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2010年6月1日发生枪击法官事件后,法院面前聚集的人群。 路透社/Stringer 作者 凯文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初向各省区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于6月2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又一个重大推进举措。 在该《意见》中,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称调解是高质量和高效益的审判,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和谐。 《意见》还要求法官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除严重刑事案件外的几乎一切案件。 《意见》还特别提出要做好九类具有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的调解工作,其中包括: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等等。 面对司法缺乏独立地位饱受批评的现状,《意见》更强调:对一些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和上级行政机关配合,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特别是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要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tags: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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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调解取代断案将成为中国法院首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