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宝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
(2011-07-29)
早报导读 |
● 尹宝虎
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问题,而是权力腐败问题。中国官员的权力之大世界少有,而权力受到监督的力度却非常微弱。出现腐败,十分正常。因此,中国政治改革首先要围绕权力监督来进行,并充分利用现有体制资源,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监督办法。
中共反对“三权分立”,实际上整个党政系统早已形成了众多泾渭分明的权力分立。各地方、各部门、各机关守着各自权力的一亩三分地,如同一个个权力堡垒,不容他人插足。中纪委可谓位高权重,但也不好主动过问任何具体部委和省市的日常决策、人事任免、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只有等到爆发事件、案件,或有确凿举报,才能师出有名地组织调查。实际上,各级纪委更像是一个准司法部门,出了事,有了线索,才开始查办。只有被动的事后惩处,鲜有主动的事先检查。中共有严厉的纪律“惩治”,却没有真正的纪律“检查”。
按照规定,各级党委对纪律检查工作负总责,纪委只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工作部门,因此党委主要领导反腐的意志和决心至关重要。问题是,在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列车上,各级党委就像是一部勇往直前的火车头,督促和鞭策手下干部放手工作、开拓局面或许胜任有余,但监督检查其工作作风或缺点错误则顾忌重重,往往显得不忍、不便和不愿。这里既有对手下干部的爱护、信任,也有“家丑不外扬”的私心,更有担心影响干部积极性的考虑。特别是,党委成员都是党政主要负责官员,本身就是有待监督的对象。依靠党委来监督自己,当然难以奏效。
于是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中共全党有决心每年把数以万计不乏领导才能的干部送进监狱,并将部分干部处以极刑,却没有决心对领导干部展开日常监督检查,任由部分干部在“放手工作”的过程中也“放手”犯错误。
中共中央早就认识到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特别是2005年起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好的制度、政策和办法。问题是,这些制度、政策和办法常常得不到切实执行。笔者以为,中共中央有必要痛下决心,普遍地开展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并采取跨级、跨部门监督的办法,打破权力堡垒的障碍。具体怎么做,制度和办法都是现成的。
一、各级纪委要将“询问”、“质询”、“诫勉谈话”等制度日常化、普遍化;二、各级人大要将“询问”、“质询”、“听证会”等制度日常化、普遍化;三、中纪委要承担“惩防体系建设”的主要责任,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惩防体系建设”的落实、评估和完善情况的督促检查。
为了落实上述一、二两项“当面”监督措施,有必要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和衔接。第一,为了使当面监督不走过场,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掌握充足的信息,要让询问对象真正感受到警惕、警醒甚至警怵。为此,有必要将党内巡视制度、审计制度、人大“执法检查”、“个案调查”等调查类监督制度,与上述当面监督制度相衔接,两种制度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二是,当面监督的对象既要针对相关部门,更要针对官员个人。目前党内询问和质询只针对部门不针对个人的规定有必要修改;三是,监督的目的仅仅限于预防和避免明显的错误,包括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不是代为处理具体业务。因为如果干预具体业务,既会妨碍主要意图的实现,也非纪委和人大所长。
关键还在于党政分开
特别是,鉴于同级同部门纪委和人大难以监督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因此要普遍采取跨级别跨部门监督方法,明确实行“下管一级、上究一级”责任制。中央纪委和全国人大负责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大型国企、重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督工作,各省市纪委和人大负责所属厅局、市县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要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有向上级纪委和人大述职述廉的义务,和向其公开业务资料数据的义务,故意隐瞒和造假构成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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