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礼伟 | 评论(2) | 标签:新疆, 族群边界, 民族区域自治
新疆的事件再回首:作为文化符号的族群
(写于2009年7月该事件发生后不久)
庄礼伟
★ 族群可以不是一个政治经济利益共同体,因为族群整体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已经被该族群中不同的社会阶层、职业界别所分割,原有的族群边界意识也可以被全国各族群人民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认同所稀释。因此少数族群成员的利益问题,可以在正常的公民政治、社会自治、司法公正等轨道上去寻求解决。
★ 避免按族群边界来确定公民的政治经济利益边界(一个加上确定的行政地理界限的族群利益边界则更加糟糕),可以说是一个长治久安之策。
★ 关于自治区制度:如何才算是“自治”?“自治区”又意味着什么,容易引发政治上的分歧和争议。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自治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差别的优惠政策,把中央对地方单向的政策优惠等同于自治,如果是这样,“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如改称“少数民族优惠区”。
★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由于已经有了广泛的公民自治、社会自治,再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没有那个必要了。
★ 族群作为一种身份标识,不能在政治经济政策中被过度使用,族群的意义,最好就仅限于文化领域。一个社会如果有强大的由各族群成员共同组合的公民社会,如果有合理有效的社会冲突解决—救济机制,族群的意义,也必然只会局限在文化领域中。
★ 本文在《南风窗》杂志刊出后,《云南民族》刊发郭大烈先生的《少数民族决不只是“文化符号”》,对本文提出反对意见,有兴趣者可浏览、参考:
http://222.210.17.136/mzwz/news/2/z_2_25951.html
【正文】
10年前曾到过乌鲁木齐的二道桥,那时候,就已经有听说到二道桥要小心,千万不要问价后不买东西,天黑前一定要离开,等等。那天我们在二道桥逛了很久,也曾在一些店铺前问价而最后没买东西,晚饭也是在那里吃的,饭后还在不太亮的街市上遛达了一会儿,一直平安无事,遇到的维族人或其他非汉族百姓,态度都很友善。
只是此前在从机场到乌市市区的巴士上,曾看到维族售票员与一操北京话口音的外来游客因一点小事吵架,前者骂道“你们汉人滚回去”。后来又在乌市看到一汉族女郎与一间哈萨克人办的旅行社发生纠纷,女郎叫来相熟的汉族警察把哈萨克人训了一阵子,后者乖乖地听训。但前前后后我们看到,这间旅行社和大多数汉族游客之间,关系还是很融洽的。
老百姓与老百姓之间,能有多大的事?相处的时间越长,彼此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一点在我们坐当地长途车去吐鲁番的路上体会尤深,在满车的当地人和满车的当地人气息中,我们和老乡们颇有一些共同话题,交谈时对方脸上和善的微笑,让我们觉得很安全、很愉快。所以当听到这次“7点5”事件中有不少少数族群同胞救助和保护汉族人,我一点也不惊奇。谁会天生就是一个暴力犯?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能有多大的事?!
