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拆迁是最终祸首
 

因为货币拆迁是等于你拆了我的房子,你就得给钱。可给钱给多少?实际这并没有法定原则。法定,比如按拆迁补偿应给多少,但实际这里水分诸多。且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市场状况,各种拆迁补偿根本无法统一。而不统一,你拆了他的房子给100万,拆了另一人的房子却就只给50万,甚至不及,那么多数情况下,这种由不同拆迁所引起、给予的不公平,实际就是显而易见的。拆迁是一种什么行为?拆迁本不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因为如若是市场行为,那买卖双方漫天要价,那谁也管不着。可如果不是市场行为,不是单纯的买卖行为,而仅只是一种协商、妥协,是一种政府与民众,社会与稳定发展的行为,那实际情形可能就另是一种情况了。

早期拆迁,上世纪80年代拆迁,根本没有像现在这样多的所谓钉子户,难以解决的问题。恰相反,那时许多都是政府与住户仔细商讨,基本按一定的应补偿的住宅面积予以补偿。这样,多了、少了、亏了、赚了,其实本没多大区别。因为住房本应就是一套房换一套房,一套小换一套大,一套“平”换一套楼。可后来的拆迁却不知怎么搞成了土地买卖。搞成了在市中心拆迁就能得到高额补偿,而市边缘地区拆,就是给了补偿也未必能买到一套房。可这样一来,这拆迁搞成了什么?搞成了土地买卖。搞成了你是原城市中心区域住户就有可能发大财,而边缘地区住户则有可能沦为房奴、无房户。

我们说搞拆迁不能统一一律按这种货币补偿的方法去搞,是因为一定的拆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生活财产等等的安全问题。也即如果你拆迁搞不好了,闹出人命,闹出是非,那你就不仅好事办不成,而且还有可能因“办好事”,而闹出许许多多是非恩怨,所以何必呢?

政府搞城市改造、拆迁本应该是一件与民、与国、与社会均有利的事情。而有利的事情如果往往因方法不当,而搞成让谁都不能满意的事情,那这样的事情只能越搞越不得人心。

拆迁应本着什么原则呢?照我看,无论是货币补偿也好,实物补偿也好,均应一律以是否有利于拆迁双方能更多、更好的达成一定的有关协议。也即如果拆迁双方认定实物补偿更有利于拆迁,那就不必非搞什么货币拆迁。但如果拆迁双方认为实物补偿不能更多体现拆迁双方更多的利益,那实行一定的货币跟进也未尝不可。但就怕实物补偿补偿不了,货币补偿又闹得人人都不满意。那最终结果就容易闹得不欢而散。

补偿到底是实物好还是货币好?这也得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来讲在我国还是以搞实物补偿为好。比如原来多大面积,住有几口人。现在拆了,能尽量给大一点就尽量给大一点。但如果实物怎么补偿也都满足不了被拆迁户的意愿,那就稍微给些货币也未尝不可。但就怕像现在这样,由政府出面,非要把个好好的实物补偿搞成什么必须货币补偿。可必须货币补偿又补偿的一点不能达到人家的满意,结果闹得政府、政府不是人;老百姓、老百姓又闹得个冤死鬼。所以这样的货币补偿、拆迁,到底都有多少好处呢?更不用说用货币补偿,养出了多少个贪污盗窃的大贪官了!

货币拆迁是最终祸首,是因为货币拆迁只能满足少数人的部分利益,而满足不了多数人的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