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难与企业性质无关   2010-6-21 新京报       国有化并不等于法治化,不等于高效率。如此简单的道理,在煤炭资源整合收官之际,再次得到印证。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从去年开始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煤企重组已经进入收官阶段,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整合后煤炭企业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主体已经由过去的中小个体煤矿转为股份制或者国有大矿,占到了75%以上。       这是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数据。       今年1月新华网报道,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消息,目前,山西省煤矿整合重组协议签订率达到98%,兼并重组主体到位率达到94%,采矿许可证变更率已超过80%,煤矿复产、改造和关闭工作已全面展开。整合重组后,山西将形成以股份制企业为主要形式,国有、民营并存的办矿格局,“多、小、散、乱”的局面将发生根本性转变。此话的潜台词是,民营煤矿等于多小散乱,只有国有大煤矿才能做到规模经营,才能遵纪守法,杜绝腐败与环境污染。事实上,在煤矿整合过程中,腐败与污染、血汗工厂成为民营煤矿的原罪,屡被提及。       任何认可我国市场化改革成果的人都不会认可上述轻率的结论。       在市场化改革的今天,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保值增值都是企业的首要任务。民营煤矿降低成本获得巨额利润,国有煤矿何尝不如此?与地方政府争夺资源税、在电力、制造等企业面前竭力要求涨价的都是国有大煤矿。当然,作为市场人士,不能因此认为国有大煤矿违背良知与正义,同样的逻辑,我们也绝不能因为民营煤矿的巨额利润,把不道德的帽子扣到民营煤矿身上。在巨额利润背后,是我国的税收体系与环境监管体系出现了巨大的弊端。       以往矿难频发,民营小煤矿成为罪恶渊薮,在整合之后成为国有煤矿的专利,2009年发生的4起特大矿难,有3起发生在国有大型煤矿。今年以来几乎所有的大型矿难都出自于国有煤矿。股份制与国有大矿并未显示出他们高人一等的觉悟,正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所报道,为了利润,违法违规开采照样盛行。       根据统计,规模越大发生太难的频率越低,但不等于遇难人数越少。国有煤矿的安全性相对较高,地方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3.8倍,而乡镇小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则是国有重点煤矿的11.3倍。机械地照搬上述数据,我们显然应该把所有的煤矿组合成一到两家中国大煤矿公司,但即便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吨煤死亡率也不是世界先进水平,反而是发达市场国家的加拿大、德国、英国、挪威,实现了煤炭开采零死亡率。       不是企业的性质,而是寻租的空间,决定了煤炭行业腐败案件的发生率。       今年6月2日,中国新闻社报道,山西省纪委披露,截至今年4月,共立查煤焦及非煤矿山领域违纪案件1126件,共有1590名贪官“蛀虫”受处,涉及县处级干部79人,乡科级干部436人。在公开的七个典型案例中,主要是从县到乡的公职人员。       去年6月审判的山西“煤焦第一贪”、原山西省统配煤炭高新技术产业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高崇荣贪污、挪用公款一审判决,涉案1000多万元;今年6月一审的山西蒲城县煤炭局局长郝鹏俊,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产35处,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而郝鹏俊交待,“他上面还有人”。       在每桩煤炭腐败案件背后,都能揪出一个甚至一串腐败官员。他们或者将审批权折算成市场价格向企业明码标价,或者直接控制小煤矿参与暴利分配。这并非民营经济之罪,而是审批权市场化溢价之罪。只要不斩断审批权与市场标价之间的联系,审批权越大,腐败越多,溢价也就越高。       腐败与权力共生,国有化不等于公平与法律,在市场化三十年后的今年,在矿难没有因为血泪减少的现在,重新强调法律的独立地位,禁止官员对市场的渗透,绝非多余。 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 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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