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秩序与程序正义——兼评周吴约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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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事件、天津蓟县大火事件,都是最近发生的两起特大公共事件,涉及政府剥夺新闻自由并滥用暴力、践踏人权问题——这些都是老问题新事件,是非黑白可谓一目了然。除此之外,还发生了一起被许多人(包括我)怀疑是为了转移人们关注上述两起事件的小事件,就是争议已经持续数天的周燕、吴法天约架事件。
许多人呼吁舆论不要继续关注周吴约架事件,因为关注什邡和蓟县更重要,但我认为,虽然人的精力有限,关注了约架事件,可能会分散关注另外两起重大事件的精力,但并非只有出现了死伤恶果的事才是大事,还有许多看似小事,其实却隐含着更深刻社会现象的事件也具有重要的讨论价值。周吴约架事件,我以为本身不是大事,但其引发的问题却是大事,以适当的精力讨论此事,可以澄清人们久已模糊的一些价值与方法,有助于社会达成正常公共理性的共识。
一.约架的法律性质
约架,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武力挑战,用打架的形式结束先前的争端,而不是用寻求政府机构(例如公安、法院)来居中裁判定是非曲直胜负。约架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只要约架本身未引起过度的人身伤害,或即使引起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果双方事先已有各种承担后果的约定,也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因此,双方同意的约架属于私权范畴,具有合法性的公权力不应当轻易介入,若介入也应当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而没有政治合法性的伪公权则无权介入。
在周燕与吴法天的约架事件中,周燕微博称“看到吴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时,吴反骂“鸡婆,你辞职啊,体制内反体制的白眼狼。”周骂道“你个阉人怂包软蛋,有种你选地方,我抽不死你,别做缩头乌龟”,于是吴指定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周答应。至此,合意形成。周的武力要求是要约邀请,吴指定地点时间是要约,周同意是承诺,因此是吴在约架。约架后,吴要文斗不要武斗,欲改变合意内容,周未同意,因此契约内容未变,吴若不认可就不应该去,如果去了,就是默认先前的契约:双方是去打架,不是辩论。
有人认为,双方约架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法律本身有没有合法性?法律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彻底剥夺双方合意的打架行为?法律有没有权力彻底剥夺人们自行处理身体的权利?由于中国没有正常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并不具有政治合法性,因此,理论上说,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权管辖人们的行为,社会应当尽可能以自组织的形式来处理人们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的人们去找伪执法与伪司法部门解决问题,是至少纠纷的一方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以同样方式回应者也是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当然,这种放弃可能是因为错误地承认伪公权的合法性,也可能是出于利益考量的无奈选择。
约架之类在正常法治国家可能被认为处于灰色地带的私权行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在中国这种伪公权僭夺了公权力的地方,只能以私法自治看待,即约架合法。这里的法,是自然法。
因此,即使吴法天在约架现场被殴,应当分两种情况看待。
第一种,周燕自始至终是要打吴法天的,吴法天很清楚,并且按时按地赴约,周燕打他他不还手,是自愿放弃了还击的权利,周燕打吴法天是合法的。因此,警察干涉,将周燕行政拘留,其本质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这个法依然不是王法,是天法。
第二种,约架现场除了周燕打吴法天之外,还有其他人打吴法天。这是一种对周吴约架的破坏性行为,是对双方私权的侵害,应该被周吴双方制止,也应该被其他围观者制止,但只有很少部分人在制止,其他绝大部分人在周燕之外有其他人打吴法天的情况下,没有制止这种破坏。因此,吴法天被其他人打,周燕有轻微责任,但围观者有很重的责任。
二.约架的架该怎么打
如果承认约架是一种私权行为,那么为了防止伪公权干涉,约架应该有一些基于公平的规则,这些规则,我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约架双方,应该尽可能在体能方面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于悬殊,例如一个20岁壮小伙向一个90岁老人或10岁孩子约架,显然是违反基本公平原则的。
2.男女之间最好不要约架,决斗史上男女决斗我就没听说过;周吴约架,周发出要约邀请,吴发出要约,周承诺。这个契约的形成是吴约架,这当然是违反普通的决斗惯例的,吴虽然一直未还手,但此次事件中他挨了周燕打的后果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约架是个私权行为,因此约架过程最好不要公开进行,地点不应该选择在喧闹的公共场所,应该选择远离人群的僻静之所,以免暴力形象污染公共环境,因此,约架应该拒绝围观。
4.约架双方应该事先说好打架的规矩,例如不用器械、不报警、点到为止等,最好各自可带助手若干人,但不能插手,只能做必需的事后辅助工作,例如搀扶被打伤者。
5.约架双方最好能请到双方都信任的一人做裁判,以免发生犯规行为之后陷入流氓式互殴而导致严重后果。
三.约架之外,吴法天是否应该挨揍
吴法天是微博上臭名昭著的极品五毛,他在几乎所有伪公权侵害人权的事件发生时,只要发言,几乎全都站在伪公权一边,对被侵害而无法救济者落井下石,这已是众所周知。五毛从现象和后果上看,可以区分为观点五毛和行为五毛。例如公开发表言论认为共产党是大救星、伟光正,抽象地支持伪公权,这是观点五毛,因为它不涉及侵害具体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像吴法天这样公开发表艾**、刘**等人是自作自受理应被伪公权侵害的言论,就已经不是普通的言论,而是以言论的形式侵害人权。由于吴法天是一位法学副教授,对他的要求与对普通没有法学背景的人的要求不同,因为他的专业背景足够让他辨析艾**、刘**等人是被伪公权践踏人权的受害者,作为一个法学博士和法学副教授、硕士导师,如此行为是不能被原谅的。因此,吴法天除了是观点五毛之外,同时还是行为五毛。
