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
從去年年底開始,廣東省在處理烏坎的群體性事件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好評如潮。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廣東省委領導指出,廣東要根據烏坎事件的經驗進行總結,並進而考慮是否下半年在全省推廣的問題。從目前跡象來看,下半年廣東在全省推廣用烏坎方法來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思路已經確定。
基層自治遭破壞
從廣東處理烏坎事件的辦法來看,在他們的眼裏,衝突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中一小部分貪腐人員和一部分精英組成的利益集團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才開始破壞了村民自治的規定,他們這些人頂著「官」的頭銜,實際上是既得利益的代表,他們不顧法制,操縱和破壞選舉,隨意干涉村民自治,破壞了中國基層民主既定的規則和法律框架,一些上級部門政府由於作風和利益等原因,也在實際上支援了這種破壞村民自治的做法。這樣才激起了村民的群體性抗議事件。
烏坎事件的出現是農村基層民主和自治被破壞的結果。原因不在烏坎村民,而在於基層政府。這樣的結論,基本符合近年來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的現況。但是像廣東政府能夠從村民自治被破壞來看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出現的原因的並不多,大部分地方政府將群體性事件的出現歸因於「刁民」、「境外敵對勢力」等,就是不從基層政府破壞村民自治來尋找原因。因此,對付群體性事件就是以高壓的辦法來達到維穩的目的,當然事情是越搞越糟。
為什麼就不能換一個思路來考慮基層政治的穩定呢?廣東用烏坎的辦法給基層政治的穩定找到另外一個思路,就是用民主的辦法、對話的辦法、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基層政治的穩定問題。回歸村民自治是這個辦法的核心內容。
在廣東政府看來,烏坎事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沒有用基層民主和村民自治的框架來處理村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例如,烏坎的村委會選舉就是被當地的原村委會和黨支部所控制和操縱,他們用任命的辦法操縱村委會的選舉。這樣的村委會並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進而產生了村民和地方政府的衝突。
回歸到村民自治
同樣烏坎的上級政府也沒有用村民自治的辦法來解決烏坎村的選舉問題,而是包庇和支援原來的村委會和黨支部,使得村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擴大,釀成了群眾事件。因此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回歸到村委會原來所具備的村民自治原則,真正做到讓村民進行公平公開的選舉,讓村委會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政府不要干預。
依照村民自治的原則,村民的土地該賣不該買、賣多少,由村民自己決定。依照村民自治的原則,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就可以避免,從源頭上來解決政府和社會衝突的產生。在這樣開明和寬容的態度下,烏坎重新進行選舉,這個選舉嚴格按照村委會選舉的辦法和程序進行,一切公平公開。這樣,烏坎回歸常態,群體性事件落幕。
這樣的思路,是回歸到原來已經有的村民自治原則和相關的制度,並不是什麼制度創新。但是這個回歸,卻可以解決一個複雜的政府和社會衝突。至今看來,這樣的思路解決烏坎問題是成功的。如果廣東的其他地方都採用這樣的辦法,是否可以取得同樣的成功?如果成功的話,那麼回歸村民自治就是廣東地區解決農村大規模群體性衝突的成功經驗,是一種新的思路。這對大陸而言有很大的意義,尤其是對中共十八大以後的治國和維持穩定是有重大的意義的。
(作者為大陸世界與中國研究所所長)
台灣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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