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打黑的副支队长潘立新勒索未遂“黑打”省政协委员黎庆洪
公开举报信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侦办的“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第一被告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职责的规定及《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的规定,公开检举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打黑的副支队长潘立新,在侦办“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勒索所谓的“黑老大”黎庆洪;勒索未遂即对黎庆洪一家父子三人黎崇刚、黎庆洪、黎猛进行“黑打”,制造冤案。
黎庆洪写给本律师的材料中提到其被潘立新勒索财物的情节如下—— 在侦办“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期间的2009年2月21日中午12点过,四名警官把黎庆洪提到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办。当时还是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的潘立新让手下都去吃饭,由他独自看守黎庆洪。期间,潘立新说他给黎庆洪推荐一位律师,费用在200多万,保证黎庆洪不涉黑,也不会收黎庆洪任何东西,但必须付现金。黎庆洪认为自己本来就不涉黑,除了借枪打猎的持枪行为和赌博,其没有做过其他什么违法的事,自己的每一分钱都是依法纳税赚取的,便拒绝了潘立新。被拒绝后,潘立新很不高兴,让黎庆洪走着看。接着,潘立新又问黎庆洪是不是欠王院林的钱。黎庆洪说是,潘便叫黎庆洪打条子给他。黎庆洪问潘是否有王的委托书,潘说没有,要什么委托,这件事再不配合,他就要翻脸了。然后,潘拿手机拨电话,是打给王院林的,拨通后让黎庆洪接。黎庆洪和王院林通了几分钟电话,问王在哪里,王说在香港。挂断电话后,潘立新对黎庆洪破口大骂,“你他妈的欠别人钱不还吗?”还踹了黎庆洪几脚,打了他几耳光,问他到底打不打条子。黎庆洪不愿意打条,又怕潘立新,便准备打,问潘日期打多久,潘又想打电话问王院林时,外面有脚步声,潘就说当天不打了,等把时间问清楚了再打。
由于拒绝了潘立新要200多万元“律师费”的非法要求,黎庆洪当天被继续逼供、诱供,搞其越界采矿和偷税罪,一直被整到凌晨4点,才被送回看守所。 黎庆洪称,在其被抓之前,开阳县公安局曾以黎庆洪的朋友龙康任法定代表人的“涌鑫”电玩城设置赌博机而对之进行了行政处罚。黎庆洪认为与 “涌鑫”电玩城相距不远的“隽才”娱乐城,经营内容与“涌鑫”完全一样,处罚“涌鑫”而不处罚“隽才”,对“涌鑫”不公,遂从开阳县公安局到市公安局再到省公安厅,执着地举报“隽才”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结果,“隽才”受到了与“涌鑫”同样的行政处罚。在检举“隽才”的过程中,黎庆洪曾与时任开阳县公安局局长的潘雁发生不愉快。在被抓以后,被审讯的过程中,黎庆洪对自己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涌鑫”电玩城的多位股东,一起被以涉嫌赌博罪立案追诉,感到不公平,认为当时还在正常经营的“隽才”不犯罪,以“涌鑫”设置赌博机而追究“涌鑫”经营者的赌博罪就没有道理,遂向潘立新检举“隽才”的赌博问题。对黎庆洪的多次检举,潘立新都不管,还骂黎:“你他妈的,还没有搞懂是为什么被抓的吗?” 黎庆洪还称,2009年5月5日,公安人员再次对其提案。将黎提到打黑办后,潘立新找了个机会让黎庆洪打了两张条子,一张300万元,日期为2008年8月2日,一张135万,日期2008年8月19日。黎称其之前提案按手印用的印泥与打两张借条时所用的印泥是一样的,有关部门可以作鉴定。
黎庆洪的妻子叶萍也向律师反映了潘立新向黎家勒索财物的问题—— 在2008年底快过春节的时候,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大队的人去查黎庆洪公司的东西搬到什么地方去了。当时是黎庆洪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宋筑和她母亲张学珍带他们去看的,东西放在宋筑家的一个酒厂的仓库内。之后,张学珍告诉叶萍,说打黑办的潘立新在车上和她们讲,黎庆洪的一切都掌握在他手中,如果让他在黎庆洪家矿山占股份的话,就可以让黎庆洪只判三四年,黎崇刚和黎猛取保。之后,张学珍就以黎庆洪干妈的身份带叶萍去见潘立新。在贵阳市普陀路的凯乐伯会所与潘立新见面后,潘没有说矿山占股的事,只叫叶萍出钱。叶萍表示,这事除非其公公黎崇刚取保后才能表态。(潘立新当时已告诉叶萍,黎崇刚已经被网上追逃。)潘立新说如果不放心的话,可以先付一半。叶萍问一半是多少,张学珍就在旁边说是50万元。叶萍说要和家庭里商量一下。潘接着说,黎庆洪的命运掌握在他手中,他们可以把黎庆洪搞得一无所有,最后比喂猪还要惨。(之后,潘立新跟黎庆洪的二妹黎庆丽也说过这个意思。)当时,叶萍怕是圈套,又怕是犯法的,一直没有答应。过了几天,叶萍把这事给蒙祖云、吴刚林、黎庆丽讲了,还给吴刚林讲让他征求一下公司副总黄陆兵的意见,因为黄是懂法的。之后,黄陆兵在电话中告诉她,这事搞不得,是犯法的,所以之后就不了了之了。
