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聪,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所研究员、国际关系研究室主任
历史与现实条件、宗教文化传统、民族特性或政治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着埃及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当前, 埃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既面临来自政府的控制, 又面临来自宗教势力的渗透, 在整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时期, 对民主化的推动力相对有限。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作为学术领域的一大热门话题在西方国家已经持续了数个世纪,人们对它的确切定义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更重要的是,这一争议颇多、又有很深西方烙印的“公民社会”术语,如今在非西方国家亦广为流行,且常常被用来分析这些国家存在的政治与社会发展问题。然而,这种源于西方语境的“公民社会”对于解读非西方国家的各种社会现象究竟具有何种效用?特别是关于非西方国家公民社会与传统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及公民社会的特征和地位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深究的议题。本文以埃及作为研究对象,拟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埃及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及相关问题
20世纪 90年代初,公民社会研究在埃及逐渐兴起,一些学者尝试用“公民社会”诠释埃及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发展问题。例如,现流亡在外的埃及社会活动家萨德・埃丁・易卜拉欣博士曾任埃及开罗美国大学社会学教授,是埃及公民社会研究的发起人之一,著有《阿拉伯世界的国家与社会》、《阿拉伯世界的公民社会与民主改造》和《阿拉伯世界的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前景》等,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照搬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分析模式,以此评判埃及公民社会,常常抨击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压制。与此同时,开罗大学政治学教授穆斯塔法・赛义德撰写的《埃及的公 民社会》 以及穆海卜・札齐所著《1981年至 1994年的埃及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专门对埃及公民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公民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等。实际上,埃及公民社会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乃是埃及社会发展变化和国际环境等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始于萨达特时期的经济改革和政治开放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埃及的社会现实,并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和 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批自治性和自愿性组织相继成立并开展活动,包括同业公会(professional syn2-dicates)在内的许多公民社会组织重新恢复了独立活动,并在社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党制逐渐恢复,允许反对党以合法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权威政权对社会的控制有所放松。其次,第一次海湾战争后,在阿拉伯世界掀起了一场政治自由化波澜,当权者基于增强统治合法性的考虑,推动政治改革,实行选举,鼓励政治参与,甚至倡导公民社会建设。于是,构建公民社会成为当时朝野的一种呼声。1992年前后,“公民社会”这个对埃及人而言的新概念很快流行开来,吸引了知识界和媒体的注意力。1995年6月,埃及第一夫人苏珊娜・穆巴拉 克还发起了首届全国性非政府组织会议。学术界在开展公民社会研究的同时,自然地将公民社会与埃及民主化进程联系起来,寻求破解民主化滞后之谜,并且对公民社会在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充满了期待。
进入 21世纪以来,有关埃及公民社会的研究便以多种形式展开,专门的公民社会研究机构、期刊等相继创立,各种以公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为主题的学术研讨活动吸引了人们的关注。其中,自2003年以来出版的年度研究报告《阿拉伯世界的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研究的广泛展开,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对公民社会表现出很大的兴趣,他们不再相信欧洲中心论者所宣称的“欧洲创造出来的公民社会不能扎根于伊斯兰社会”的论调。许多穆斯林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在阿拉伯国家早已存在,甚至将根植于血缘、婚姻或部落纽带的传统社会组织看做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国内也开始关注该议题,探讨公民社会在中东国家的发展状况及其特征。或从“非政府组织”(NGO)视角,分析诸如埃及等中东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属性及其作用。有学者还提出,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存在独特的、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尽管它不能直接参与最高权力;也正是这种公民社会的存在,使得伊斯兰历史上一次又一次出现复兴原旨教义的民间运动,以纠正统治者对正道的偏离。还有一些人认为,历史上的乌里玛、苏菲派教团等活动,构成传统伊斯兰国家的公共领域。然而,这种笼统地将一切与政府抗衡的力量都归入公共领域,或曰公民社会,显然是不妥当的。一方面,在中东历史上,无论是乌里玛阶层,还是苏菲派教团,其内部构成复杂、分化悬殊、差异甚大,既有纯粹的民间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又有同官方联系密切,隶属于权力阶层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乃是资本主义兴起后社会大分化的结果,它与古代社会的民间组织有着严格的区别。这里的关键是廓清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区分传统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界限。
