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协议
甲方:灵寿镇人民政府
乙方:不详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确保我镇涉军重点人员和十一军农村兵,在八一期间不发生去北京、西北坡等敏感区域聚集上访事件,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付给乙方每人每天700元的维稳资金,乙方确保该人不离开灵寿县。
二.乙方须看守安托村涉军重点人4人,具体为:
(不详)
三.乙方的看守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8月3日,共计12天,维稳资金为33600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元整。
四.乙方确保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所看守人员不能离开灵寿县范围,在看守时间结束后1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全部费用,如发生脱离现象,甲方不再付给乙方任何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灵寿县灵寿镇人民政府 公章
乙方:
2017年7月22日