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
民办教师在苦难中的呼吁、呐喊、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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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政府和县教育局自1978-2005年以来先后招考的民办教师(有证件为证),[根据国办[1997]32号文件第三条、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可是我县在86年以后又招用了多少民办教师啊?并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证”,据不完全统计,86年后我县招用的民办教师不低于200名,部分陆续转为公办教师,余留40多名,加上后面又招用的30多名留用至今,招用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均混为一谈,这就是民办教师沦为代课教师的根本原因和错误的做法,视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严重渎职与国家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为此我们这些所谓的民办教师在教育的最前线陆续辛勤忠守了十几二十年,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艰苦的条件下,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县政府欺上瞒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导致如今我县民办教师管理混乱的局面,对民办教师相应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当我们为都兰教育一如既往,默默奉献的时候,政府和教育局单方面提出全部辞退我们这些民办和代课教师的方案,并给予少而可怜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当我们接到通知时,心里快要流血了,文件中所言:为了解决教师紧缺,无法正常开课的问题,临时聘用了……。好一个“临时”,10年、30年也算是临时?人生有几个10年、30年?86年以后这些民办教师没有收到过任何辞退、临时聘用等相关文件,就这样被临时用了这么久,堂堂县政府也未免太轻率了吧!
根据都兰人民政府文件都政[2008]146号文件:“凡进必考、综合评价、择优录用”的机制;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2006年本县在本县范围内面向社会招收了一批大专以上非专业人员、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混合在一起的教师,招考中,笔试才占30%,而面试占70%,并制定了照顾分:教龄在10年以上的照顾5分,有《教师资格证》的照顾5分,少数民族照顾10分[这个我们没有怨言],在香日德和巴隆地区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不分教龄长短照顾20分,这是在同一个地区,在这样的招考方案下,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为0的也被正式招用,考七、八十分的却落聘,社会青年、民办和代课教师混在一起参加招聘考试,录用了部分民民办教师和多数短期代课教师,没有被录用的民办教师也随之命名为代课教师,但他们一直在辞退以前被县政府留用着。其产生的原因,不外乎这么几条:一是学校教职工编制不够,聘用代课教师缓解教学力量不足的矛盾;二是学校拿出适当比例的空编用于聘用代课教师,目的是在于搞活县政府和教育内部的用人机制,避免今后因生源萎缩而带来的教职工分流压力;三是县政府为减少财政支出,逃避责任,低薪聘用民办、代课教师。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村教育长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些地区招聘不到正式教师的现实情况下又缺乏适当的政策引导,以致于在各级政府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后又出现“民办、代课教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如此荒唐,实在令人啼笑皆非,不要说在国内,乃至全球也难以找到此类事情,如此不公平,如此不负责任的地方政府,能取信于民吗?
我们认为,政府作出的辞退行为至今尚未终止。因此,都政[2008]146号文件和都政教[2008]185号文件提出按当时文件规定辞退补偿待遇,我们不可行。能否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教人(1992)41号文件意见第一、二款:
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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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兰县政府:_海西民办教师_新浪博客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调整整顿工作要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定编定员以及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相互促进。要根据就近上学的原则,在保证农村小学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人员,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核定教师工作量,定编定员。根据编制状况,有计划地调整或精简多余人员。
调整整顿工作要在稳定队伍、调动积极性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不搞一阵风、一刀切。要做好调整整顿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由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对年老病残的离职民办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使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二、加强制度建设,改善管理,使民办教师工作规范化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办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制
度、任用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要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人事档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业务档案由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现行民办教师的管理体制。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乡镇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因自然减员、选招、考学等因素出现的编制缺额,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师范毕业生或从公办教师中调剂补充,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民办教师。
综上所述:
1、焦学林等民办教师要求都兰县政府县教育局必须改正错误,履行义务,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和以后生活问题,相同事实相同对待,恢复县政府和教育局非法辞退民办教师的教师身份,使之多年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的民办教师享受终身性待遇,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3、根据国办发[1997]32号第七条规定和四部委教人(1992)41号意见;请求对达到离岗退休人员,为使他们年老病残及生活有一定保障,参照离退休的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4、关于都兰县辞退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并给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中的补偿,不分青红皂白、混为一谈、其方案只是掩人耳目,没有切实解决问题的诚意,从实际出发,站在人性和理性的高度,补偿方案请求参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青海省都兰县全体民办教师
周顺邦 刘红英 陈永福 班玛旦正 曹发莲 张文华 张文华 黎英 李清秀 李清秀 李志成 田显学 刘春香 陈海忠 散洛 兰永芬 达洛加 曹发莲 张文华 李志成 陈海忠 唐文强 王雅丽 张永兰 王维友 雅楼太 陈永寿 王玉霞 龙措太 丁艳 康海珍 王兰青 解玉莲 孟国义 喇喜忠 全文善 张桂秀 薄玲玉 刘成海 何浩玉 张文芳 裴秀兰 冯世英 李忠义 王永和 马金花 曹凤花 海晓兰 赛日吉 罗藏多杰 卓玛措 才华 周顺邦 唐曾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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