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我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曾经说过:“官方没有‘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是学界和媒体提出来的。”(见《独立候选人参选促进程序民主》)
6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就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时说:“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 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2011年06月08日 20:08 中国新闻网)
我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这番话的意思基本正确,但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显然欠妥。
实际上,近来学界、媒体、准备报名参选的公民和民间各界所说的“独立候选人”与《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关于这一点,我在上述访谈中已经讲得 很清楚:“‘独立候选人’实际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没有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也 即是《选举法》中规定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我注意到,这也是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个提法的各界人士的普遍共识。
这就是说,“独立候选人”这个提法的内涵是完全合法的,它所指的就是《选举法》中规定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我还注意到,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讲到:“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 出”。这就表明,无论是否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个提法,有关各方都是在按选举法的这种规定行事的,并无任何方面违反选举法。也就是说,无论是使用“正式代 表候选人”这个法律用语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是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个民间用语的社会公众,大家共同遵循的都是《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选民或 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诚然,人大法工委强调了“正式代表候选人”,“独立候选人”这个民间用语则是既包括了“代表候选人”,也包括了“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但“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前的“代表候选人”,也是在《选举法》中有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的: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则是: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 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 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由此可知,“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前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定名称就是“代表候选人”。这就表明,在“独立候选人”这个民间用语中不仅包括“正式代表候选人”,而且还包括“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前的“代表候选人”,这是完全符合选举法的。
与之相比较,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只强调“正式代表候选人”,似乎“独立候选人”这个提法把“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前的“代表候选人”也叫做“候选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反倒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但我们应该深信,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完全知道,“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前的代表候选人也是“代表候选人”。所以我们宁愿相信这只是一个口误而已。如 果是这样的话,分歧也就只有一个了:“独立候选人”这个提法或用语有没有法律依据?但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公众使用什么词语根本就不 需要法律许可。比如,“ZT”(转贴)这个网络用语无需任何法律许可,就可以广泛流行。
那么,依此类推,公众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简称为“独立候选人”,也是根本无需任何法律许可就可以自由通行的,因为它并不违反《选举法》。
应当明确,只是在正式的选举程序和有关公文中不能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个词。但现在都是媒体和民间在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个词,并未出现在正规场合使用这个民间用语的问题。
这就表明,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指责“‘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独立候选人”这个名词的实际内容是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 的,任何人都无法否认这一点。作为一种语言形式,“独立候选人”这个名词倒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它又是无需任何法律就可以自由通行的,这也是任何人都 无法否认的。
由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突然强调“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就让人很费解了。如果从内容看,“独立候选人”指的 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所以否定“独立候选人”就是否定选举法的这些规定。如果从语言形式看,否定“独立候选人”这 个学界、民间用语的合法性,也是师出无名的。
所以,我认为,学界和民间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个词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和合乎《选举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谈话中重申有关法律规定也是完全正确 的。只是这位负责人在谈话结尾处突然强调“‘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