公民社会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社会分化的产物。尽管“公民社会”一词在不同时期其内涵所指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按照其基本属性可以将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由自愿组织 或自治机构所组成的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最基本特征是自治性和自愿性,在同国家的关系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换言之,公民社会组织是一种自愿性团体,是由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的、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自治组织。公民社会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和独立自主的地位,排斥人身依附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笼统地将独立于国家的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全部归入“公民社会”。
传统的民间组织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是基于血缘、地缘或族缘、教缘等形式连结在一起的民间机构,其族长、教长主宰着传统社会组织,维护其利益,甚至可以与政府相抗衡,使政府权力难以完全伸入到传统民间社会内部。更重要的是,传统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内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实行等级制和家长制,强调成员对于组织的忠诚和效忠。传统的民间组织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缩小了的政权形态”,它一旦坐大,国家政权就面临解体的风险。一些秘密组织、帮会、宗教极端组织,更具有强制性和破坏性。因此,在传统社会中,强大的民间组织往往是一种消极力量,可能危及政权的生存,导致国家的分裂或衰落。相反,强大而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力量,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抑制独裁和专权,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可见,传统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当然,传统社会中的民间组织构成复杂,情况各异,变化多样。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传统社会组织会逐步向公民社会演变。例如传统的自治性宗教慈善组织,其活动已具备公民社会的某些属性,因而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生成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埃及历史上,形形色色的传统社会组织可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甚至有时能够同政府相抗衡,但就其组织内部而言仅是一种依附关系,并不具备公民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例如,埃及社会长期存在大量行会组织,其中以手工业最为明显,诸如皮箱匠行会、珠宝匠行会、铜匠行会,等等。不同行业的小作坊结成行会,各行会有自己的行头(谢赫)和行规,其组织形式如同金字塔,顶端是行头,中间是行会会员,学徒处于底层。行会内部是一种封建宗法关系。行头通过推选产生或世代相传。进入18世纪后,行头逐渐变成了包税商,凡向政府提前缴纳一定数额税款者,即可取得行头资格。随着埃及近卫军的瓦解,行会组织又多为近卫军士兵及其子孙把持。行头包税商所关心的不是发展生产和本行会成员的利益,而是像农村包税人一样向行会成员进行敲诈勒索。从这些情况看,埃及封建手工业行会还算不上公民社会组织。
伴随着埃及迈入近代历史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产生,并引起社会分化的加剧,许多 富商充当包买商的角色,或身兼手工工场主,开展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活动,新兴商业资产阶级出现。开罗等地的商人还组成商会,在埃及社会中作用日益增强。与此同时,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自愿性的民间团体,诸如亚历山大希腊人协会、地理协会、伊斯兰福利协会、科普特人昌盛协会、埃及工会以及自由职业者同业公会等相继出现,其中,埃及新型政党组织祖国党于 1907年宣布成立。它们在性质上有别于传统社会组织,尽管力量弱小,影响有限,但仍具有公民社会组织的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受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影响和现代组织观念的侵染,一些传统的民间组织也在发生转变,有的逐渐向公民社会组织转型。例如,1928年成立时穆斯林兄弟会是典型的传统民间社会组织。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风雨洗礼之后,目前正在由激进趋向温和,由封闭走向半开放,兼具传统社会民间组织和某些公民社会的特点。