信道!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适用《暂行规定》第六条对个人翻墙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逻辑上是存在瑕疵的!

与“翻墙”行为相关的其他规定

实际上,与“翻墙”行为有一定关联的规定还出现在另外一部行政法规中,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上述规定中的“查阅”一词非常刺眼!这个“查阅”,当然不能仅仅限制“翻墙”浏览国外内容,也包括不得浏览国内网站上的“非法”信息。管你是查,是阅,还是查阅,只要警察蜀黍愿意,都在禁止之列!

现在网络上色情信息泛滥,时不时地就跳出来霸屏,其他非法信息往往也不能轻易辨别,所以,说不定我们鼠标一点,居然就违法了!你说厉害不厉害?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小心点吧,免得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处罚“翻墙”行为

2020年2月5日发布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中,已经删除了原来版本中的下列规定:

六、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七、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一、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十二、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