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林 秦小建:人权的共同体观念与宪法内在义务的证成 ——宪法如何回应社会道德困境
摘要: 当代中国主流权利观念未能摆脱西方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所固有的道德局限,加之与中国集体主义传统的不适,而成为当下社会道德困境的一个助推因素。因此,结合中国实际改造这一权利观念,尤为必要。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人与共同体的逻辑关联和历史互动中产生的,它承载着共同体伦理。这表明,人权的实现,有赖于共同体的正常存续。而共同体的正常存续,又建立在共同体成员履行其对于共同体义务的基础上。宪法作为共同体存续的根本规则,其核心使命之一在于以宪法义务体系确认那些旨在维系共同体存续、以确保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规则。这些与共同体存续基本规则直接挂钩的义务,即“宪法内在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达到共同体生活目的的手段,其本身也构成共同体成员的“生活方式”。转型期宪法应围绕此,采取妥适路径回应社会道德困境。
关键词: 人权;共同体;宪法内在义务;社会道德困境
在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共治是达致社会治理理想图景的不二路径。然而,现代法治作为外在行为规范,因无法触及人们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内在局限性。尤其晚近以来在严格实证主义法学的主导之下,法治在道德法律化进程中渐行渐远,乃至有了“恶法亦法”式的冰冷说辞。就中国而言,当下主推的法治建设并没有寻找到与德治的契合点,法治与德治似乎处于一种“貌合神离”的状态。而颇为吊诡的是,时下诸如食品安全之类的某些法治难题,就其本质而言,却是道德问题。因而,无论从哪个层面而言,道德问题,始终是横亘于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关口。在堪忧的社会道德状况面前,如果说当代中国仍处于法治的“幼儿期”,法治意识仍需锻炼,法治建设仍需坚定不移地推进,那么,此时谈及“塑造法治的道德根基”这一话题,不仅是重拾“如何传承中国道德传统”这一老话题,更可视为在借鉴西方法治之路时的自我警醒,亦是对在法治“可塑期”内对道德习惯的及时培育和道德淡漠的提前防范。应该承认,既有法治对此并非不予关注,只不过各种关注的方式失之妥当,而渐沦为一种非但无济于事、反而贻害众多的拙劣技艺。[①]宪法作为法治的立基之本,如何回应社会道德困境,是关涉中国法治建设何去何从的根本问题。本文拟从“权利—义务”这一宪法与法治的核心范畴出发,从另一维度揭示当代中国道德困境,进而提出应对之策。
一、现代权利观念与社会道德困境
当代中国主流权利观念脱胎于西方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人权理论。这一理论则肇端于17世纪风起云涌的资产阶级革命大潮。西方启蒙思想家们以人权为逻辑起点,建构了一套政治国家理论,并成为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教义。他们设想了一种“自然状态”,尽管各自描述的场景大不相同,但在所有“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天生自由和天生平等的,均享有“天赋人权”。这种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享有,是不证自明的;既然人权是天赋的,那么必然是不可剥夺的;剥夺了人权,即是违反人性的。身处自然状态中的人因个人理性而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国家因此负有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并以此为正当性来源和终极价值所在。法国当代思想家保罗·利科总结到,天赋人权的理念,意味着个人优先于国家而诞生。人权作为人的且仅基于人而固有的权利,而非依赖于作为实在法渊源的某种政治共同体成员所获得的权利。[②] 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所承载的反抗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政治使命以及对于人的自由和平等的追求,深刻影响了乃至缔造了西方国家其后数百年的政治传统。其对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无限张扬,确实激荡人心。但倘若不加节制,极易误入歧途。美国学者格伦顿在对美国式的权利话语进行考察后,不无忧虑地说道:“(权利话语)导致了对于独立而张扬的形式化的偏好,对于责任的近乎失语,对于个人独立和自我满足的过度忠诚,通常在无视市民社会中间群体的情况下对个人与国家的关注,毫无愧意的偏斜等。”[③]概言之,没有节制的权利话语已经走得太远,已经将美国人引向更加自私和极端的个人中心主义,社会责任被漠视。