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培: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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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   
孙旭培  

  
  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何以成了问题?
  
  今天的人们对民主自由有无普世价值,争论不休。一方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文学、艺术的一切好东西都要学,民主自由就是有普世价值的好东西。另一方说:民主自由要分清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没有什么普世价值的东西。
  可是,在1949年之前的毛泽东那里,这是不需要争论的。1945年8月底毛泽东赴重庆和蒋介石谈判战后和平和建国问题。路透社记者甘贝尔向毛主席提出问题:中共对“自由民主的中国”的概念及界说为何?毛主席答:“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毛主席还在交谈中说:“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士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他应当对他遇到的每一个中国人谈论民主。美国官员应当对中国官员谈论民主。总之,中国人尊重你们美国人民主的理想。”以上这些不只是毛泽东一个人的认识,1944年7月4日《解放日报》发表的题为《祝美国国庆日——自由民主的伟大斗争日》的社论,其中说:“民主的美国已经有了它的同伴……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势力。我们共产党人现在所进行的工作乃是华盛顿、杰斐逊、林肯等早已在美国进行过了的工作……”(《胡乔木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3页)所有这些言论无须细加分析,就可以看出,毛泽东乃至全党,那时谈民主自由是与国际接轨的,是在普世价值的基础上谈的。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赢得全中国人民的支持,帮助共产党打下了江山。
  从以上言论还可以看出一点,那时的民主主要是指向国家的民主制度,特别是“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新中国成立后,民主的国家制度就不怎么谈了,民主只成了民主作风,常常说到的是“民主集中制”,“在集中指导下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这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方策在我胸中已有,但是我让你说话。这里的民主只限于“让人说话”的民主作风:你可以在我的意思指导下,说一些大同小异的话。但是由于没有刚性的政权架构和国家制度加以保证,让不让你说话,听不听你说话,就看我有没有民主作风了。民主中的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本来就能在辩论、讨论以后解决决策问题;但一搞民主集中制,常常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了,即使有些小的制度规定,也往往变成搞形式、走过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前27年,我们不从普世价值出发建设国家的民主制度,结果全党、全国在专制主义的“一言堂”的压迫下,遭受了太大、太多的灾难。
  我国从晚清,特别是从《大清报律》颁布以降,就开始有新闻自由和法治,为什么到1949年这个历史就中断了呢?根据笔者在《新闻自由之路》一书中的研究,这与新闻自由的理念和实践,两次以不同形式地与国际社会相背离有很大关系。一次是清末民初的极端放任的新闻自由,另一次是共产国际的新闻理念和政策对中共的决定性的影响。
  
