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理大围城》等电影将成绝响?政府宣布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今日(6 月 11 日)刊宪生效,对于打算公开上映的影片,检查员检查分级时,需留意影片中“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对相关行为的“描绘、刻划或表现”,以及可以合理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这些行为的内容。如检查员认为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罪行,或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可能会危害国安,应得出“不宜上映”结论。

指为落实国安法修订指引 检查员有义务

按目前的《电影检查条例》,计划上映的影片要送呈电影检查监督,检查员可决定影片是否适宜上映、对电影分级、要求删剪及附加条件。

政府宣布已修订检查员的指引,落实国安法中香港特区有履行维护国安职责,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电影检查员在考虑电影的影响时,要顾及自己有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安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指引,检查员须小心留意影片中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的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国安的行为或活动的“描绘、刻划或表现”,以及一些可以“客观和合理”被视为“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危害国安行为的内容。

可要求删剪纵火、刑事毁坏等内容

政府称一般而言,如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罪行,例如煽动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或勾结外国、宣扬恐怖主义、发布或展示有煽动性的刊物等,而整部影片本身“相当可能”危害国安,或产生的影响可能令观看的人危害国安,“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除了禁止上映外,指引亦指示可以删剪部分内容。如影片中有描绘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能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暴力行为,例如“暴乱、纵火、刑事毁坏”,而相当可能“鼓励或煽动”观众做出类似行为,“则有关描绘不得在影片中出现”。

指引又列明,检查员判断时要考虑描绘的细致程度、篇幅、整体舖排、是否声称取才自真实事件、是否以偏颇手法表达观点等。

至于影片是否构成煽动,据指引,检查员应考虑影片是否有任何内容、“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鼓励或建议观众依从影片作出类似行为;以及如果有的话,就整体剧情、舖排及情况而言,煽动观众的意图是否“合理地明显”。如两个元素都存在,检查员应将上映该影片视作“可能构成煽动干犯国安法”。

严查“声称”纪录片

指引中亦有段落特别提及纪录片,虽然无明确提及国家安全相关,指引列明,若一部影片声称是“纪录片”,或声称报道或重演和香港有密切关系的真实事件,检查员要更审慎,因为本地观众可能有较“强烈的感受”,可能令观众相信和接受影片全部内容,检查员要留意影片是否有偏颇、未经核实、虚假或误导的敍述或评论,以及有多大可能令观众模仿。

而在涉及“令人厌恶的行为及罪行”的细则中则提及,如影片描绘的“令人厌恶行为”属危害国安行为或活动,检查员应仔细考虑影片上映,会否削弱观众国安意识或对守法的重视,或扭曲他们对何谓合法的观念,“导致或鼓励”观众以身试法干犯国安法。

指引对影片的预告、宣传和包装亦有规定,在决定宣传资料是否适合公开展示时,电影检查监督要考虑宣传品是否意图“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任何犯罪行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