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发布“狼牙山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等内容的张广红,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就该事件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13年11月1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提供赔偿。广州越秀区法院1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广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7日,张广红在微博上发布一条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用枪欺压当地村民等内容的微博,该微博后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达300余条。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抓获张广红,并认定其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决定对张广红处以行政拘留7日。
张广红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警方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张广红仍不服,诉至法院。
在此前的庭审中,张广红辩称涉案博文是源自“老师袁腾飞”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创微博;广州公安方面则认为,证据显示张广红利用其本人的微博,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众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历史事实不符,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警方对张广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广红提出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源自“老师袁腾飞”,内容已传播多年不是原创,但经广州警方调查认证微博“袁腾飞V”后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因此广州公安认定张广红在微博中虚构事实,制作并发布谣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称,张广红的上述违法行为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故警方查明张广红该违法事实后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张广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
宣判后,张广红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案情发微博称五壮士是散兵游勇被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0时15分许,原告张广红在广州市越秀区家中,使用本人笔记本电脑在微博上发布一篇微博,内容为:“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邢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五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去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将原告抓获,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一台。
同月30日,越秀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广红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张广红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决定,维持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张广红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说法微博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广红提出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源自“老师袁腾飞”,内容已传播多年,非其原创,即使内容失实也不是原告虚构的,但经被告越秀区公安分局调查认证微博“袁腾飞V”后,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因此越秀区公安分局认定张广红在微博中虚构事实、制作并发布谣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张广红的上述违法行为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故越秀区公安分局查明张广红该违法事实后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原告张广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发还电脑及赔偿的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原告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
律师质疑判决书回避了关键问题的说理分析
宣判后,张广红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张广红的代理律师葛永喜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回避了关键问题的说理分析:上述言论会否扰乱公关秩序,如何扰乱,扰乱的危害后果是什么。因此,他们会继续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