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昨晚发布公告,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名称,恢复其原有名称鲲鹏航空有限公司,并称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已对公众造成误解,给本来未在该公司投资的河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一决定尚待报民航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报道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已对公众造成误解,给本来未在该公司投资的河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此,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撤销鲲鹏航空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的登记行为,恢复其原有企业名称,即鲲鹏航空有限公司”。
笔者靠知识产权法混饭吃,深知根据2004年施行的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名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搞不明白,这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的字号在哪里?河南只是行政区划,这个航空公司没有字号?或者就是把河南当做字号了?从河南省工商局撤销的意思看,似乎也是后者,不然,北京市XX公司出事,难道就会对北京的投资环境有影响,谁都该知道北京只是行政区划,XX公司自己才是问题的主。这冤有头,债有主,似乎算不到北京头上。《名称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河南的其他含义是河之南?
企业名称是需要审批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这家北京鲲鹏航空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其字号是鲲鹏,符合法律规定;而2009年7月28日,鲲鹏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河南省郑州市。2009年9月25日,鲲鹏航空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莫非,鲲鹏在北京时,算不上一只大鸟,只能循规蹈矩,一展翅河南,就把河南省名霸占为企业字号,河南省工商局居然会违法批准这种字号,令人咋舌。如今,河南航空在伊春出事了,把中国民航二千多天不败金身破了,河南省工商局这时候才发现给其企业名称公众造成误解,影响了河南的投资环境,敢情,整个河南省工商局领导都无人知晓这河南航空,恐怕该航空公司的飞机都乘了不知多少回了吧?再说,即使河南省对航空公司有股权,也不能冠以河南航空的企业名称。至于深圳航空、上海航空等,都是钻了04年前的法规无类似禁止性规定的漏洞,抑或也是鸟够大了?
媒体现在报出的新闻看,当初的鲲鹏其实在其他地方也不算小鸟,很多地方都在争取其落户,河南省当时能争取到这只大鸟落户,恐怕也谈了不少优惠条件,或许,企业名称也是落户时谈定的要件,否则,工商部门不会连这点常识都不懂,一个企业拿河南做字号,没有一定级别的领导指示,恐怕工商局不敢如此造次。
如今,河南航空出事,领导怕影响河南形象,让工商局撤销其企业名称,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撤销字号,虽然不是停产停业那么严重,但是,比较大数额的罚款肯定要严重得多。根据我国参加的TRIPS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企业商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产权,我国国内法对此也予以认可保护,因为企业大多会对其字号进行一定的投资和广告,字号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小,同时,更换字号也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物质损失,大到机身,小到匾额,抬头,信笺,名片等都得换。河南省工商局似乎也需要给河南航空一个听证的机会,不能因为人家出了事故就翻脸,剥夺企业的法定权利。
不过,从河南省工商局违法授予河南航空企业名称,到今日撤销其企业名称的程序瑕疵,可谓始乱终弃。足见河南的投资环境,至少在法制环境上,令人担忧。据报道,富士康公司将在河南投资一个面积比深圳龙华大四倍的工业园,河南省给予的优惠条件更是离谱,如地方财政对富士康出口每一美元补贴5毛钱、优惠的土地有10平方公里之多等等,(见南方周末今年8月18日报道)。笔者预计,以后如果富士康出点什么大事,譬如制造业不行了,估计,这些优惠政策也可能会被“依法撤销”的。好在富士康也不是省油的灯,报道说,“早些年富士康在一些内地城市的投资,实际运行几年下来,许多都未达到最初的规划规模”。
般配!只是,这种不合规矩的野合,最终败坏了河南的名声,浪费了纳税人的钱,糟蹋了农民的地!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