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很容易让人想到“要加薪”,可惜家境殷实的药家鑫加不了薪,却给一个无辜的女孩儿张妙一车头又加了八刀,张妙走了,留下一个还在吃奶的孩子躺在父亲的怀里吃着奶,他不知道自己的母亲已经被人杀了。辩护律师说这属于激情杀人,很富有激情的样子。
网友声音:媒体跟风,药家鑫成阳光灿烂好青年?
我在怀疑声援药家鑫这几百学生甚至有一部分根本就不认识药家鑫,不知道来的目的是真的想拯救药家鑫,还是加了薪才来的,为了下次要加薪。在这里讨论以暴制暴的错误性是不对的,不知道他们想没想过他们眼中的好同学药家鑫把人撞了,还要补上几刀,他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暴制不暴。不讲法律,只讲道理,他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一点简单的道理,大学生应该明白。
CCTV很给力,给大家上了一次很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成功的引导大家走向文明的道路,一个要去除死刑的科教宣传片。媒体很跟风,在一次次报道中,药家鑫成了阳光灿烂的好青年,只是一时失足。多可怕啊,一时失足,可是这一时失足别人命没了、家庭毁了。这是不是在教育大家,只要平时是个好孩子、好学生、好同志,就可以一时失足呢。
好吧,我承认药家鑫一时失足了,可是那些打着旗号拯救失足青年、抵制以暴制暴的救世主们呢,大家没有失足,直接病了,病的不轻,正在讨论着药家鑫死于不死,却失去了最起码的是非观,一如过去的历史。(李立君)
辩护声音:央视采访药家鑫,本身并没什么不妥
《新闻1+1》这样的报道,当然有伤,但在指出其伤在何处之前,我想先为《新闻1+1》辩护几句。首先,《新闻1+1》采访药家鑫本身并没什么不妥。不少网友认为根本不该给“杀人犯药家鑫”在镜头前流泪、自述的机会,这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千夫所指,无疾而死”,这很痛快,但毕竟不是信仰法治的公民的正常心态。一个千夫所指的杀人嫌疑犯,也有机会在大众媒体上亮相发声,这才意味着文明与进步。
其次,引发争议的这期《新闻1+1》节目,因未采访受害者家属而被不少业内人指责有失新闻平衡,但这指责未必站得住。央视此前曾采访过受害者家属,也播出了,只是未在此期节目而已。新闻平衡是通过媒体历时性的充分报道来实现,而非单独一个报道就必须穷尽所有方面的声音。
再次,药家鑫的流泪自述或有博取同情的嫌疑,但并非全无价值。如果其自述的深度和可信度足够的话,至少能够为犯罪学提供丰富的样本素材,也能让更多的家长反思,如何才能不让自己的孩子从小弹钢琴,长大后却成为药家鑫。
驳斥声音:非技术性而是导向性的新闻平衡缺失
真正的大伤,则要放宽到历史与社会的视野才能看到:一是非技术性而是导向性的新闻平衡缺失,二是媒体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像央视这样的大众媒体,肯定有其基于主流或商业之上的立场,但作为公民自由表达的平台,作为公共意见汇聚的公器,它至少应保证对重大公共事件、重要公共人物的开放,尽可能地让各阶层、各类型的人的声音在其间展现。同样是犯罪嫌疑人,为何李刚的儿子还有药家鑫,就可以登上央视大讲心酸人生,大流忏悔泪水,而文强就根本没有这个机会?当然,文强能否得到专访机会,也许不是央视自己能决定的。但是,李刚的儿子、药家鑫等能否得到央视的专访机会,则是央视能自行抉择的。
再说媒体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对中国媒体人而言,这其实是常识了,只不过在药家鑫报道中再次浮出。媒体人石扉客说得不错,一个弹钢琴的大学生杀人嫌犯注定比一个普通杀人嫌犯更有新闻价值,央视《新闻1+1》报道药家鑫的泪水不是问题,问题是其他媒体是否也能进看守所采访,也有机会充分报道。如果药家鑫案的报道有一千个媒体角度而《新闻1+1》只是其中一个哈姆雷特,那李玫瑾教授的钢琴犯罪学分析又算得了什么呢?(四一)
微博热议:药家鑫从任何意义上说,都应该斩立决
@林奇99:对于药家鑫撞人后连捅八刀刺死伤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分析说,因为他弹钢琴,手习惯了向下连续动作。另一个世界里的马加爵听了当时就泪奔了:你咋不早说呢,我当年用锤子砸死四名同学,也是因为我在家打工时做的是钉钉子的活,习惯了向下连续动作啊!
@施钢工作室:从马加爵到药家鑫,让人深刻反思我们教育缺少了什么?只有优异的成绩,却不懂得与人交往,是个寂寞的人,寂寞的人不幸福!只有过人的智商,却不懂得控制情绪,是个危险的人;危险的人漠视生命!只有超人的能力,却不了解自己,是个迷茫的人。迷茫的人不成功!真不知现在的教育想让学生成为怎样的人?
@ avatar090:从之前学校出具的13份上学奖励证明,到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再加上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再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激情杀人,再到今天的公安大学教授的药家鑫连捅八刀是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都在告诉公众一个事实,下辈子要当个有钱人!
@吴稼祥:虽然我尊重所有的生命,走路也尽量不去踩蚂蚁,但我还是认为,药家鑫从任何意义上说,都应该斩立决。第一,车祸二次杀人以摆脱麻烦的事件屡见不鲜,不杀不足以儆效尤;第二,被害人地位卑微,不为之伸张正义,天理不容;第三,故意杀人之情节特别恶劣,自首疑似虚构,不杀是亵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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