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英杰 | 评论(4) | 标签:时事观点

一个男人“杀”了另外一个男人,被判刑并坐了11年大牢后,另一个男人重现人间,这才得以洗冤。这就是赵作海冤案的过程,但这个过程认真梳理起来,令人触目惊心,头皮发麻。5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政法委书记向赵作海道歉,表示坚决不回避错误。目前,当地已正式立案,着手查究相关责任人。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过这么一句话:“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遗憾的是,正因为相关部门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了这起十分罕见的冤案。在这桩案件中,事实远比评论有力量。根据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我大致梳理了赵作海冤案形成的“三部曲”。

第一部曲:公安部门刑讯逼供。在这个环节中,刑讯逼供,凭口供办案,已决定了案件必然走向错误方向。据悉,赵作海无论在派出所还是县公安局都挨过打。“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虽说那具无头尸经DNA鉴定仍无法确认身份,公安机关仍然把经由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当作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第二部曲:检察机关顶不住“压力”。该案移交检察院后,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直至拒绝接卷。但是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导致赵作海超期羁押。后来,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中,当地政法委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案,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正因如此,检方在没有增加什么新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了公诉。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可问题是,设若时光倒转,检察机关肯定就能够在开会形成结论后,要求推倒重来吗?

第三部曲:法院判决“疑罪从疑”。既然开会形成结论,接下来的起诉、判决显得“顺理成章”。也因如此,尽管当时律师对赵作海做无罪辩护,尽管赵作海当庭说自己遭到刑讯逼供,法院都没有采信。随着省高院复核一锤定音,赵作海也失去了最后一次就错的机会。倘若不是赵振裳“复活”归来,赵作海还不知要经受多少年牢狱之灾。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都在说“疑罪从无”,但当年普遍遵从的是“疑罪从疑”或“疑罪从轻”,也就是有罪推定原则。正是这个原因,赵作海以故意杀人定罪,却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死缓。这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司法理念,很难说如今就已经彻底消失。

赵作海终于走出了监牢,虽然五十多岁的他已是满头白发,看似一个七十老翁,虽然他已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但他终于还是洗脱了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罪名。只不过,这一场“洗冤录”来得不无偶然——和佘祥林案一样,假如不是“死者现身”,几乎不可能会出现如此惊天逆转。还不得不承认,在公检法“联合办案”机制下,一旦哪个环节出问题,那将很难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这一点,应当是赵作海一案中的最大教训。

20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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