【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
不过,通过这次事件,我们也确实看到了一些积怨和裂痕的存在,需要在制度上、政策上,以及干部作风上做出深刻反省,以利于改进工作,消除隐患。
首先,对于中华民族核心凝聚力的建构,应当有更合理的思考。一般来说,历史上的紧密交往、现实中的利益纽带,固然都是族群间凝聚力、向心力的基础,但只看到这些是不够的,还应当努力建构一个让中华民族各个组成部分抬头仰望的理想愿景、共同认可的制度环境。所谓天下归心,是指生活在一个美好共同体中大家都有自豪感、认同感,这种自豪感、认同感自然会产生稳固的凝聚力、向心力。
且不说别的地方,就说说自己身边的情况。当我们作为一个乡民、作为一个市民、作为一个纳税人,如果挫折感、疏离感、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不安定感始终在困扰着我们,种种社会风气又让我们失望,那么这种自豪感、认同感如何能建立起来?反之,对制度质量、社会现状的积极改进,自然会使我们安居乐业,心生自豪感和集体认同感。
其次,在国内族群问题上,应当把少数族群看成是文化概念,而不是地域集团概念、利益集团概念。现在的少数族群政策,人为地按族群身份划分了太多的行政地域边界、利益边界,是有欠考虑的。而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国民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有语言、基因方面的差异,但一般不会因为这些差异而在行政地域上进行人为的分割、圈置,同时,由于已经有了广泛的公民自治、社会自治,再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没有那个必要了。
第三,“7点5”事件的形成机制也值得我们深思。除了来自境外分离主义势力的策划、鼓动,政府工作方面的缺失、积弊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客观地来看,“7点5”事件与内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在形成机制上有一定的同构性,如贫富差异、官员贪赃枉法、政策歧视等,甚至谣言,在事件形成机制中扮演了类似的作用。在外国族群冲突案例中,我们也看到许多实质上是阶级矛盾的问题在表面上通过族群矛盾的形式反映出来,也有许多族群间的血腥仇杀是以不确实的传闻作为导火索,而平时这些族群的老百姓之间,是能够和平相处的。族群冲突的表层波澜之下,总有一些更复杂、更总体性的社会与制度根源。
在现行政策之下,少数族群聚居区的打击贪污腐败工作受到了一些限制,这固然是从这些地区的安定团结大局来考虑的,但贪腐枉法激化民怨的普遍规律,在少数族群地区同样会起作用。这方面的工作缺失,也是值得深思和需要纠正的。在我们的“民族工作”领域中,有没有一些成为惰性因素的既得利益集团?有没有一些借安定团结之名而悄悄肥私的奸猾官僚?这些问题不彻底查出来、不认真纠正,如何才会有服众、归心之效?对社会公正、政治清明的信心,才是最坚固的族群关系纽带。
据媒体报道,“7点5”骚乱参与者有许多来自南疆,来自北疆的较少,而新疆27个国家级贫困县(含县级市)多分布在南疆,其中喀什地区有8个(塔什库尔干县、岳普湖县、疏附县、疏勒县、叶城县、英吉沙县、伽师县、莎车县),和田地区有7个(和田县、洛浦县、墨玉县、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克孜勒苏州有4个(阿合奇县、乌恰县、阿克陶县、阿图什市),这些地方也是维族人的主要聚居区。据中国新疆网发布的数据,新疆城乡收入差距较大,2007年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315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20元。在南疆,一些贫困户的收入状况更差,例如据媒体报道,疏勒县维族姑娘古再努尔到山东一家服装厂打工,“短短两个月就给家里寄回1000多元,而往年这是全家辛苦半年的所有收入”。
而在经济繁荣的天山北坡经济带,族群关系则比较融洽。这说明了消除贫困工作在族群关系改进中的重要性。
除了贫困问题之外,地方资源收益的不合理分配也是导致“7点5”事件的重要原因。传统上,新疆的资源纠纷主要集中在草场、农田和水资源上,新疆虽然地域广大,但适宜居住和生产的地方面积有限,人口密集,而环境人口承载力有限,矛盾就容易产生。随着新疆丰富的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新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可以说,新疆从生存资源到发展资源到开发所得,都存在分配不合理的问题。而中东一些国家因石油而富裕的例子,也激发和提升了分离主义者的想象与期望。
此外,尽管招生、就业方面有许多针对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发展机会、职业含金量方面,少数族群大体上缺乏优势,汉族(2008年汉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39.74%)的就业优势则比较明显,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分割局面,这种分割和落差,在全世界上的族群冲突案例中,都是一个重要的矛盾焦点。