而作为自由主义另一阵地的欧洲,在其发展过程同样经历了一场深重的道德危机:在那里,原先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正当性来源的权利话语,在完成推翻封建政权的历史使命后,却转身为资产阶级的“专属”,进而沦为了资产阶级压榨劳工的牟利工具,随之而来的是贫富的两极分化、劳资关系的对立,由此引发普遍的道德衰败。尽管现代以来西方各国纷纷将权利扩展至处于弱势的劳工阶层,完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且在应对道德危机方面取得了高度成就,但在依然流行的“权利”话语笼罩下,仍然深埋着种种道德忧虑。这与自由主义的理论架构及价值追求有着极大的关联,也构成了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内在局限所在。
第一,自由主义有关人的假设是一种“原子化”的个人。在自然状态中,人虽然是自由平等的,但却是孤立存在。缔结契约后,人们虽然组成共同体,但人不过只是让渡了部分权利,仍然是独立的个人。权利就是这种“原子化”个人独立人格的彰显。而共同体及政府的建立,无非就是一种为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意义上的联合。概言之,个体权利优先于社会,个人只需对自己负责。“这样的权利概念,去除了古典权利概念中的义务论内涵,表达的是一个无社会性约束的个体所具有的各种利益诉求,抛弃了古典权利理论中关于人在本性上是一种社会性的观念,而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促使他们为了权利(利益)而战,而不会自觉地去履行义务。” [④]这一权利观念对个体义务的拒斥,导致共同体成为松散的联合,“对我有用”成为人与人、人与共同体发生联系的唯一说辞。在这种观念下,人在世界上皈依何处似乎无足轻重,共同体价值被漠视。诚如格伦顿教授所言:“在使权利的承诺变为现实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这样的作为中,我们却忽视了我们遗产中的另一半——一个‘共和国’的憧憬,在那里,市民积极地维系一种生机勃勃的政治生活而担负责任。”[⑤] 第二,自由主义鼓励个人的自主选择,因而容许在“自由”的框架下多元价值的并存,在对待各种价值冲突时秉承“价值中立”的态度。“价值中立”看似公正无偏,但它“只不过是不持至善论罢了,它将社会上的道德问题留给了社会上各个个人的意志决断来加以发落。”[⑥]这就形成了一个内在矛盾,道德是社会共同体的准则,然而自由主义却将其留待个人决断。这一矛盾的后果显而易见:理性的个人永远是趋利避害的,将道德问题交给个人决断,实际上等于放纵了个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导致人与人间的冲突日益频繁。本应作为道德判断主体的共同体及政府,在冲突过程中,与其说“中立”,不如说“回避”。价值间的各种妥协折中交易成为冲突解决的常态,但这一过程却在不断消损着价值,久而久之,整个社会的价值渐渐走向虚无,世间再无“好坏”、“善恶”、“是非”标准,道德整体滑坡。而最终,人们在共同体中也必将无所适从,人类生活日益平面化、稀释化和空洞化,活在当下的享乐主义滋生,进而陷入列奥·施特劳斯所言的“西方文明的危机”或“现代性的危机”。[⑦] 第三,自由主义强调人权是终极价值所在,人永远不能作为手段存在,然而自由主义权利理论中却充斥着各种利益算计,他人在事实上被视为“手段”。权利是个体所享有的,但其正常享有却必须依赖其他个体或共同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各种“最大化”的权利主张,均是建立在“义务最大化”的基础之上。因而,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对于个人权利的最大化追求,“在关键上是依赖一个效果决定论的论点的,这个论点就是:它的权利体系的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由于相应地扩大了义务而增加的负担。”[⑧]这一“效果决定论”即是所谓的“理性”之一,但其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工具理性”。在“工具理性”的导引下,价值考虑被排斥其外,利益算计成为人行动的首要准则,他人在某些场合是可以作为其利益诉求的“铺路石”的。然而个人的利益算计永远不可能“道德”,在个人看来,个人利益永远是最大化的,即使需要牺牲客观上更大的利益,也是正当的,而且这一谬误获得了“个人主义”的正当性加冕。这正是个人主义在利益衡量时的偏颇所在,以至于个人利益失去集体利益的掣肘而走向极端,最终塑造了自私自利的人。