  清末民初新闻自由的弊病在于违背普世价值
  
  过去总有人认为,在剥削阶级统治下没有新闻自由可言,纵有也是徒具形式。但是自由总是从有形式开始,连形式都没有就不可能有起码的新闻自由。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新闻自由的4条标准,也就是4种表现形式: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这4条标准中,以自由出版报纸和自由批评(政府)两条最为关键。我们曾以这两条标准考察清末民初的我国报刊,证明我国是有新闻自由的。
  清末的两部新闻法(《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采取的均是注册登记并缴纳保证金的制度,即办报无需批准只需呈报,但需缴纳保押费。与国外相比,同一时代的法国《出版自由法》采用的也是注册登记制。日本《新闻纸法》采用的是注册登记加保证金制。这说明清末新闻出版管理宽松程度比法国低,与日本持平。袁世凯执政时期,先后颁布了《报纸条例》和《出版法》,集中了日本等国报律中的限制性条文,实行出版物批准制加保证金制,那些规定虽然条文比较严苛,但通常未得到严格执行,使民间办报很普遍。
  批评政府也十分常见。从《大公报》(支持维新但不偏激的报纸)发表的“言论”来看,清末1908至1911年三年中,我们按“星期合成法”抽样,共获得样本181份。在这些样本中,《大公报》共发表批评政府和时政的言论63篇,占抽样总数的34.8%。也就是说不到3天就有一篇批评政府的文章,批评涵盖了政治、法制、军事、外交、教育、交通、民生等几乎所有方面。袁世凯执政时期,1912年1月至1916年7月,《大公报》刊发“闲评”453篇,其中批评政府的有373篇;所占比例为82.3%。许多批评是有相当深度的,例如,在“姚荣泽案”中,《大公报》批评袁世凯“以命令变更法律,大总统之蹂躏司法”。即使在“癸丑报灾”发生以后,对政府的批评仍然很多。恰恰是癸丑报灾发生的1913年,是《大公报》批评政治的言论最多的一年。1913年10月,国会选出袁世凯为第一任正式大总统,通常是举国庆祝之时,可《大公报》在“报灾”发生之后仍发表文章,讽喻“民国由临时而变正式”,可“大总统如故也,副总统如故也”,乃是“老店新开”,“营业之失败,或更甚于老店”。
  通过我们的研究,可以看出,那个时代虽然也有新闻自由被压制的时候、也有新闻自由不足的地区,但给人总的印象是新闻自由过头,特别是革命党办的报纸。章太炎这样著名的报刊政论家在报纸上写文章,称光绪帝为“戴?小丑”。武昌起义发生后创办的《大汉报》,从创刊第一天就杜撰《孙大总统告同胞书》的假新闻。《中华民国公报》“大量杜撰了所谓某省独立、某省响应、某部即将来援的新闻”。1912年5月20日,主笔戴季陶在《民权报》上发表短文,题曰《杀》:“熊希龄卖国,杀!唐绍仪愚民,杀!袁世凯专横,杀!章炳麟阿权,杀!”当时的《民权报》是在上海租界办的,租界巡捕房以“鼓吹杀人”为由,将戴季陶抓捕入狱,而当时的中国总理唐绍仪竟然发电报求情,最后只“罚洋三十元”结案。这说明,中国的权力当局也搞不清新闻自由的确切含义。1913年5月8日,济南《齐鲁民报》刊出评论,公开号召北方军人“倒戈反袁”,宣传“政府而叛国民,军人不应听政府之命令”。号召军人反戈反对总统,这是典型的煽动叛乱,是任何新闻自由的国家都要法办的。即使在新闻自由度较高的美国,也有“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判例,禁止导致“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言论。由于不守法也不受新闻自由规矩的传媒的推波助澜,再加上其他原因,作为其反面的专制主义反而得到复辟的可能。在这里,专制主义似乎成了对滥用自由的惩罚,尽管它本身也不能长久。
  在西方,自由与法律是相对应的范畴。法律界定自由,自由对法律负责,“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语)。关于新闻出版自由与新闻出版法的关系,马克思说:“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这些是文明世界对自由的科学认识。自由的概念发展源远流长,有过不少说辞;达成这一共识,是17—18世纪实现的。那些拥护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无论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还是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直到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本人,都强调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没有一个人把自由解释为“为所欲为”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当然,法律也是可以批评的,也可以建议修改,只是不能动辄以抨击“恶法”为名,煽动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实施。
  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的含义与上述普世价值的距离较大。《辞源》列举一些古典文献中谈到的自由,解释自由的含义是,“谓能按己意行动,不受限制。”《大公报》1903年就指出:底层社会所理解的“自由”,“为任便而行,毫无拘束之意。其类则肆意杀人亦可谓自由,恣意行淫亦可谓自由,欲抢掠亦可谓自由,凡出于吾心之所欲,必使偿之而后快皆可谓自由。”(《自由辨》,7月11日)总之,中国人历史上对自由的理解,含有随心所欲,自由放任之意,没有对法律负责这一层认知。近现代中国人仍有很多是这样理解自由的,这种理解对新闻自由的健康运行,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因而总是出现很多超过新闻自由范围的非法的新闻活动。如果说,在清末进行那些不遵守法律的新闻活动,就是为了把国家搞乱,把封建王朝推翻,因而还具有合理性;那么在民国成立以后的建设新的共和政体的过程中,报纸动辄扬言杀总统、总理,“无日不与政府宣战”(梁启超语),这种“新闻自由”还具有合理性吗?在这种舆论环境中任何政府也治理不好国家。只是由于袁世凯最后上演过称帝丑剧,太臭名昭著,没有人去细分是非罢了。总之,那个时代从社会精英到国家掌权者,都没有搞清新闻自由的法定含义,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由的理解,来实施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新闻自由,使新闻自由走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虽然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受到的戕害也很多。
  顺便廓清一个问题,共产党人从南昌起义开始,就走上武装反对当时政府的道路,同时以“新闻自由”为武器,与当局作斗争。实际上,新闻自由只能由执政党与在野党共享,不能由执政党与革命党共享,因为革命党所做的是推翻现政权和整个现存的法律体系。其报刊活动无法以新闻自由论之,只不过是借新闻自由之名罢了。因为那个年代毕竟是一个充满战争和动乱的年代。这也是本文不分析、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闻自由的一个原因。何况《国际新闻自由公约》也规定,“当本国领土内有战争或非常事变时”,各缔约国“可暂时停止履行本公约所规定之义务”。
  但是,许多共产党人却以为他们当年能以报刊从事革命宣传,是他们钻了国民党出版法的空子,其实当时《出版法》就有不得“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等等一系列的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当时国家混乱,政治腐败,政府不能完全控制局势,是很难有空子可钻的。
  对新闻自由理解出现失误,也与中国人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出现很大偏差有关。虽然19世纪言论出版自由思想就开始被介绍到中国,但中国人却未能把握自由主义的精髓。中国近现代史上,一方面是缺乏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出现过绝对主义的言论自由思潮,很少有人谈到言论、出版自由要对法律负责。由于绝对主义的言论自由思潮对革命者利用报刊活动,假新闻自由之名,推翻旧政权,曾经起过很大作用,许多人便误以为,那就是新闻自由;而这种自由似乎又是与制定的出版法不可能很严密,总是有空子可钻有关。这种错误认识,至今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成为通过新闻立法规范新闻自由的重大障碍。
  这里还需特别提及的是,对自由主义的偏颇理解,甚至是错误的理解,与毛泽东1937年9月发表的《反对自由主义》一文对“自由主义”的解释有关。他写这篇文章是为了批判当时革命队伍的各种消极表现。“自由主义”在这篇文章中被解释为“不要组织纪律”,“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等“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做法。出现这些坏现象当然应该批评,但不能把它们扣在自由主义的头上。不难看出,毛泽东是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由的含义来理解自由主义的。特别是这篇文章在新中国成立后进入学生的语文课本,影响深远,结果自由主义成为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头脑中非常厌恶的东西。
  在西方,自由主义包含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历史上是一种进步的政治思想观。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自由主义主张个人活动和发展的完全自由,不违法不得禁止。自由主义是在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兴起的平等的思潮,它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子天下第一”,绝不是自由主义的本质特征,恰恰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又一种表现。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当代中国仍有很多人,包括掌握很大权力的人,缺少“自由对法律负责”这一层认知,也缺少“自由主义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层认知,他们的认识与普世价值拉开了很大距离,以为有了新闻自由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想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因而对于自由和自由主义充满疑虑、抵触甚至恐惧。这说明,对于自由和自由主义的理解,也有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的问题,也就是需要一个承认普世价值的问题。摒弃那些对自由、自由主义的落后于时代和国际社会的误读、误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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