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就景春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60岁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诈政府,他的10年牢狱生活自此开始。
1996年,因邻里纠纷,景春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将其诉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随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该案被纠正,法院改判其无罪。此前,法院已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
景春之后申请国赔,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7年来,申诉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但景春坚持申诉,并不断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他称这些钱是镇政府给他的生活补助。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上述2.7万元为敲诈既遂。
身陷冤案得以昭雪
吉林省磐石市石嘴镇永宁村村民景春,是名老上访户。
景春上访,是因一桩18年前的旧案。1996年9月6日,磐石市永宁村。因两家小孩打架,邻居吕锋找上门,与景春厮打后双双挂彩,吕锋因索要赔偿一事将景春告到磐石市法院。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将景春逮捕,当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份一审的刑事判决,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景春表示,这份“(1997)磐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为1997年5月4日,但事实上,法院根本没有正式开过庭,仅仅是进行了庭前谈话。
此后,景春提出上诉。经吉林市中院和省高院重新鉴定,吕锋为轻微伤。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9月,景春在羁押104天后取保候审。
1998年4月,吕锋撤回自诉。5月8日,景春以法院(由法警执行)错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1万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1998)磐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按羁押101天计算,赔偿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诉。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据吉林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支付3000元国家赔偿金,考虑到景春生活困难等因素,一次性补偿8万元。此后的2005年,两名相关办案人也被追责。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审判员房贵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缓刑3年,法医杨忠林因玩忽职守,被判刑2年、缓刑2年。
申请国赔频讨说法
此后,景春持续申诉和上访。磐石市法院于2007年4月4日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景春无罪。4月9日,景春以无罪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他要求撤销原来的错捕赔偿决定,重新赔偿他各项损失83万元。这一申请,磐石市法院并未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请国赔,金额增至106万余元,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对于106万余元的巨额赔偿,景春妻子刘金艳表示,景春一共被羁押了104天,如果按天算肯定算不到106万,但这一冤案对他们的家庭造成了深远影响。刘金艳说,当年为避风头,举家迁出磐石,家里的两亩菜地和价值3万元的房子贱卖,只得了6000元。两个儿子因家贫失学,分别是初中肄业和小学毕业。基于此,除了羁押104天的赔偿外,景春夫妇还索赔名誉权损害30万元、精神损害25万元、上访误工费22万、交通电话费等6万元、孩子失学前程受损6万元、财产损失10万元,以及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上述申请,接连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决。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11日驳回申请时认为,景春被羁押104天系错捕,该院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因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
2008年7月14日,中院驳回其申请,维持磐石市法院的认定。2009年10月9日,省高院驳回申诉。
针对景春常年上访,2010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审委会经研究,确认景春为“无理访”。理由是:“景春被错误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赔偿,又以被无罪判决为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按相关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被中院、高院驳回,其上访属于无理访,同意磐石法院处理意见。”
2010年11月16日,省高院复核景春国赔案,维持“无理访”结论。
地方三级法院的结论,未能让景春信服。2010年起,他开始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
收钱息访被控敲诈
景春频繁进京,地方大有压力。永宁村干部、石嘴镇副镇长于金锋,后来成为景春的信访包保负责人。
刘金艳转述景春的话称,于金锋最初劝他别进京上访,承诺会协调解决国赔问题。他陈述上访艰难,列举路费花销。于称,你这路费,政府给你补偿,以生活困难名义补钱。按照双方约定,景春收到补助金后写下收据,并保证近期不进京。
据刘金艳回忆,今年3月4日,景春接受了于金锋送来的一笔1万元现金,并写下收条,“今收到石嘴镇政府困难补助款1万元”。
随后,于金锋向警方报案。3月6日,景春被抓。4月11日,景春被以涉嫌敲诈勒索提起公诉。指控有两项:一是景春通过进京上访给政府施压,要求国家赔偿106万元;二是景春以进京上访为要挟,敲诈石嘴镇政府2.7万元(石嘴镇政府出具《证明》显示,先后支付景春5笔共2.7万元)。
案卷显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镇政府与景春还签订过一份《关于景春同志上访事宜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节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关部门上访;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在临出门前,事先告知我镇负责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事先告知我镇后,由我镇委派专人领访;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约定内容自觉规范上访行为,我镇负责其本人上访费用。”但这份协议只有景春的个人签名,没有镇政府的盖章。
卷宗中另有一份《录音摘录》,由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盖章,落款3月5日。录音显示:先是于金锋提议五千,景春说“太少”,于金锋问“你看看给多少”,景春提议给“一个数”,于金锋后来提议,某时间节点前后各给五千,景春则说,如果之后再给五千“我哪天走我不能告诉你”。
此外,于金锋的证言显示,景春赴京,镇政府会出人出车接回,费用不少。后来约定,景春去北京之前得通知政府,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拿钱安抚。
终审定罪将会申诉
6月10日,磐石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于7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在敲诈数额认定问题上,法院指出,景春敲诈“数额特别巨大”,其中106万余元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既遂,将予以追缴。
宣判后,景春上诉。北京律师王甫、金宏伟介入,担任二审辩护人。9月18日,吉林市中院派出法官前往磐石市法院对景春案进行二审。
二审中,景春坚称无罪,称其申请国家赔偿和领息访费都不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其辩护人王甫指出,景春申请国赔,对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不该既是敲诈(未遂)的受害者,又是审案者。其次,向景春支付2.7万元的是镇政府,但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具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因此也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此外,王甫指出,景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是他的权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另外,上访也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不管何种原因、有理没理,都不构成敲诈。如果上访是没道理的,政府可以不理睬;如果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对其教育。
经过审理,法院于昨天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了景春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景春情绪激动,当庭表示不服。景春家属及其辩护人昨天表示,他们将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
记者了解到,景春并不是国内第一个因“息访费”被定敲诈的上访者。据公开报道,山西临县马继文因“息访费”涉嫌敲诈勒索案,马继文后来上诉,吕梁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0年1月,临县法院重审维持原判,上诉后,中院再次发回重审。2010年6月,马继文被莫名送回家,此案不了了之,再无重审消息。
曾经扭转命运,从法院拿到一份无罪判决的农民景春,能否复制成功之路,仍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