第四,自由主义对于财产权的高度关注,淡化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联系,鼓励了各种不当竞争。有学者正确指出,权利和权利概念的凸现,在于人类社会由“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型,是对基于市场经济关系的“人的独立性”的反映。[⑨]在此基础上,“无财产即无人格”成为人与物二者关联的真实写照。自由主义所设想的人是独立的“原子化”的个人,他们所组成的是陌生人社会,而陌生人社会的维系依赖于物物交换。因而,唯有“物”才能彰显人格,唯有“物”才能表征个体的社会存在。但是,“现代权利社会中,物上所承载的精神纽带已经消失,物的衡量完全用货币计算,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被瓦解,只剩下货币化的人与物的关系。”[⑩]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也不断强化了个人的“自我”观念,自我唯有通过不懈奋斗,才能获得个人价值,这虽为维系西方资本主义外在繁荣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这不断消解了人的社会责任感,整个资本主义体系渐渐失却了人文关怀而愈发空洞。财产权的繁荣,本质上与资本主义追逐利益的特性相一致;然而,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下,利益成为永恒的风向标,“利”高于“义”凌驾于个体的自我约束之上,进而上升成为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社会道德被弃之不顾。
由上可见,作为资本主义基本教义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自始即含有与社会道德的内在悖反,不加修正,必然会对社会道德困境推波助澜。但是,这一权利观念传至中国,却未经任何话语转换与改造。不过,时值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推行,这一原汁原味的权利观念恰逢其时,遂获得广阔的施展空间;加之十年文革对于人性的禁锢,这一权利观念一经引进,便似乎给人一种振聋发聩之感,而获支持无数。30年来,权利本位论深入人心,与法治建设、改革开放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发展。但不应忽视,其所固有的道德局限以及与中国传统的不适,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在当下改革进入瓶颈期、各种矛盾浮出水面时,不断凸显。
一方面,传统道德在以利益诉求为载体的“权利”观念冲击下开始弥散,各种以个人利益为名的不道德行为层出不穷,而法治主义尚不能为国人提供新的行为规范体系,尚处于探索期的法治也无力约束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既有权利观念既无助于建构现代道德体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利益至上、责任推诿等道德滑坡行为提供了一套合法性话语。在某些领域,诸如缠讼、缠访之类的“权利爆炸”现象初露端倪,并因法治的应对失策而开始形成示范效应。数千年道德传统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联系开始松散,在不信任的语境中,既有法治模式举足无措,甚至无意间损及道德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之部分媒体的渲染,进一步摧毁了本已十分脆弱的社会道德基础。转型期中国逐步陷入了道德真空,所谓“道德困境”滋生。可以说,权利观念的勃兴,推动了法治建设,但也深刻影响了社会道德建设。
对于现代权利观念与社会道德困境的关联,美国学者霍尔姆斯与桑斯坦理性指出,即使某些权利在某些领域增加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把此彻底的普遍化仍然是有问题的。但与此同时,他们认为,(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由于对权利的一种糟糕理解,一旦权利被糟糕理解,权利就会鼓励不负责任的行为。[11]应该说,在中国的场景下,社会道德困境源自于诸种因素的共力,但不可否认,正是对于权利的一种错误理解,助长了那些漠视道德的行为,而在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横行的当下,权利绝对、责任失语已然与社会道德困境浑然一体。此情此景之下,理性认识来自于西方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权利观念之于当下中国社会道德境况的负面影响,进而对此进行必要的修正,是当代中国法治与道德建设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
二、重新理解人权:人与共同体的维度
中国具有数千年的集体主义传统,即使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熟人社会的特质依然得以部分存留,而在改革过程出现的利益至上、道德滑坡等现象的警醒下,不假思索地将与社会道德有内在悖反的自由主义权利观念引进,并试图以此塑造中国宪法权利的话语模式,其结果可想而知。因而,重新理解人权,使之契合中国历史传统与当下现实,显得极为必要。
纵观西方启蒙思想家有关人权的论证,(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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