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比较法视野中的中国宪法
【摘要】宪法是法治的纲领,其宗旨是保障公民权利,因而是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的法理基础。中国现行宪法是新中国制宪、修宪和法治实践的政治经验和理论总结,既反映了其历史性的曲折坚韧,也保存了其民族性的人本主义价值。其突出“公民”观念的法律性,淡化“人民”观念的阶级性为人权入宪、法治入宪标明了思想路径,显示中国宪法实现了由传统的“人本”价值观向近代宪法“权利”价值观的现代性转化,以宪法权利信念的神圣性和效力权威的至高性表达了中国社会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和宪政体制的政治目标。
【关键词】权利;意识形态;专政;限权
当今的中国社会,从国家的执政党到一般的公民都已经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将其写入现行的中国宪法之中,这表明“法治”即是“宪政”,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据宪法治国,因为表现在社会各方面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最终法律渊源和效力皆来源于宪法。所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社会,宪法具有最神圣的信念地位和至高无上的制度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宪法虽然在内容构成上是指1982年的宪法文本及其之后的四个修正案,但其发展渊源还可以追溯到共和国创立以来的前三个正式文本,以及此前以近代宪法命名的清末和民国期间的九个不同类型的宪法文本,甚至还可以远溯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周公制礼”。按照现代流行的法律观点讲,宪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最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根本大法,这部根本大法除了在西方近代被冠以“宪法”名称以外,它还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世界各古老的法系里,如中国古代的“礼制”以及英国中古的《大宪章》。
20世纪30年代,美国法学家约翰·H.威格摩尔在编著《世界法系概览》时指出,在全世界历史上形成的16个法系中,只有中华法系从公元前3000年左右一直延续至1900年以后,他说:“按起源来讲,世界上第三古老的法系是中华法系,其历史发端于公元前2500年。独具特色的是,它是惟一一个持续留存至今的古老法系—一超过四千年的时间;与之相比,今日现行的其他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孩童而已。”1一个法系之所以能够成立并延续,其中一定有一个起到核心作用的法律实体,尽管它的名字不叫近代人们熟悉的法学术语—一宪法,但它却具备了宪法的本质和功能。由于宪法的本质和中华法系的特点,我们在研究现行中国宪法时会对它形成的历史传统和世界近代宪法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以见其特色及其相关的问题。
一、现行宪法的原则与特色
毋庸讳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其执政的共产党在共和国六十多年的历史中创立起来的,在它的立法思想、指导原则、立法宗旨、章条结构以及文字表述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政治特色和民族特色。用当代中国通行的政治术语讲,共产党的立法思想和实践所坚持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而用通行的社会和文化俗语讲,中国现行的宪法则体现为“洋为中用”和“古为今用”的结果。
按照共产党几代领导人的理解,“洋为中用”主要是指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立法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并借鉴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经验,当然有时也包括西方近代的制宪和修宪思想及经验。“古为今用”是指在历史传统和民族情感方面批判性地继承中国古代的政治理想,尽管共产党的领导人在社会革命时代提出了“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或者在经济建设时代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但与“洋为中用”的情况相比,体现中华民族特色的“古为今用”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中要逊色很多。
然而,就一种法系本身的价值来看,西方学者对中华法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表现出更高的关注。这大概是全球化时代文化交流中的“异质文明吸引力”的表现,如西方人讲现代行政法的渊源大多对中国传统的科举文官制推崇备至,就中国是世界文明体系中持久力最突出者而言,西方人从其法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看到了近代宪法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因而对于中华法系的评价要比中国自己保守的学者和教条化的政治家更为客观和积极。在西方近代宪政思想上举足轻重的学者孟德斯鸠曾对中国传统的“礼制”做过这样的评论:
“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
因此,中国乡村的人和地位高的人所遵守的礼节是相同的;这是养成宽仁温厚,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秩序,以及消灭由暴戾性情所产生的一切邪恶的极其适当的方法。实际上,如果使他们不受‘礼’的规则的约束的话,岂非就等于给他们以放纵邪恶的便利么?
