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国家网信办官网公布了《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也就是业内所谓的“白名单”)。白名单的公布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浪更比一浪强。要知道,搁以前,这个名单要是扩散出去,是算泄密的。这个名单到底该怎么用,如何用,有没有用,很多人也是莫衷一是。而在2014年12月30日国信办官网还公布了一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名单》,有人还把这两份名单混淆在一起了,所以有必要写点东西解释一下。这份名单的公布,也揭开了网络媒体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潜规则,这个潜规则是什么?先听我慢慢道来。

此次公布的名单共有380多家,包含中央新闻网站、中央新闻单位、部委网站和省级新闻单位,较之前新闻网站内部流传的版本新增了20多家新闻单位。这份名单是不断完善的,而每次新增的新闻单位数量也不一样,最少的一批只有两三家,而此次新增的名单是第七批名单。也就是说现在的380多家名单,是七批名单综合的结果。

白名单的存在其实由来已久,早在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里面提到“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为了方便网站执行这个规定,也方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有一个白名单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于是,就有了第一批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

《暂行规定》执行5年后就有了正式版本,也就是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一直执行到现在,对网站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基本法。

这个规定中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类新闻网站(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等有传统媒体背景的网站)、二类新闻网站(搜狐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商业门户网站)和三类新闻网站(各省地市一级新闻网站)。而2014年12月30日国信办官网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名单》,就是一类新闻网站和二类新闻网站的集合。根据名单显示,我国目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有249家。当然,这个名单也是不断变化的,一方面不断有网站获得资质,还有极少数网站违反相关规定,被取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其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新闻信息”的概念,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怎么理解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的是时政类新闻信息在互联网的传播。再明确一下,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名单》中的网站是可以发布时政类新闻信息的,但是所发布的时政类新闻信息必须来自于《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

当然,这里还牵扯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即便是《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的新闻单位,也不能随随便便转载,有些版权内容是需要得到授权才能转载的。不过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至于非时政类新闻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还有另外一部重要的规定来约束,那就是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此后又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再回到起点,网络媒体之间一直存在的一个潜规则是什么呢?那就是“洗稿”,有些网络媒体发现有个稿子是自己非常想用的,但是没有正规来源,怎么办?那就想办法让白名单中的网站先转载这个稿子,然后再从白名单网站中把这个稿子转出来。“洗稿”这个事儿,其实也是打擦边球,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违规行为。所以,说到底,还是说最后一句话:

建议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业者,都认真学习和研究一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作者:修相科 来源:编辑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投诉到底!)

附网信办公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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