目前黎庆洪已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罪并罚,一审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黎庆洪及其公司名下总价值数百万元的多辆高级轿车也被作为“犯罪工具”予以罚没;黎庆洪的弟弟黎猛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罪并罚,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则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非法采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从判决结果来看,黎庆洪父子三人似乎罪大恶极,然而,与贵阳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对黎庆洪一家的追诉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黎庆洪一家在开阳县一直是捐资助学、扶贫济困、造福一方、热心公益的典型。多年来,黎庆洪一家每年回馈社会上百万元,先后为资助贫困学生等公益事业捐资捐物近千万元。黎庆洪曾出资在共青团贵阳市委成立了“爱心助学基金”,注入大量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为了宣传贵州、宣传开阳,他组建了绿色磷都贵州开阳拉力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与韩寒等著名车手竞技,曾获得全国汽车拉力赛六盘水拉力赛N4组第三名的成绩。他还协助开阳政府,争取中汽联同意在开阳举办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分站赛,并获成功。其组建的绿色磷都贵州开阳拉力车队也于2005年年底被县人民政府授予“宣传开阳特别贡献奖”。据本律师向黎庆洪生活过和经营过企业的开阳县花梨乡、龙水乡等多个乡村基层组织调查,没有任何一个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反映黎庆洪一家存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黑社会”行径,相反,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们反映的都是黎家扶贫济困、热心公益、造福一方、与人为善的事迹。
一审庭审中,被指控为“黑老大”的黎庆洪对所被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坚决否认;对所被指控的具体犯罪,除了赌博、非法持有枪支外,一概否认。黎庆洪表示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只是参加过赌博,但没有开设赌场,借枪打过两次猎,但从没有在公共场合显示过,称自己对得起所获得的各种荣誉,“在开阳县我不是最有钱的,但我的社会责任感在开阳县是数一数二的”。黎庆洪的一审辩护人、贵州著名律师、曾伟雄(贵州大学教授)、卞海燕(开阳县政协副主席)为黎庆洪被指控的多项犯罪作了无罪辩护,而黎崇刚和黎猛的辩护人也分别为黎崇刚和黎猛作了无罪辩护。
宣判当日,被判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黎庆洪当庭撞墙喊冤。同案被告一致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据了解,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在本案二审中仍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无罪辩护,而黎庆洪父子三人的律师,则为黎家父子被指控的所有犯罪作无罪辩护。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黎庆洪及其弟弟黎猛根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黎庆洪及其父亲和弟弟被指控的犯罪,一项也不能构成。然而,黎庆洪一家却最终被打成了“黑社会”,三名成年男丁全部被治罪下狱,近乎被“灭满门”,黎庆洪更是接近了无期徒刑。 透过整个卷宗材料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完全是先入为主,明显是确定要把黎庆洪一家办成“黑社会”。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行为,都是围绕着怎么把黎庆洪一家定成黑社会犯罪团伙,怎样把黎庆洪及其父亲办成“黑老大”而展开的。办案人员怀着有罪推定,围绕着黎庆洪及其父亲经营的所有项目、有合作关系或竞争关系的所有人去对黎家的“违法犯罪”进行地毯式的“挖掘”。
为了治黎家父子的罪,办案人员简直“饥不择食”,将黎庆洪家的矿山收购和转让以及开办公司等正常经济行为,也列为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甚至连黎庆洪家经营矿山的多年中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也作为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也许是发现这些都无法对黎庆洪一家定罪,侦查机关就把黎家转让矿山对方只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因未完成交易而未申报纳税的问题当成偷税犯罪处理,现由税务部门“配合”去做出构成偷税的认定,充当罪证;同时,又将开阳县国土局早已移交贵阳市国土局调查处理的马口磷矿与清江磷矿之间双方均存在的越界采矿纠纷,作为黎家的犯罪事实,现由开阳县国土局作为刑事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移交,并由国土部门现委托鉴定机构“配合”作出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的鉴定结论,充当罪证;另外,还将2005年就已处理过的黎庆洪的弟弟黎猛非法持有枪支的问题翻出来现由检察机关“配合”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另行作为犯罪追诉……由开阳县公安局要求检察院对黎猛的不起诉决定予以复议的“开公要复字(2008)1号要求复议意见书”中“(2008)1号”,分明反映出办案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特殊“照顾”!
