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苹果公司收费下载从未缴税:涉嫌严重走私

「我国苹果用户数量庞大,苹果不仅通过销售硬件赚钱,还通过 App Store 下载付费获取数额可观的利益。App Store 中有十几万个中文应用,该笔销售收入却从未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 何山具体解释,按照民法规定,App Store 中的应用软件也属于物品范畴。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物品要缴纳关税。

来自沈一冰的回复:

首先,税种的适用,软件企业不归属消费品行业和制造业,向境内销售应当征收营业税和/或增值税。关税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请注意其中的“货物”字眼,即货物“含有”特许权,即特许权是作为货物的附属存在的,不能对无形的特许权本身征收关税。

经查税则,结果如下:

6fec393473baaa9334e09635c2f97ba8

除非你论斤卖软件,否则税率为0。

其次,假设关税适用,把软件看作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话,itunes store服务器位于美国,服务或销售行为在境外完成,没有国内缴税义务。有朋友说国内CDN,但是国内CDN并不意味着通过Apple国内法人实体开票销售。假定认为在国内销售,那么自己开发的收不超过实际税负3%的增值税,代销的5%营业税。但这和走私有毛关系?

最后,假设属于应税商品,但是海关规定5000元以下自用商品免税。各位买过5000元的软件?

但企业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40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本次发难实际是针对itunes store,可能那啥不能对其进行内容审查,而又难以进行封锁导致的。因此狗吠不可怕,可怕的是主人的意图。

而且,就算要征税,也是我等代扣代缴营业税,苹果并不少一毛钱。不过我不觉得苹果会做漏缴偷逃营业税这种授人以柄的蠢事。

所以我对这种狗专家只有一句话:走私汝令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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