在这方面,‘礼’的价值是高于礼貌的。礼貌粉饰他人的邪恶,而‘礼’则防止把我们邪恶暴露出来。‘礼’是人们放在彼此之间的一道墙,借以防止相互腐化。”2
通过传教士对中国文化和历史传统的译介,孟德斯鸠多少看出了“礼”所具有的近代宪法的特征,即“人人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和义务,以及为“防止邪恶”和“相互腐化”而设立的权力限制思想,接受“礼”的规则的约束。当然,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主要表现在通过“分权”来“限权”(separation of powers aims at checks and balances),所以,他对中华法系中“礼”的理解,还不能达到宪法精神所要求的“限权”与“平等”的高度,而对“礼”的契合近代宪法精神的理解,孔子当时就作出了深刻的阐释,他说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3将“礼”当作一种社会公平的标准,自然就限制了“大夫”的权力,提高了“庶人”的权利意识,因为在他之前流行的宗法制思想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的权力被想当然地置于百姓的权利之上。这一点,当代中国的学者看得比近代的西方学者更清楚:
“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礼成了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他们强调‘齐之以礼’(《论语·为政》),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他们以‘举贤才’(《论语·泰伯》)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之下的‘尊贤使能’(《孟子·离娄上》),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4
“礼”本来是周公制礼而形成的一种贵族专属权力,可是到东周的孔孟时代,儒家的人已经在提倡将其平等化的权利,以便适用于社会上更广泛的人群,反映了儒家作为平民教育家和思想家的理想。由于孔孟主张以“仁义”这种公平的道德权利改革周代“礼乐之制”的贵族政治权力,汉代的“引经决狱”和唐代的“引礼入律”都反映出了儒家的经学思想和德礼思想在汉唐盛世的政治和法律中的深刻影响。及至清末西学东渐,儒家的知识分子像律学家沈家本、改良领袖康有为等仍然沿用儒家礼治思想为其修律改制的价值核心。而民国时领导制宪活动的孙中山也都承认:“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轻弃。……今以外国输入之三权,与本国固有之二权一同采用,乃可与世竞争。”5在他所主张的“五权宪法”中,除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借鉴西方三权分立说之外,考试权和监察权基本上是改铸儒家传统而来。在中国政制传统中,文官的科举考试、监察御史“察核官常,参维纲纪”6都是以儒家经典中的治国理政思想为价值取向的,即法必为良法,纲纪不悖天理。
因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修宪活动,共产党的领导人对于借鉴本民族传统的理政思想和法制活动也没有采取完全排斥的态度,只不过在制宪和修宪的过程中由于各种特殊的历史原因,他们有时也对自己的民族传统采取偏执的批判和完全否定的态度。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袖毛泽东曾经说道:“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 7但是,在他亲自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则将孔夫子和儒家思想视为与共产党敌对的意识形态。而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的共产党领导人则明确提倡建设“小康社会”及“和谐社会”,这两种思想在儒家传统里都有很深的渊源。这些情况,尽管有时表现为领导人思想上和实践中的自相矛盾,但是反映在共产党指导的四部宪法和相关修正案中的信息仍然可以说明,中国现行的宪法在保持其民族特色时仍然贯彻了“古为今用”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在设计和制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原宪法草案中曾有“这是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提法,毛泽东就此批评说,不妥,因为中国近代以来已经制定过9部宪法,要求制宪时必须尊重历史,而不能背叛历史。这9部近代以来形成的宪法分别是: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辛亥革命南北议和后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曹锟宪法》(1923年);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五五宪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共产党主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以及《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这九部宪法,也可以看成是中国现行宪法的历史前驱。这是研究中国宪政史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在“洋为中用”方面,中国现行宪法不仅借鉴了前苏联开创的社会主义宪法体例,也在不同时期有选择地借鉴了西方近代的制宪活动和宪法体例。
在共产党未执政之前,其领袖毛泽东在延安时便撰写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8他的这个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功能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贯彻,为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思想基础和体例框架,明确了新建国家的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的性质,经济、文化、民族、外交等各项政策以及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了三年特殊的历史阶段,即土地制度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恢复国民经济等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到1954年完成了共和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统称为“五四宪法”。1953年年底在起草这部宪法时,共产党领袖毛泽东将相关的核心人员全部集中至杭州,在那里亲自主持并指导了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组成了以毛泽东的秘书(陈伯达、田家英和胡乔木)、党内有关负责人员(董必武、彭真和张际春)、法律顾问专家(周鲠生和钱端升)及汉语顾问专家(叶圣陶和吕叔湘)为核心的制宪班子。在两个多月的讨论和草拟宪法条文的过程中,毛泽东指示编辑了三辑《宪法参考资料》:第一辑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和1924年的苏联宪法;第二辑是美、英、法、德意志和瑞士的宪法;第三辑是中国近代以来所制定的各种宪法文本,包括晚清、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时期的宪法。对于古今中外相关文件的编辑和借鉴,表达了毛泽东和共产党领导人在制定第一部宪法时的基本思路和价值取向,即新中国自己的宪法在内容和体例上既要符合近代宪法的普遍规范,又要展现其特有的民族性和时代性。
二、现行宪法的传统与体系
除了1949年共产党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之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至现在,中国已经制定了四部宪法以及相关的宪法修正案。这四部宪法按照它们制定的年代分别被称为“五四宪法”(1954年)、“七五宪法”(1975年)、“七八宪法”(1978年)以及“八二宪法,’(1982年);相关的宪法修正案是指“七八宪法”的两次修正案(1979年和1980年)以及“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中国现行的宪法就是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根据五年一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个修正案的机制,先后通过了四个修正案,修改了共31条。所以,现行中国宪法是经历了二十余年四次修改后的“八二宪法”版本。
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运行了三年之后以及在动员全国人民广泛参与的基础上,1954年9月20日,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五四宪法”。(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共 5 页: 1 2 3 4 5
进入专题: 权利 意识形态 专政 限权 意识形态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