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柘城县农民赵作海杀人冤案,因被杀者返回家中,坐牢11年后洗清。这件事被称为“河南佘祥林案”。
联想取譬,缘于两个案件的高度相似。湖北农民佘祥林与河南农民赵作海,都是“杀人犯”,都因控罪中的被害人突然出现而洗冤,都有一具无名尸体作为“铁证”,都坐了11年牢。只是,佘祥林被判的是15年刑期,赵作海被判的是死缓刑。
错案有一路到底的通畅机制,洗冤只能寄望于发生奇迹。这样的刑事司法,也可以略无愧色地自称为“法治”的。
估计是因为案件还有疑点,所以两个“杀人犯”的命还是保住了。这是万幸,佘祥林和赵作海这样的人,还应该“谢不杀之恩”。像河北的聂树斌,因强奸杀人被枪决10年后,又有名叫王书金的犯人供述自己作下导致聂被毙的那个案件,结果王也被枪毙了,聂也被毙了,而且聂案未得重新调查。这不是比佘赵二人更加倒霉?
冤案中的每个人,都是单独地面对着制造冤案的成龙配套的机器。机器碾压肉身的碎裂声,是含冤者一个个承受的。棍棒是一种同质的物体,机器是一种同质的机制,而含冤者虽然也是一个类别,但作为个体,每个人都是特殊的人,每个含冤者都孤独地面对着恐惧、摧折、疼痛,从而自我加罪,并被整到服服帖帖。
当我们说到受害者群体,令人震撼的将是一个统计数字,但如果我们想到每一个都是一个世界,会更加贴骨连心地设想含冤者所经历的非言说可以尽述的肉体和精神的磨难。在赵作海的报道中,我们看到赵作海曾作过9次有罪供述,他没有去推翻这些证词,判决后也从无申诉。
谁能指责赵作海放弃了自己的申诉权利呢?佘祥林是上诉过的,冤案被推翻了一点点没有?刑事司法机关在冤案中的流水线作业,足以摧毁含冤公民对法律体系的全部信仰,那些冤案编成而不断申诉的人,大概不仅无补于事,还会被定性为“不肯接受改造”吧,那就连减刑的机会都会被剥夺。
在冤案呈现真相后,“赵作海沉默半晌,最后抑制不住地涕泪横流,失声痛哭”,并且感谢了监所多年来的管理教育,离开监狱时赵作海忍不住鞠躬致谢。蒙冤者9次自陈有罪,错坐11年牢,由此,他一定领教了“专政铁拳”的完全含义。蒙冤者洗冤时唯有失声痛哭并鞠躬致谢,“铁拳”强大得使悲愤之感都能消失,鞠躬和感谢变成蒙冤者的日常行为,这是何其成功的“感恩教育”!
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赵作海案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死缓判决,3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赵案经柘城县公安局侦察,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商丘中级法院判决,河南高级法院复核,这些相互监督的机关,没有监督案件的诸多疑点。
在监督办案机关和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之间,显然选择后者更容易,更合算,而且更合乎规则。毕竟,他们都是“国家司法机关”,而公民只是一个人;他们是“兄弟单位”,属一个系统,而公民在他们的系统之外。“官官相护”,未必是基于一个具体的利益,也可能是基于一种系统的协调;未必只是官员与官员之间,而且包括衙署的相互拱卫。于是,一个公民要不要坐牢甚至杀头成了小事,而衙署之间配合工作、走好程序成了大事。
赵作海已经获释,大家都慨然承认是一个错案。赵作海被捕后,9次作出有罪供述,并且无翻供、无上诉、无申诉,柘城公安局的发言人“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但赵作海的前妻和“相好”都说她们被公安局讯问时分别受到了刑讯。
如果赵作海受到了刑讯逼供,我能够理解他为何对一起未作过的罪案反复自我加罪,按电影来说,这算是普通的纪录片,能揭示非人道审问的凶恶。如果赵作海没有受过刑讯逼供,公安局固然可以减少一些过错,但我会感到更加毛骨悚然。一个人进了公安局,不受任何肉体凌虐,就不断自诬招供,他怕的什么呢,以至于未经疼痛加身就对杀头之罪招认不已?这大概是恐怖片才会有的事情。
巨大的恐怖阴影未必来自于具体的技术或手段,而是来自可怖的整体氛围和背景。但我们不是在看电影,而是在考察一个事件,这是社会现实。普通人到了司法机关,不劳刑讯就会把自己捏造成杀人犯,判罪后沉默领刑,这种至高境界的冤案制造,难道不比依赖现场呼喝杀伐更加恐怖瘆人?
2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