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36条,依旧是幻象 温克坚 5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细分为36条,因此被舆论称为“新36条”。原则上,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 国防科技工业等6大领域。同时,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这个意见看上去很美,尤其在中国经济处在一个前途未定的阶段来看,这个意见给人带来不少安慰,似乎表明决策层对市场化改革道路的重新宣示。 因此,新36条发布后的舆论讨论,大多对此持有积极评价, 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预示了中国经济继农村改革和国企改革之后的第三次重大的制度变革,新36条可能带来巨大的政策红利。那么这次新36条的推出,是否给人新的希望呢? 表面看来, 这次意见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是让人鼓舞的,如果意见得到真正实施,意味着垄断领域大幅度开发, 经济自由得到拓展, 的确可能提供中国经济新一波增长的制度空间。 但是2003年以来的经济政策的诡异格局,让人无法轻易相信这么重大的利好。 如果人们不健忘的话,应该记得2005年前同样公布了一个“36条”(国务院于2005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官方记录, 这个非公经济36条推出后,国务院出台了四个配套文件,中央各部委发布了38个配套文件,而各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更是数不胜数。但是结果已经为公众所熟知, 那就是那个非公经济36条提供了一个海市蜃楼,提供了一种幻象, 多年以来的经济真相是,垄断加剧,国进民退,私营企业税负沉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制度性障碍根本没有破除。 如果历史本身提供了这个镜鉴,那么稍微做点现实分析,则更加打击人们的信心。 首先,这个新36条本身的权威性存在重大疑问。毕竟这种以“若干意见”为名称的红头文件,其法律地位是不确定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怎么可能改变由无数同样由红头文件,包括条例,法规锻造起来的经济进入障碍? 哪怕纯粹从语义上来说,“若干意见”也很让人费解—-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意见?是指令?是建议?是参考? 如果这个36条明确的代表了决策层的意见,可以有更好的措辞,比如通知,决议等等。 另外,熟悉中国政治格局的人们都知道, 在经济决策中,国务院的决策权是有限的,重大的经济决策需要党的机构, 中央委员会,或者政治局等等参与,因此只有一个以党政名义同时发布的指令,才具备必要的政治权威。 其次, 这次的36条来得相当突然。官方事先并没有放风,媒体也没有进行讨论,更重要的是,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根本没有有效参与。这样,这个新36条本身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础, 根本无法贯穿中国庞大的官僚体系和地方政府机构,很可能淹没在官僚机构的层层落实中。 再次, 这个新36条的措辞和许多要求本身是模棱两可的,根本无法让人指望。 比如其中有关民营企业参加兴办金融机构的条款: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 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 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这些意见与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金融领域的开发和竞争相比,意境不能同日而语。在一个多年计划体制养成的金融体系下, 没有锐利的改革意愿,没有冲击力的政策变化, 民营资本根本无法奢望改变金融领域的生态。 再次,这个新36条意见的出台很明显带有应景和实用主义的特征,比如意见还是认为国有资本要坚持在诸多领域保持核心地位,似乎只是赏赐性的给予民营资本一些空间,这种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是让人心寒的。可以看出决策层依旧没有从战略角度来认识私有产权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经济的根本作用,依旧迷信于国有企业编制的种种幻觉。 最后,对中国经济的理解,如果没有一种政治经济学视角,那么这种理解往往是肤浅的。根据政策的字面内容,去推导可能的政策后果,往往是幼稚的。实际上,那些控制中国社会的权势集团已经和控制石油,电信,金融,电力,铁路等等关键产业的利益集团合二为一,他们一方面攫取了垄断利益, 另外一方面拥有主导政策的能力。没有政治结构的改变,没有公众政治意愿的输入, 指望权势集团顺应潮流, 主动打破垄断领域,推进新的市场化政策,往往是缘木求鱼,竹篮打水。新的36条也许给人提供了一些想象的空间,但是仅仅是想象而已。 20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