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对独立候选人的误读,建议将由选民推选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称为“选民联合推举的候选人”更为清晰。
[10]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谈哲学的人更应该弄清楚“独立”一词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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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方先生的观点旗帜鲜明,有理有据,非常靠谱。
[7]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概念清楚,条理清晰。支持方绍伟先生!
[6]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候选人应该各色各样,不仅应该有“独立候选人”,还应该有“自荐候选人”。最差的候选人是政党推荐的候选人,对党对上级负责,对大众对下级不负责。最好的候选人是自荐候选人,其次是多人推荐的“独立候选人”。
[5]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根本的原因在于,“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法,涉及的是“候选人的资格”,而“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涉及的是“候选人资格的来源”。关于“候选人资格提法”的法律依据,完全无法成为否定“候选人资格来源提法”的法律依据。》方先生此言,是问题的关健。这好二个肉贩子,只要具备经营资格,无关是从农村来的还是城区本地来的!所以说资格与来源,是二个概念。李承鹏们的参选是合乎选举法的,应当继续努力。如果非要将事情搅混了,那是中国司法现状的问题。姜瑜女士说:别拿法律作挡箭牌!但有的时候,法律还真的成了挡箭牌。权力决定了谁可以用法律作挡箭牌,谁不可以用法律作挡箭牌。
[4]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不管什么称呼,我是非上级指定的候选人,我想参选,必须先要有10人选民的提名。如果成为了候选人,你说是独立候选人也好,是12人提名候选人也好,实质都一样。
[3]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当全国人民都失望 的时候,,怎么办,社会进步不了结果大家都知道,不是自己消失,就是别人让你消失,
[2] 回复: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独立候选人,从目前中国的《选举法》上的“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法。是不合法的,人大法工委提出此议符合53年《选举法》的规定。也便于初次进入选举的规范管理。否则,代表候选人太多,选票数很难过半。
问题出在十人或团体、政党的推荐上。若此案执行,三禁就要开放。因为团体和政党的成立就会遍地开花。各党团内的代表举荐就有竟选演讲的过程,其言论宣传以及动员经费等就如同文革四大自由了。
台湾李敖就是独立候选人,由于太“捣乱”不负责任而被劝退。
选举是件好事。宁可严些,过程“独裁些”,比无政府主义要好多了。
不提倡“独立候选人”这是实话实说,我国的选举法律的确没有这一名称,不理解也不行,慢慢思考吧?!
还有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要选举委员会去组织的,候选人自己可不能随便去呦,当心“扣帽子”呦,“竞选”一词,法律上也没有,慢慢回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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