由于当代中国的现状,对于观点五毛无法以正常的法律进行制约——被伪法律限制的基本上是正当的言论,因此,对观点五毛,在目前需要促进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辩论来说服,即使辩论说服不了,也不能动之以武,晓之以力。而对于行为五毛,因这国没有为行为五毛准备的法庭,所有被其落井下石之言行伤害的人们,若对行为五毛进行与其侵害相当的一定限度的武力报复,具有自然正义的属性——当然,应该讲道理有节制。也就是说,即使是武力报复,也应该掌握好度,不应该超过与侵害相当的程度。
但由于一切观点五毛也好,行为五毛也罢,都是在伪公权撑腰下的行为,他们不但能够得到各种经济等利益,还能得到安全利益,而对他们进行武力报复者,通常会被伪公权迫害,因此,即使行为五毛应该挨揍,但如何揍他们而不至于导致重复受其侵害,民间社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四.暴力中的程序正义
罗马法有句著名的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谚的意思是,当人们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无论是有意的侵害,还是无意的侵害,都应当有救济途径。救济分两种,一种是私力救济,一种是公力救济。正当防卫和事后复仇都属于私力救济。在一个法律健全、公民权能够得到基本保障的社会,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是一种人们普遍认同并期待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正常兑现的社会,通常不承认事后复仇的私力救济方法,但承认正当防卫,只要没有防卫过当,公权力一般不干涉。但即使如此,法治社会里也不可能由公权力囊括一切权利救济,有些权利死角常常也由公民们自行保持力量的均衡,公权力并非事事都有权或有能力管辖。
当代中国,没有正常的政治制度,没有正常的司法独立的制度,司法不公随时随处可见,司法并没有起到保障权利、兑现公力救济的功能,司法没有公信力。不但如此,司法还压制正常的私力救济,剥夺盛行于人类历史的正常私力救济的古老传统,因此,这是一个完全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度,这是一个连丛林规则都没有的社会,无数人遭受来自伪公权的欺压而无处伸张自己的正常权益,同时也遭受其他虽然不是来自伪公权但有伪公权护持的个体侵害,但他们被侵害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正常救济。
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争先恐后要打吴法天,但抽象地赞成打吴法天,并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吴法天等一切行为五毛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不能用一种标签化的方式对待任何人,包括这些令人厌恶的行为五毛,五毛也是人,他们是在作恶,但并不能因为他们作恶就滥用暴力。只有心中常存善意者才能正确使用暴力,所谓正确使用暴力,无非是说要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暴力,而不是说一旦使用暴力,就可以什么规矩都不要,就可以为所欲为。也就是说,这个国家没有程序正义,但公民社会自我生长过程中却应该追求程序正义。如果因为朝廷没有程序正义,江湖也就可以彻底无视程序正义,因为朝廷不给人们公平,江湖也可以无视公平,那么江湖反朝廷到底反什么呢?难道推进民间社会者是要把自己变成另一个共产党吗?吴法天是个邪恶的小人,这已有他数千条微博为证,他在公共领域的混淆视听、落井下石之举让人们切齿痛恨,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无论怎样,他的恶是一个帮凶的恶,是为直接作恶者摇旗呐喊、狐假虎威的恶。因此,对吴法天的民间惩罚,不能超过对一个帮凶应有的惩罚。
因此,对行为五毛的民间惩罚,应该视其具体为恶的性质、恶行的程度等综合情况,作出合理的评估,然后以尽可能公平的程序去实施。例如,在此次约架事件中,那些破坏约架现场打黑拳踹黑脚的行为显然既不公平,也不明智。不公平在于,吴法天是来应约打架,是一对一的,不是一人对众人的;不明智在于,如果其他人要打吴法天,可以在他们自己约的架打完之后再打,或者在他们约的架打完之后另约时间地点,而不能在约架过程中蹭拳。另外,无论是在他们约架打完之后,还是另约打架,都应该尽可能以教训为目的,而不是以致残甚至致死对方人身为目的,即武力要有节制。
结语
当代中国因为政治制度的邪恶,正常的健康秩序几乎已经荡然无存。因此,除了不指望伪公权能为健康的社会秩序发挥正面作用,还得尽可能抵制伪公权所导致的对秩序的进一步破坏。在这过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有些情况下,适度的暴力已是难以避免,例如对待血拆、对待计生暴政以及对待一切伪公权暴力侵害人权的事件——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常常拥有无限防卫权的自然权利,但拥有这些权利并不意味必须用尽这些权利,当以制止和防止伪公权进一步作恶为限,当然,人们一旦使用这些权利,在考虑到伪公权的邪恶与强大及其无限报复能力之后,可能会无所不用其极,但因是对待伪公权,所以只能由当事者自行决策。而在虽有伪公权暴力支持的背景,但伪公权暴力并未直接出手的情况下,针对其附蛆者实施的报复性暴力,就应该尽可能节制。没有自省和节制的暴力,最终将会害及所有人。
尊重私权、遵循程序正义,是重建秩序的基本法宝,即使是在实施暴力时,能遵守都应该尽可能遵守。在这个暴力滋生暴力的邪恶泥淖中,只有那些对暴力拥有正常思维,既不是绝对放弃暴力,又不是无限度滥施暴力,而是针对具体情况遵循基本的人权原则,或拒绝或实施节制的暴力者才能重建健康秩序。
人本不该有敌人,但有些人以侵害他人、奴役他人为业,那么没办法,不管被侵害者是否承认,这些不知反省和改正的侵害者都成了事实上的敌人,这是无奈并可悲的。但本着基本的人道精神和人权准则,被侵害者在反抗暴政追求自由时,依然应当尽可能善待所有人,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给所有人公平,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尊重私权,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保障人权,包括对待敌人;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人们可以寄予期望的。
2012年7月10日於追?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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