也许是为了“配合”办案机关把黎家办成“黑社会”,在卷证据中很多所谓证人的“证词”,都竭力强化黎庆洪父亲黎崇刚的“凶恶”,以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需要的“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罪恶”特点。其中有一位证人叫吴万前,是原开阳县公安局副政委、检察院副检察长,退下来后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一起合伙做矿生意,其“证言”中居然说黎崇刚凶神恶煞的,他们都怕他,所以就让他合股,其没出钱而给了其大股份,云云。黎崇刚作为一个乡镇的矿老板,居然能凭“凶恶”吓住了当过公安局和检察院领导的人!——这明显是为了体现黎家的“黑社会”性质而编出来的故事!然而,就是这个似乎是为了把黎崇刚“证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黑社会”从而把黎崇刚形容得很凶恶的“证人”,在通过与黎崇刚合伙经营矿山了解其“凶恶”本性之后,竟然又与黎崇刚合作经营其他矿山。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一起合伙做矿山生意的“证人”张昌勇与莫明华的“证言”,也复如此离奇!——此二人在后来黎崇刚跑到重庆去“避风”后,还专门跑去重庆看望,给黎崇刚送钱过去,而在其笔录中却也像吴万前一样,说黎崇刚如何凶恶如何欺压他们。
据本律师调查,现已去世的吴万前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已经身患重病,不能够开口说话。公安机关洋洋洒洒的笔录显然是编造的。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把黎家经营发展过程中所有接触过的人,所有经营过的项目,都查了个遍。对所有人和事的调查,侦查人员都往指证黎庆洪一家“黑”、“恶”的方向引导,往“有罪”上靠,以致弄出了当过公安局和检察院领导的人,怕黎庆洪父亲凶恶这样的离奇故事。而司法机关不知是有意为了让开阳县党委、政府难堪,还是为了给黎庆洪一家罗织“罪状”的需要,对开阳县政府在重点工程久铜公路建设中因移民堵路导致工程长期停工而找本是当地人、与堵路的移民都沾亲带故、在当地有钱又有声望的黎庆洪帮助政府协调解决问题,也作为黎庆洪组织、领导“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状”。
据了解,在一审庭审中,所有被告人都称受到刑讯逼供,所有被告在听到公诉机关宣读的自己的口供后,都表示与自己说的不一样;而从卷宗材料来看,公安机关几乎对所有被告人都有从看守所外提审讯。有的还多次被外提审讯;一些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并进行讯问却未被作为被告人起诉的有关“证人”证言,竟然交待了很多自己没有参与也不可能了解的“案件事实”。而其中一些“证人”在接受律师调查时,也称公安人员编造、逼取证词。
也许是出于“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把黎庆洪一家打“黑”的“形势”需要,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认证,对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明显不公正。一审法院不仅不通知任何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对要求出庭证明黎庆洪、黎崇刚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人田维斌,也不安排其出庭作证;对明显不存在的事实,互相矛盾的证据,明显不能成立的罪名,一审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一一予以认定;对黎庆洪的一审辩护人提供的用以证明黎庆洪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证据(包括花梨乡广大民众的请愿书和花梨乡人民政府、开阳县民政局、开阳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黎庆洪被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证据,一审法院却根本不作认证。 有媒体进行调查采访后对这起涉黑案件提出质疑,有媒体甚至直接指出本案是“黑打”。本律师调查发现,有关媒体记者的调查采访也证实,本案诸多证人被诱骗、逼取证词。 黎庆洪一家被打成“黑社会”,父子三人被治罪下狱,虽然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三道关口,但在被告受到刑讯逼供、证人被逼取证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向有关证人进行过核证的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没有向有关证人进行核证也没有通知证人到庭接受质证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不能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黑打”进行合法性背书。
从黎庆洪及其妻子叶萍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黎庆洪一家被“黑打”显然与黎家没有满足负责打黑的潘立新的勒索要求有很大关系。潘立新作为公安部门负责打黑工作的领导干部,在“打黑”的幌子下,带领手下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并公然向黎庆洪及其家属勒索巨额财物,在非法要求未获得满足的情况下,罔顾事实,对黎庆洪一家进行枉法追诉,不仅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 在此,本律师特公开举报潘立新向黎庆洪及其家属勒索巨额财物未能得逞便对黎庆洪一家进行“黑打”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举报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0年6月2日
附一:黎庆洪被罗织涉黑罪名冤判重刑情况反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iyql.html 附二:有关媒体的报道 http://news.sohu.com/20100506/n2719391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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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队长勒索巨额财物不成把省政协委员打成“黑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