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西抚州宜黄县日前发生一起因强制拆迁导致被拆迁户三人自焚事件,三名自焚者已被抢救送至南昌市的医院医治,截至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对于自焚发生的过程,目前政府和家属各执一词:家属坚称是“被逼急了”才自焚的;政府方面则声称,当日是宜黄县部分工作人员到钟家是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其接受补偿安置。但钟家人抵触情绪十分激动,将门关闭不让工作人员进入,并“故伎重演,将早已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二楼窗户、墙壁和自己身上,不慎误烧伤了自己”。
不管真相如何,综观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有几个关键的事实却是不容否认的:
其一,这栋面临拆迁的三层小楼,,是拥有合法产权的私人财产,房子修建于1999年,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其二,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对被拆迁户断电,逼使被拆迁户只好用发电机用汽油发电;其三,事发当日,分管城建、房管的县领导带队,包括警察、城管在内的40多人强行进入钟家,但在三人发生自焚的情况下,现场手机拍摄的资料显示,没有一个警察和城管进行施救。
按照江西官方的解读,这是一起“误伤”而不是“自焚”事件,误伤也好,自焚也罢,事情的结果是,三个鲜活的生命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私产不被强拆,再次上演了“血”与“火”的惨剧。从媒体对三人现状的描述看,三人中,被拆迁户钟姓一家的大伯,79岁的叶忠诚伤得最严重,现在戴着呼吸机,意识也处于不清楚状态。其次是被拆迁户钟家的母亲,59岁的罗志凤,略有意识但不能说话。另一名伤者是被拆迁户家里的二女儿,31岁的钟如琴伤势略轻,一只手能够稍微活动。
“血”与“火”,这是中国转型期,拥有合法“财产性收入”的民众捍卫自己私权的最极端也最无奈的方式,而同样的惨剧,在过去的数年几乎每年都在上演,由暴力拆迁引发的自焚几乎成了转型中国与法治变迁和经济崛起最格格不入的现象。从人类告别荒蛮开始,强调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文明国家与野蛮制度的分野,因此,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法律是否许可个人合法地追求财富,并对他们取得的财富提供法律保护,这不仅仅对每一个个人意义重大,而且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如此,对于我们这么一个私权的生存空间一贯很狭小的国度,当1988年私营经济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2007年《物权法》被高票通过之时,国人对其的期待和赞誉可谓见证了中国财富观念的重大进步,体现了中国政治立法的历史进程,反映了中国政治理念的变化和财产观念的变化。的确,一个合理的建立在所有权制度基础上的物权法,不但为依法唤起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力和激情所必需,而且也为社会的发展所必需。
但很显然,法律只是带来了某种期待和可能,生活永远是现实和残酷的,《物权法》的通过,并没有给私人财产的保护带来本质性的改观,被学者们斥为严重违宪的旧的城市拆迁条例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依旧成为各地政府强拆的法律宝剑,强拆依然大行其道。2009年11月,成都一个叫唐福珍的妇女,在抵制强制拆迁时引火自焚于自家屋顶,当局在巨大的压力下开始对旧的拆迁条例开始进行修改,并于今年1月29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搬迁程序,补偿的市场化定价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然而,恰恰是这个征求意见的过程,掀起了各地政府争分夺秒进行最后拆迁的盛宴,新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8个月之久,却失去了任何消息,民众在日渐消磨的耐心中不得不再次回到血与火的现实,维护自己的私权。
很显然,中国的城市强制拆迁,源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和对私有财产的公然掠夺,而房地产的暴利和疯狂,为地方政府更进一步的强制拆迁提供了绝佳的平台和机遇。在公权力面前,《物权法》,私有产权,完全成了不可一击的东西,公民的维权,又回到了恶性博弈的周期,在这种你死我活的游戏中,何言建设和谐社会?
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在长时间内的经济实效,诺斯发现,那些保证产权并对经济纠纷提供可以预期的解决方案的国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环境。西方大国的兴衰,近代各国的沉浮都证明了这点: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从现代来看,产权的法治保障功能,在儒家思想统治的地区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反,那些停留于家族和专制统治的国家,如印尼,则难以避免政府腐败和乱流四起。
中国在今年已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财政大国,今年超过8万亿应无悬念,然而,政府收入的来源中,究竟有多少“血”与“火”的代价,当一个社会的公权力总是与民争利,并且总是动用国家强制机器公然褫夺公民合法的财产的时候,即使成为全球第一经济大国,又能获得多少的国际尊重,不能对本国公民的私权负责,又怎可能成为负责任的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