最后,对少数族群在精神、文化、心理方面的偏见、歧视、伤害,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后果极其严重的问题。尊严被伤害,即便经济利益上给再多的优惠,也不一定能抚平和挽回。
【融化族群间的隔阂与界限】
在新疆行走,按北京时间来安排行程是一个有趣的体验。晚上在大漠里赶路,很夜了(按北京时间)太阳都不肯落下去,弧形的大地边缘,仍是炽红一片。
这个“北京时间”是一个既定而无奈的现实,在时间刻度上强硬地扰乱了当地的晨昏。
但在统一的北京时间里,族群边界的裂痕并没有随着时间刻度的统一而消失。汉族和维族对这片土地的认知,还是有一些不同。
在乌鲁木齐,汉族人与维族人各有各的聚居区。按照维护社会稳定、族群关系稳定的一般道理,贫富最好不要分区居住,族群最好不要分区居住,像新加坡政府就强行规定不同族群必须混居。这次“7点5”事件,按常理来想那样的暴力行为对境外分离主义势力有什么好处,那不是自损形象吗?但紧接着发生的一些事态,让人看清了这些势力的险恶用心——就是要用暴力来激起暴力,把族群边界划分得更加森严,让仇恨来强化族群间的裂痕。如果说过去我们在人为强化族群界限(如把族群当作一个有着行政地理疆界的利益共同体)方面有待反省和改进工作,那么这一回就千万不要再上境外分离主义势力的当。
由此我想到在网络空间里来自汉族一方的一些激烈言论和歧视性言论。这些言论被翻译成维文后贴在维文网站上,可以想象会起到一种怎样的效果。在族群关系上,某些不负责任的“愤青”(他们的大汉民族主义言论其实是一种种族主义言论)起了非常负面的作用。电视里“民族大团结”歌舞表演这些表面功夫,轻易就能被一句被翻译成维文的过激言论所消解。
谈到融化族群间的隔阂与界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合理、有效机制,也值得深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族群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但是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自治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差别的优惠政策,把中央对地方单向的政策优惠等同于自治,如果是这样,“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如改称“少数民族优惠区”。而一些在招生、司法方面的所谓优惠政策,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两边不讨好的情况。在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中,有个中学生带着稚气问了一句:对“少数民族”的高考加分政策,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还是歧视(大意)?确实,加分只是在结果分配上做动作,容易引发是否公平之争,真正的公平应当是大力发展少数族群地区的基础教育、减免少数族群地区的贫困人口的教育负担(按收入等级来给予优惠,比按族群身份来给予优惠,可能更为适宜)。按族群身份所搞的许多的政策优惠,在客观效果上已经出了很多问题(例如在某个地区对一个族群的优惠就是对当地另一个族群的不公平,而对一个族群过多的保护,也可能使这个族群产生惰性,马来西亚对马来人的过度保护在客观上就导致了马来人竞争力的缺损),而最坏的结果,则是强化了族群识别意识、族群界限意识,这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建设是不利的。
让族群仅仅作为一种文化符号、文化身份而存在,是世界上治理族群问题的先进方向,族群可以不是一个政治经济利益共同体,因为族群整体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已经被该族群中不同的社会阶层、职业界别所分割,原有的族群边界意识也可以被全国各族群人民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认同所稀释。因此少数族群成员的利益问题,可以在正常的公民政治、社会自治、司法公正等轨道上去寻求解决。避免按族群边界来确定公民的政治经济利益边界(一个加上确定的行政地理界限的族群利益边界则更加糟糕),可以说是一个长治久安之策。
总之,在少数族群聚居区,对所谓族群问题的处理,也应当遵循人人生而平等的国家最高原则。如果在一些领域按照差异化的优惠政策对特定族群给予照顾,而在另一些领域又对这个族群持漠视、歧视、压制的态度,这种低效率的、相互抵销的政策在客观上很可能强化族群间的边界意识,“自治制度”下的行政地理边界则让这种边界意识更上层楼,而如何才算是“自治”、“自治区”又意味着什么,也容易引发政治上的分歧和争议。因此,族群作为一种身份标识,不能在政治经济政策中被过度使用,族群的意义,最好就仅限于文化领域。一个社会如果有强大的由各族群成员共同组合的公民社会,如果有合理有效的社会冲突解决—救济机制,族群的意义,也必然只会局限在文化领域中。
(本文原载《南风窗》2009年8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