尽管这种转型具有不确定性,但它说明传统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着向公民社会过渡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19世纪上半叶,埃及公民社会组织就已经出现,亚历山大希腊人协会被看做是最早的公民社会组织。然而,在当时条件下,埃及公民社会的发展缺乏推动力,传统社会力量遏制着公民社会组织的正常发育,公民社会还处于萌芽期。1882年英国占领埃及后,一方面,埃及传统社会力量遭受打击;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正常发展空间也受到挤压和破坏。1922~1952年君主立宪时期,政治上的多党制和多元化为埃及公民社会发展创造了时机,各种民间自治组织乘机发展起来,公民社会获得了短暂的发展。此后,在纳赛尔时期一党制单一政体下,政府强化对社会的控制,社会组织受到严格限制,有的被迫停止活动。20世纪 7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埃及政府的经济开放政策和政治变革,许多社会组织恢复了活动,各种自治、半自治性民间协会相继成立,且日趋活跃,其影响力逐渐扩大。有统计显示,1900年埃及民间社会组织数量仅为 65个,1925年增至300个,1960 年有 3195个,1976年有 7593个,1990年又增至 12832个,其会员人数达 300余万。2005年,民间社会组织已超过 19000个,2007年达到 23200个。从整体规模看,埃及民间社会组织呈现较快增长势头,表明公民社会在埃及取得了初步发展。
公民社会在埃及的发展,反映了在快速进步的时代人们对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以及政治参与等多元化需求,这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内在动力。例如,下层群众对于社会服务和社会援助需求(诸 如住房、健康、教育、食品供应、建清真寺、诊所,关心特殊阶层和妇幼保健等)的不断增长;中等和中上阶层对于文化、职业、政治诉求等方面的愿望,等等。当政府无法及时有效提供相关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数以千计的服务机构、慈善团体、职业协会、妇女组织、文化机构等社会组织便应运而生。同时,伴随着政府推行开明政策,对社会控制程度降低,自由空间的逐步扩大,民间社会组织跨地区、跨境活动日趋增多,大大丰富了公民社会组织,有助于公民社会朝开放、宽容的方向发展。
公民社会在埃及是一个极为庞杂的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包括了同业公会、工会、商会以及宗教慈善机构等,其构成成分复杂,大小规模不等,并呈现如下特点:
1、埃及公民社会在生成模式上既有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又有自下而上的自发生长,两种类型兼而有之。其中,政府主导型模式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埃及公民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强,对政府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当然,同一组织在不同时期与政府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有的受制于政府,具有明显的依赖性,有些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半独立性。
2、公民社会组织之间在观念及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公民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 集合体。通常情况下,各公民社会组织在价值取向、政治主张、社会理想等方面虽各不相同,但以相互尊重和宽容为前提。然而,埃及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特别是具有明显宗教特色的社会组织与世俗性组织之间在价值取向上截然对立,分歧严重,相互排斥,缺乏宽容。这种分歧还表现在不同宗教性社会组织(例如,科普特人与穆斯林)之间。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兄弟会对公民社会的渗透影响着公民社会发展的方向。20世纪 90年代初,穆斯林兄弟会就逐步掌握了律师公会、工程师公会、医生公会等的领导权,占据了工程师公会中 43个席位中的 41个,药剂师公会 12个席位中的 10个,医生公会 12个席位中的 11个。埃及公民社会中的这种巨大张力是中东国家的普遍现象,它不仅损害社会发展和稳定,也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机。
3、公民社会组织在发展水平及规模上具有不平衡性。宗教性组织快速发展是比较突出的现象。有学者统计,20世纪 60年代,伊斯兰民间社会组织占总数的 16% ,70年代达到总数的 30% ,90年 已占 43% ;科普特民间社会组织占 9% 。1 同时,即使在从事不同专业的自由职业者团体——同业公会,其规模因行业及从业者人数的不同而差别很大。规模较大的有 10万之众,如教师公会(75万)、 商人公会(31万)、农艺师公会(25万)、工程师公会(20万)、律师公会(15万)、医生公会(10 万)。数万人以内者如记者公会、体育工作者公会和药剂师公会等。近年来,埃及官方统计显示,在现有 23 000个民间社会组织中,约 14 600个在城市,800个在农村,600个在沙漠地区。这种分布的不平衡说明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水平仍然较低。
公民社会组织成熟的标志是其享有充分的自治地位,能够有效维护公民的权益,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同时,各个公民社会组织之间是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竞争性关系,即充分尊重各自的利益表达和信念;公民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是平等和宽容的。从上述埃及公民社会组织的特点来看,埃及公民社会尚处于发育和形成中,具有明显的不成熟性和过渡性特征。
