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力建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教育局鼓励有条件、财务管理较规范的民办学校作为设立年金制度的试点,以此来推动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然而,媒体调查发现,由于投入、机制等问题,一些民办学校和教师对该制度并不积极。
民办教育年金制度2011年由广东省中山市首创,指在各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由学校缴费、教职员个人缴费、教育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等部分组成。
在笔者看来,民办学校和教师之所以对年金制不积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项制度坐实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的差距。从法理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逻辑上,受教育的孩子都是祖国的花朵,都应该享受平等的教育待遇。学生没有公办、民办之分,同理,教师也不该有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之分。如今,要民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承担本该由国家承担的义务,是何道理?
民办学校教师地位及相应的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公问题由来已久。我国在教师人事管理中一直实行“双轨制”,民办学校教师多是按企业标准来缴纳社会保险,公办学校教师则可以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保险。这种不平等的待遇,导致了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性很大,民办学校大多不愿意也没有能力为教师支付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致的待遇。试想,民办学校怎么可能与公共财政匹敌?这也恰恰说明政府对在民办教育管理中的缺位。
没有好教师,民办学校办好学是不可能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不高,必定降低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而影响其生存。要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必须扶持民办学校,也就必须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
然而,民办学校的经营成本是现实问题,教师薪资已经占了很大比重,如果依靠民校自生自养的经营方式来提高民校教师的待遇,势必要大幅提高学生的收费。以学养师,既不可行,也违反了国家教育的基本精神。
作为所有教师福利保障的承担主体,政府不能将责任完全转给民办学校和教师本人,有必要对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重新考量,争取在未来做到一视同仁。以政府层面的实际行动,体现对所有教师的尊重,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从而给民办学校教师以安全感与保障,鼓励民办学校教师终生从教,一心一意为国家培养人才。
另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发放生均教育经费补贴、给民办学校减税、给予优惠政策等方式,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让民办学校更有能力为教师提供较好的环境、提高教师待遇。至于中央政府,也应把民办教育的发展程度,列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评,支持地方政府多办教育实事。如此一来,拔一毛而利天下,何乐不为?
(文章发表于2013.9.18《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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