公民社会在埃及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学术界的一个普遍看法是: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它既是民主政治得以生成的社会基础,反过来又是维系和巩固民主制度的社会肌体,公民社会与民主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有的学者甚至将公民社会视为民主化的充分条件,提出“没有公民社会就没有民主化”。然而,具体到不同地区或不同国家,公民社会对政治民主化的作用是不相同的,甚至是不确定的。对于这种现象,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曾直截了当地说,在多数穆斯林国家,原教旨主义运动支配、甚至操纵着反对现政权的力量;信奉自由民主的反对派团体几乎不存在,在穆斯林社会,确实有壮大的公民社会出现,但这是一个原教旨主义的公民社会,而不是一个世俗的、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从中可以看出公民社会状况在中东地区的复杂性。实际上,公民社会对民主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并不必然带来民主。因此,对于公民社会在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还需要谨慎以观,避免简单化。
埃及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作用究竟如何这实际上取决于公民社会主体状况及其发展条件的变 化。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的快速增长为埃及政治民主化进程注入了动力。从 30多年来埃及社会发 展来看,公民社会组织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特别是同业公会、工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突 出,构成自下而上推动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其中,同业公会是埃及社会团体中最富有政治气息的 利益集团,尤以律师公会、工程师公会、医生公会和记者公会影响颇大。同业公会关注民主和自由问 题,要求政府取消“紧急状态法”和一切限制自由的法律,允许自由成立政党和发行报刊,释放政 治犯。同业公会常常在一些事关国家大政方针上表达不同的意见。1993年政府为了遏制伊斯兰主义 势头,颁布了公会选举法,规定选举产生至少要有全国会员大会半数会员参加方能生效,从而使穆斯 林兄弟会控制的公会理事会成为非法。从而引发律师公会、工程师公会举行静坐和游行,指责政府颁 布该法是“背叛民主”和“新的专制”。近年来,律师公会、记者公会还频频向政府施压,要求扩大 自由,推进民主。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埃及公民社会组织的不成熟性以及政府的限制,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推动作用极其有限。20世纪 90年代,有研究者发现,埃及民间组织约占阿拉伯世界(70000个公民社会 组织)的 1/3 以上,但只有 49% 的民间组织的活动和职能是积极和有一定作用的,其余一半则是不 积极的,其作用微乎其微。如今,每年新增民间社会组织数以千计,然而,量的积累并没有达到质的提升,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观,公民社会不成熟性和过渡性问题依旧突出。究其 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传统价值观念的束缚、世俗化程度有限,又有权 威政权的控制统治,等等。其中,公民社会主体自身问题是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公民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体,但是埃及公民社会主体成分更为复杂(如上所述),各社会组织之间分歧尖锐,斗争激烈,尤其在世俗性社会组织与宗教社会组织之间对垒明显,鸿沟甚巨,价值取向截然相反,难以形成 一种平等、宽容、节制的多元化社会认同和社会价值共识。半个世纪以来,政教关系话题一直是埃及 社会中的最敏感问题,常常被有意回避,足以说明社会宽容氛围有限。在这种背景下,宗教势力在公 民社会组织中的强势影响无疑增加了人们的疑虑,特别是穆斯林兄弟会对于公民社会组织的渗透和控 制,表面上增加了与政府抗衡的砝码,似乎有利于制约政府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穆斯林兄弟会尚 在转型中,并不完全具备现代公民社会组织的属性。因此,它对于民主化进程而言仍然是个未知数,不能排除其以利用公民社会组织为手段,达到控制社会、抗衡政府,最终控制政权的目的。就此而 论,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削弱政府权能并不等于可以建立强大的现代公民社会,进而推进民主化;公民社会的壮大只有建立在现代公民意识基础上,才能形成与民主化的良性互动。正是基于上述复杂情况,埃及政府既要维护其权威统治,巩固既得利益,实行有限的政治自由化,又要通过种种手段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并且力图将公民社会的发展纳入政府管控的轨道。为此,政府颁布了《民间协会和机构法》(1964年),并于1999年和 2002年两次进行修订。该法规定,民间协会应具有公益性质,民间协会的成立须经社会事务部批准,并受其监督,禁止民间协会参与政治 或宗教争论;禁止成立秘密组织;禁止民间协会在未征得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国外捐赠或向国外转移资金;协会或组织每年要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说明本协会或组织的活动和财务等 情况;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募集捐款等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此外,政府还主导成立各类联合会,通过设立专门的扶持基金,控制和引导民间组织从事社会福利和公益活动。实际上,政府强化 管制的诸措施,既有遏制穆斯林兄弟会等宗教势力向公民社会渗透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 民社会的发展。
总之,历史与现实条件、宗教文化传统、民族特性或政治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着埃及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当前,埃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既面临来自政府的控制,又面临来自宗教势力的渗透,在整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对民主化的推动力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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